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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繼續分享增值稅法施行后增值稅優惠政策銜接事項所涉業務的對比分析。根據10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發生下列應稅交易,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規定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增值稅減按征收,具體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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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稅人銷售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10號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老政策(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對比上述新老規定,兩者可以說完全一致。
但是,老政策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還有如下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10號公告為什么沒有延續執行上述規定呢?筆者認為,上述規定本質是用于簡易計稅行為的固定資產銷售,根據增值稅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因此,上述規定沒有必要單獨延續,其本身屬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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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銷售固定資產
10號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不含自然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老政策(財稅〔2009〕9號):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對比新老政策,兩者存在一定的差異,即適用的征收率不同,分析如下:
10號公告規定:依照3%征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其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3%)×2%;老政策規定: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其應繳增值稅=含稅銷售額÷(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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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舊貨
10號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計算繳納增值稅。
老政策(財稅〔2009〕9號、財稅〔2014〕57號):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對比新老政策,兩者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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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租住房
10號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個人(不含個體工商戶中的一般納稅人)出租住房,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老政策(36號文件附件2):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對比新老政策,兩者存在如下兩點差異:
1.適用的征收率不一致
10號公告適用的征收率為3%,老政策適用的征收率為5%。但是,按照3%的征收率,反而會多繳稅。舉例說明:年租金含稅10萬元,適用3%征收率,應繳增值稅=10÷(1+3%)×1.5%=0.1456萬元;適用5%征收率,應繳增值稅=10÷(1+5%)×1.5%=0.1429萬元。雖然會多繳稅,但是兩者差異并不太大。
2.新政策將一般納稅人進行排除
如果個體工商戶屬于一般納稅人,其出租住房應按照一般納稅人出租不動產的規定執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規定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之后取得的不動產,只能按照一般計稅處理,適用9%的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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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賃企業出租住房政策繼續執行
10號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完善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公告2021年第24號)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內容如下:
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或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住房租賃企業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個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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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規模納稅人3%征收率減按1%征收率
10號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發生除銷售、出租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增值稅應稅交易,依照3%征收率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規定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當期在預繳地實現的全部價款、預收款(均不含增值稅)合計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老政策(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9號):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對比新老政策,10號公告增加“除銷售、出租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增值稅應稅交易”的表述,這是因為在增值稅法執行之前,上述交易適用的征收率為5%,增值稅法執行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統一為3%,上述交易適用的征收率也調整為3%,但是,針對3%征收率減按1%征收率適用的交易為原適用3%征收率的交易,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對“銷售、出租不動產或者轉讓土地使用權”進行減按的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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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二手車政策繼續階段性執行
10號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二手車經銷有關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3號)中現行有效的增值稅優惠政策。
上述政策內容如下:
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對從事二手車經銷的納稅人銷售其收購的二手車,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0.5%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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