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別工作人員涉嫌操作存疑,致民營企業受重創?
2007年,洛陽金凱悅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下稱“金凱悅酒店”)作為助力洛陽新區招商引資、解決百余人就業的民營企業,如今卻經營停滯、180名員工失業。法定代表人孫先生表示,這一結果源于2019年以來,河南省高院、三門峽中院、三門峽湖濱法院個別辦案人員在系列裁判中,偏離“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涉嫌存在程序不規范、裁判不合規等問題,侵害了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一、案件背景:合同爭議始末與程序癥結
(一)合同簽訂經過
2007年洛陽新區開發初期,河南某市中院為完成招商引資任務,以其后勤服務中心名義,將未完工的框架附屬樓及經營權對外招商,金凱悅酒店作為中標外地民營企業積極響應。
考慮到河南某市中院的特殊身份,為規避后續糾紛中裁判公正性風險,合同由河南某市中院召集各民庭庭長起草,經組織集體研究并由組織成員簽字確認核心承諾:“相關執法人員餐廳由金凱悅酒店投資經營,河南某市中院所有招待、會議、培訓等均安排在該酒店”。合同第五項“其他約定”第八條更明確爭議解決方式:“凡因本合同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協商不成的,雙方選擇外地仲裁委員會在外地仲裁”。該仲裁條款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金凱悅酒店據此放心投入資金裝修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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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金凱悅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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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金凱悅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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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合同,金凱悅酒店提供)
(二)合同履行爭議與裁判爭議焦點
1. 爭議解決程序啟動不合規,疑似埋下錯判隱患
金凱悅酒店反映,河南某市中院長期存在消費后不及時結算、打白條等違約行為,導致酒店現金流斷裂。酒店方反映河南某市中院為規避仲裁敗訴風險,涉嫌撕毀合同、隱瞞合同仲裁約定,反而向其所屬的洛陽市洛龍區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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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凱悅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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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凱悅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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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凱悅酒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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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凱悅酒店提供)
尤為反常的是,河南某市中院作為原告,在立案次日即以當事人身份向河南省高院申請指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申請指定管轄的主體應為有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無此資格。而河南省高院承辦相關負責人曹某志在審理(2019)豫民轄號案件時,明知存在有效仲裁條款及主體資格問題,未審查仲裁條款、未舉行聽證,仍做出了指定管轄的裁定。
2. 事實認定片面,裁判顯失公允
原審裁判將涉案合同片面認定為單一房屋租賃合同,與事實嚴重不符。合同甲方義務第七條明確約定,河南某市中院承諾“協調乙方與本地部門聯系,為乙方爭取產業投資優惠方案”,可見合同本質是招商引資背景下的投資經營合同。金凱悅酒店提交的河南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備案記錄、洛陽市洛龍區財政部門招商引資獎勵憑證等,均能佐證投資合作關系。且合同明確金凱悅酒店對相關執法人員餐廳擁有15年獨家經營權,這是其核心投資回報來源,河南某市中院無權單方終止。
3. 河南某市中院違約事實未被采信
2009年河南某市中院人員安排調整后,以“對工作餐不滿意”為由單方收回相關執法人員餐廳,交由第三方經營,金凱悅酒店長期承擔該餐廳水電暖費用,截至2019年10月造成6839631元損失。金凱悅酒店提交了2015年9月14日雙方簽署并經河南某市中院簽字確認的《關于強烈收回相關執法人員餐廳的要求備忘錄》,未被裁判采納。
此外,應河南某市中院要求,金凱悅酒店拆除5間客房(損失35萬元)、投入382560元裝修“公務灶”,但河南某市中院長期低度使用且不結算,造成3474200元直接損失。酒店提交的《2015年9月14日備忘錄—4號》及裝修清單、費用確認材料等,仍未被采信。相關裁判對河南某市中院違約行為視而不見,與《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違約責任規定、《民營經濟促進法》第七十條保障民營企業權益要求相悖。
孫先生指出:“管轄權裁定基礎錯誤,必然導致后續裁判偏差。”金凱悅酒店的合同仲裁條款、費用結算單等書證被無視,而河南某市中院無實證的口頭陳述卻被作為定案依據。三門峽湖濱法院(2020)豫民初號判決、三門峽中院(2021)豫民終號判決及河南高院相關裁定,不僅未支持酒店合理訴求,反而判令其向違約方支付3224743.39元。孫先生認為,河南三級法院審理過程中,個別相關負責人在管轄權適用、法律關系認定及法律條文選擇等方面可能存在不當之處,且后續相關措施導致酒店經營停滯、百余名員工失業,這一結果對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構建帶來了不利影響。
(一)證據采信失衡,裁判邏輯失據
經河南高院指定,2020年三門峽湖濱法院一審期間,金凱悅酒店提起反訴,提交投資項目備案、招商引資獎勵憑證等證據,主張雙方系投資合作關系,并陳述相關執法人員餐廳被收回、“公務灶”閑置等損失事實,同時提交多份經河南某市中院簽字確認的備忘錄及費用材料,但上述關鍵證據均未被一審采信。
雙方上訴后,2021年三門峽中院審理過程中,河南某市中院后勤中心僅對租金起算時間提出異議,金凱悅酒店重申投資關系主張并提交相同證據。但二審承辦相關負責人王某奇未核查證據實質,以“雙方上訴請求均缺乏事實依據”為由,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再審程序不合規,回避監督制約
河南高院相關負責人辛某濤審理再審案件時,未依照《法官法》及《河南省高院十條禁令》關于公開的要求,拒絕新聞媒體旁聽,削弱了審理透明度。
金凱悅酒店陳述,在審理中,辛某濤未經申訴人金凱悅酒店同意,臨時變更開庭程序,要求申訴人線下到庭,被申訴人河南某市中院卻可線上參與。嚴重的是,河南某市中院未到庭導致關鍵證據無法當庭質證,卻被作為裁判依據,未按照《民事訴訟法》“證據需質證才能采信”“當事人訴訟權利平等”的核心規定。2022年9月29日,金凱悅酒店向當時河南省相關負責同志提交監督申請,并同步送達辛某濤。
孫先生表示,相關辦案人員選擇性采信證據,將口頭陳述作為定案核心依據,背離“以事實為根據”原則。再審裁定仍回避程序不合規問題,僅以“合同有租賃條款”“公務灶無具體約定”搪塞,邏輯上無法自洽。該處理與最高院“依法保護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要求背道而馳,損害了群眾對法律相關公正的信任。
三、后續處理的敷衍應對
2025年第五巡視單位介入后,金凱悅酒店的反映仍未得到公正處理。6月4日,巡視單位將反映材料轉交河南高院,高院作轉辦處理。6月5日,材料經三門峽中院層層轉至湖濱區法院,最終由該院竇副院長對接。
對接中,孫先生提出的核心問題均未獲回應,竇副院長僅以“協商”回復。巡視單位離開后,反映事項未得結果,河南某市中院也終止協商,要求酒店繼續通過法律相關程序解決,疑似形成“程序空轉”閉環。
2025年9月26日,孫先生向最高院投訴后,材料仍被轉回河南高院,再層層轉至三門峽中院、湖濱區法院,處理模式與此前一致,未取得任何實質性進展。
這場糾紛已讓金凱悅酒店陷入絕境。目前,金凱悅酒店已向相關單位部門實名反映,懇請上級單位正本清源,徹查此案,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為企業主持公道,這不僅是為了一家企業的生存,更是為了河南清朗的法治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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