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湯建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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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19-20日,湯建彬律師應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邀請,在國家法官學院為全國死刑復核法律援助律師授課。湯建彬結合自身辦理近百起死刑復核案件的實踐經驗,圍繞《昆明會議紀要》中死刑復核辯護要點,從律師辯護角度對《昆明會議紀要》進行深入解讀。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已將湯建彬律師講授課程制作成光盤,發給辦理死刑復核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學習參考。
為幫助更多的死刑復核辯護律師辦理好毒品類死刑復核案件,現將湯建彬律師上述講課內容整理成15篇文章(并下附講課視頻),分享給大家,此為第15篇,此篇內容為:累犯再犯情形下的死刑與死緩限制減刑辯護的適用思路。
在死刑復核辯護工作中,累犯、再犯情節下的死刑限制適用問題,可從反向適用的角度展開辯護,核心在于結合全案情節綜合評判,而非將累犯、再犯直接作為死刑適用的必然依據,同時可借助死緩及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為不核準死刑找到合理的量刑出口。
從法律適用邏輯來看,累犯、再犯屬于法定從重情節,司法實踐中法院對該情節亦高度重視,即便犯罪行為的數量指標接近死刑適用標準,存在累犯、再犯情節也可能成為死刑考量的因素,但這并非意味著具備該情節就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量刑的核心是全案情節的綜合權衡,若案件中同時存在其他從寬情節,且從寬情節的考量權重高于從重情節時,即便被告人系剛刑滿釋放的累犯、再犯,也可依法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由此可見,累犯、再犯情節并非死刑不核準辯護的障礙,辯護工作的關鍵在于梳理全案情節,完成從寬與從重情節的綜合比對與論證。
在情節評價層面,昆明會議紀要明確了累犯再犯的評價規則,若系同一犯罪的累犯再犯,不得進行重復評價,該情形僅作為單一從重情節考量,而非兩個獨立的從重情節。這一規則為辯護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據,在涉及同一犯罪的累犯再犯案件中,辯護方無需因該情節過度畏手畏腳,可依法圍繞情節評價的合法性、合理性展開積極辯護。
死刑、死緩與死緩限制減刑的制度銜接,是死刑不核準辯護的重要出口。死刑立即執行與死緩雖屬同一刑種下的不同刑檔,卻直接決定被告人的生死,司法實踐中,部分案件被告人罪行雖嚴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顯屬過重,單純判處死緩又難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此時死緩限制減刑制度便成為量刑的折中選擇。辯護方可結合案件實際,向法官建議適用該制度,在死刑與普通死緩之間找到恰當的量刑平衡點。
從法律規定來看,《刑法》第五十條明確,對累犯判處死緩的,可適用死緩限制減刑;昆明會議紀要亦作出配套規定,對本應判處死刑,因案件具體情況判處死緩的累犯,若其具備武裝掩護犯罪、暴力抗拒執法、曾因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等情節的,可依法適用死緩限制減刑。死緩限制減刑的制度初衷,是通過加重死緩犯的實際服刑刑期,強化刑罰的打擊力度,而從死刑復核辯護視角出發,可對該制度進行反向適用——相較于死刑立即執行,死緩限制減刑既能夠讓被告人對其犯罪行為承擔相適應的刑事責任,實現罪責刑相統一,也能為法院量刑化解壓力,減少裁判阻力,更重要的是,為被告人爭取到了存活的機會,是實現死刑限制適用的合理路徑。
綜上,累犯、再犯情節并非死刑適用的絕對依據,死刑復核辯護中,應緊扣全案情節綜合權衡、嚴格遵循情節評價規則,同時靈活運用死緩限制減刑制度,為法院提供合法、合理的量刑方案,既實現刑罰的懲戒功能,又貫徹死刑限制適用的司法原則,推動案件裁判達到罪責刑相適應的司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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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建彬,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京都環食藥知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咨詢委員會專家委員,北京工商大學食品安全法研究中心研究員,許昌學院食品與藥學院校外導師,石嘴山市場監督管理局專家顧問, 《食品藥品案件辦理手冊》編著者,《刑事辯護教程》核心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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