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萬州,吳女士以40萬賣掉一套154平米的學區房,為省事給買家朱女士做了全權委托公證。朱女士簡單裝修后,轉手以69.8萬賣給向女士,凈賺差價19.8萬。誰知向女士入住后發現排污管道滲漏、臭氣熏天,將吳女士和朱女士告上法庭。一審判決:吳女士獨自賠償近80萬,而轉手賺差價的朱女士不用承擔任何責任。吳女士大喊冤枉:“我只收了40萬,憑什么賠80萬?”本文還原事件經過,分析委托代理的法律風險,并提醒大家:賣房不是小事,全權委托可能讓你傾家蕩產。
一、40萬賣出的學區房,轉手就被賣了69.8萬
重慶萬州,吳女士手里有一套154平米的學區房,地段好,周邊有全區頂尖的中小學和幼兒園。房子是2008年買的,登記在丈夫和兒子名下,這些年一直出租給別人開美容院、賓館。
2024年5月,因為家里要搬家,吳女士打算把這套閑置的房子賣掉。通過中介牽線,她和買家朱女士談妥了價格——40萬成交。
按理說,一手交錢一手過戶,這事就完了。但朱女士提出,暫時不辦理過戶,吳女士也沒多想就同意了。為了省事,她還專門去公證處辦了全權委托公證,把簽合同、辦過戶、繳稅費等所有事宜,全都委托給了朱女士。
吳女士心想:反正錢到手了,后續手續你幫我跑,我省心省力,挺好。
可她萬萬沒想到,僅僅過了兩個多月,朱女士就把房子簡單裝修了一下,轉頭就以69.8萬的價格賣給了另一位向女士。這一進一出,朱女士凈賺了19.8萬差價。
更關鍵的是,因為吳女士做了全權委托,后續賣給向女士的所有過戶手續,都是朱女士以吳女士代理人的身份辦的,吳女士一家人從頭到尾都沒出過面。
2024年12月底,房子順利過戶到向女士名下。吳女士以為這事徹底了結了,安安穩穩拿著40萬房款,覺得挺省心。
二、新房主入住發現滲漏,索賠80萬
可事情遠沒那么簡單。向女士入住才半年多,就發現問題了——房子餐廳天花板上方,竟然是整棟樓的排污主管道。管道老舊斑駁,一直往外滲水,伴隨著刺鼻的臭味,根本沒法正常住人。
向女士氣壞了,直接把吳女士一家和朱女士全都告上了法庭,要求返還69.8萬購房款,再加上利息、過戶費、律師費等,總共索賠近80萬元。
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讓吳女士徹底懵了。
法院認定:吳女士存在欺詐行為,因為明知管道存在滲漏問題,卻沒有告知買家。雖然房子是通過朱女士轉賣的,但朱女士是吳女士的委托代理人,代理人的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吳女士)承擔。所以,朱女士不用負責,所有賠償都得吳女士一家來扛。
更讓吳女士崩潰的是,法院判決她賠償近80萬,而她賣房只收了40萬。也就是說,房子白給了不說,還得倒貼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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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全權委托的風險,比你想象的可怕得多
吳女士喊冤的理由,聽起來確實有道理:
第一,滲水問題是整棟樓的排污主管道,屬于公共設施,是開發商當年的原始設計,她一個普通業主從來沒動過,也沒有專業能力預判這個問題。
第二,之前房子租給賓館時,管道確實有過輕微滲漏,但早就修好了,她不存在故意隱瞞。
第三,買房時約定按現狀交付,向女士自己看過房,當時沒提出異議,現在出了問題憑什么全怪她?
那法院為什么還會判她賠錢?這里面有幾個關鍵的法律問題。
第一,委托代理的風險:代理人的行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
根據《民法典》第162條,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吳女士辦了全權委托公證,朱女士就是她的合法代理人。朱女士在賣房給向女士的過程中,所有行為——包括簽合同、辦過戶、甚至“隱瞞滲漏問題”——法律上都視為吳女士自己做的。
這就意味著:哪怕吳女士本人什么都不知道,什么都沒做,只要代理人在過程中出了問題,責任全算在她頭上。
第二,欺詐的認定:明知不說,就是隱瞞。
法院查明,此前物業起訴賓館租客的調解書里,已經提到管道滲漏的問題。朱女士作為代理人,在裝修時用吊頂和塑料薄膜把滲漏處包了起來,這被法院認定為“刻意隱瞞”。而代理人的隱瞞行為,法律上就等于吳女士的隱瞞。
根據《民法典》第148條,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也就是說,因為代理人隱瞞了滲漏問題,向女士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的房,這個買賣合同可以被撤銷。撤銷后,吳女士就要退還全部購房款69.8萬,還要賠償向女士的損失。
第三,中間人朱女士真的不用負責嗎?
這是整個案子最讓吳女士憋屈的地方。朱女士轉手賺了19.8萬差價,卻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從法律關系上看,朱女士是吳女士的代理人,她和向女士之間沒有直接的買賣合同關系。向女士的合同相對方是吳女士(雖然是通過代理人簽的),所以向女士只能告吳女士。
至于吳女士和朱女士之間的糾紛,那是另一層關系。吳女士賠了向女士之后,可以再起訴朱女士,要求她賠償給自己造成的損失。但那是另一個官司了,吳女士得自己去打。
結論:賣房不是小事,全權委托可能讓你傾家蕩產
吳女士的遭遇,給所有人提了個醒。
很多人賣房時圖省事,覺得“反正錢到手了,手續你幫我辦”,就輕易做了全權委托公證。但你不知道的是,一旦代理人出了問題,所有責任都得你來扛。代理人賺了差價跑了,你卻在后面替人背鍋。
法律上有一句話:委托代理,是把你的“法律身份”交給了別人。代理人做的事,法律上就相當于你做的事。
所以,賣房時請記住:
· 盡量自己辦過戶,不要輕易做全權委托。
· 如果必須委托,選擇可信的人,并且明確授權范圍,不要“全權”。
· 房屋有任何瑕疵,哪怕你覺得“已經修好了”,也要書面告知買家,避免被認定為欺詐。
最后問大家兩個問題:
· 你覺得吳女士冤不冤?朱女士該不該承擔責任?
· 如果你是吳女士,你會怎么證明自己沒有“欺詐”的故意?
歡迎在評論區說出你的看法。
(來源:綜合時速新聞等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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