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險"先天性疾病免責"條款是保險公司的拒賠利器之一。客戶投保時身體健康,成年后因身體不適就醫,被診斷為先天性疾病,保險公司便援引免責條款拒賠。此類案件爭議焦點在于:投保時是否存在"先天性"?診斷時點如何界定?
一、案情:35萬重疾險理賠遭拒,保險公司稱"先天性心臟病"
2023年,32歲的林女士(化名)通過某保險公司代理人投保了一份終身重疾險,保額35萬元。投保時,林女士如實告知了健康情況,保險公司正常承保。
·2024年8月,林女士因胸悶、氣短前往醫院就診,經心臟超聲檢查,診斷為"房間隔缺損(繼發孔型)",隨后接受了介入封堵手術治療。術后,林女士向保險公司申請重疾理賠。
·保險公司審核后發出《拒賠通知書》,拒賠理由為:根據保險合同"責任免除"條款,先天性畸形、變形或染色體異常不在保障范圍內。房間隔缺損屬于先天性心臟病,故不予賠付。
二、破局策略:以"確診時點"為核心,層層拆解免責條款
澤良律所保險拒賠團隊接受委托后,迅速展開了案件分析與證據組織工作。
1.爭議焦點一:何為"先天性"?
·澤良律師指出,"先天性"是一個時間概念,指在出生前即已存在的病理狀態。本案中,林女士投保時已32歲,此前無任何心臟疾病診療記錄,投保時并不存在"確診的先天性疾病"。免責條款中的"先天性"應當理解為投保前已確診或已顯現癥狀的先天性疾病,而非投保后才首次發現的疾病。
2.爭議焦點二:體檢與確診的法律界限
·保險公司抗辯稱林女士投保前體檢曾顯示"心臟雜音",應視為已知先天性疾病。澤良律師反駁:心臟雜音并非確診,可能由多種因素引起,不能據此推定林女士知曉自己患有先天性心臟病。醫學上確診先天性疾病需要專業檢查手段(如心臟超聲),而非簡單體征判斷。
3.爭議焦點三: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
·澤良律師同時指出,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應當在投保時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確說明。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已就"先天性疾病"的范圍、認定標準向林女士進行明確說明。
三、勝訴結果:35萬元理賠款全額到賬
經澤良律師專業代理,本案經過協商溝通與法律論證,保險公司最終認可澤良律師的觀點,35萬元理賠款全額支付至林女士賬戶。
先天性疾病≠必然拒賠。當醫學診斷跨越投保時點,保險合同的保障承諾應當"如實"兌現。澤良保險法團隊善于運用條款解釋規則,為客戶打破免責條款的桎梏,守護每一份應得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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