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個名為“張雪峰.Skill”的項目在GitHub上線,引發廣泛關注。不少家長已經開始通過這一AI工具咨詢高考志愿填報問題。該Skill文件基于張雪峰的著作、采訪、語錄及人生經歷訓練而成,能夠以其語言風格和決策邏輯提供高度擬真的咨詢服務,幾乎相當于一個張雪峰的數字分身。但一個法律問題隨之而來:未經許可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內容訓練AI,直接替代原權利人的核心服務,是否構成侵權?
人工智能產業有一個很大的爭議,通用人工智能訓練所依據的文獻和內容,大部分都在版權保護期內,而使用這部分內容訓練AI是不是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目前立法和司法都沒有定論。我國人工智能產業目前處于發展的關鍵期,所以法院給了該產業一定的保護,對于涉及通用人工智能訓練的版權訴訟,都沒有做出司法判斷,也就是未進行判決。
但張雪峰.Skill的訓練和使用,和豆包、元寶、千問之類的通用人工智能有所不同,通用人工智能學習的是全人類的作品,產生的內容和訓練素材比,具有較強的轉換性,比如續寫文學作品,創作全新的音樂、圖片、視頻,可能可以進入轉換性使用的合理使用范圍。而訓練張雪峰.Skill是專門針對張雪峰的個人專業技能進行復刻,將其經驗提煉出的個人數字分身文件,其產生的內容并沒有脫離張雪峰原來咨詢的高考填報領域,轉換性并不強。
下面我們來看兩個轉換性使用的案例:
案例一、葫蘆娃案轉換性使用案。被告在電影《80后的獨立宣言》海報背景中使用葫蘆娃、黑貓警長美術作品,被上海美影廠起訴,法院審理后認定構成轉換性使用:原作品不再單純展現藝術美感,而是服務于說明80后時代特征這一新目的,具有新的價值、意義和功能,轉換性程度較高。同時,符合合理使用四要素檢驗:被引用作品已公開發表;引用目的是說明問題;占海報比例小、屬輔助背景;未影響原作品正常使用,也未不合理損害權利人合法利益,故不侵權。
案例二、版權人訴Meta違法訓練案。2025年6月,美國加州北區法院對版權人訴Meta 案作出了一審判決,認定Meta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圖書訓練 Llama 大模型的行為屬于轉換性使用。但這個看似支持AI公司的判決,實際上卻為未來的版權訴訟指明了一條清晰的勝訴路徑,尤其是在市場替代損害方面。
查布里亞法官在判決中明確指出,在合理使用的四個要素中,對版權作品潛在市場的影響是毫無疑問的最重要因素。他強調:轉換性使用的程度再高,也不能抵消或替代對市場損害的審查。法院之所以支持Meta,僅僅是因為本案的原告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能體現市場被稀釋的有效證據。法官特別強調:本判決不代表所有的人工智能訓練都合法。如果原告有實證證據證明,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大量涌入市場,損害原作銷售的,原告很可能勝訴。
回到張雪峰.Skill,張雪峰創辦了蘇州峰學蔚來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峰學蔚來公司”,該公司的股東權益現由張雪峰繼承人享有)核心業務是高考志愿填報一對一咨詢,核心商業模式非常清晰:張雪峰通過個人IP影響力進行市場引流,然后由其創辦的公司向家長和學生收取咨詢費用,提供高考志愿填報、綜合評價指導、強基計劃規劃等深度專業服務,人均收費超1萬元。這是一個完整的商業閉環,而張雪峰的個人著作、演講、采訪等受版權保護的內容,正是這個商業閉環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哪怕張雪峰去世了,它們仍然既是峰學蔚來公司的引流工具,也是其專業服務的知識基礎和品牌載體。
而張雪峰.Skill的出現,直接打破了這個商業閉環。這個AI數字分身能夠以極低的成本、24小時不間斷地提供與張雪峰本人高度相似的咨詢服務。而峰學蔚來公司則被跳過,無法直接接觸到其目標客戶并將其轉換為收費的咨詢服務了,這種市場替代效應會對峰學蔚來公司的核心業務造成實質性的、不可逆轉的市場損害。
所以,將上述案例中適用的轉換性使用標準應用到張雪峰.Skill的訓練和發布時,我們會發現爭議很大。首先,它有一定轉換性,可以回答張雪峰沒有回答的高考志愿新問題,但確實也沒有脫離張雪峰提供高考志愿咨詢的范圍。其次,它的服務過程中或許不會直接復制原作品的表達,但確實直接替代了原作品的功能,并不具有正當性。最后,它使峰學蔚來公司無法直接接觸到其咨詢者客戶,嚴重影響了原作品的正常商業使用,直接損害了著作權繼承人的合法經濟利益。
同時,與Meta案中原告難以證明市場損害不同,張雪峰.Skill的市場替代效應是直接的、顯而易見的、可以量化的。如果張雪峰的繼承人提起訴訟,他們只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在張雪峰.Skill上線后,其公司的咨詢業務量和收入出現了明顯下降,就有可能獲得法院的支持。
此外,雖然本文重點討論著作權與合理使用,但就張雪峰.Skill這一項目而言,還潛藏著對逝者姓名、肖像等人身權益的使用,可能引發人格權、名譽權和一般人格利益的爭議,并對逝者家屬的情感造成影響。
最后,就人工智能所掌握的能力而言,張雪峰、巴菲特、馬斯克這樣的名人Skill其實只是冰山一角,實際上人類文明的載體:書籍,程序,圖片、音樂、視頻,都已經被人工智能大規模的訓練吸收了,名人Skill只是在訓練成果的海洋里又注入了一條小溪而已。包括畫師、攝影師、音樂作者、程序員、編輯記者在內的大量版權作品的創作者,已經因為人工智能的學習和吸收技能帶來的效率提升而失業了。所以在人工智能產業馬上就要找到商業模式的現階段,我們確實應該開始思考:人工智能產業的發展實際上是以犧牲很多創作者的利益為代價發展的,我們應該如何在保護創作者合法權益和促進技術進步之間找到一個合理的平衡點?
后記:本文成文后,同事小駱提了個暴論:“如果一個人匯總了張雪峰的所有視頻文章,融會貫通了,開始提供類似服務,只要避開原有著作權表達,應該不違法。那AI為什么不行,我覺得這是大勢所趨,法律擋不住的。”我想了下:自然人學習學完后哪怕提供高考咨詢服務也是一對一,服務不了多少人,所以對市場影響不大,法律無需干涉。而本文涉及的事項領域狹窄,AI學習后,可以給成千上萬人服務,對原作者的版權使用影響太大,所以法律應該干涉。不然會打擊創新,人類創作生態上會出現斷層,對文明的長遠發展有害。
本文作者:游云庭,知識產權律師。Email: yytbest@gmail.com,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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