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25萬元個人貸款,在借款人逾期、擔保公司代償后,引發一場追償權訴訟。反擔保人曾某一審、二審均被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其堅稱貸款資料涉嫌虛假、法院未調取關鍵證據,案件事實與程序均存疑問。如今,當事人希望還原事實、厘清責任。
25萬元貸款逾期,擔保公司代償后追償
2021年12月,付某廣與重慶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足支行簽訂《個人貸款合同》,貸款25萬元,期限24個月,重慶市某微企業融資擔保有限公司為該筆貸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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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擔保權益,某微擔保公司與曾某簽訂《保證反擔保合同》,約定曾某對付某廣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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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因付某廣未按期還款,某微擔保公司向銀行代償本息共計274614.43元,隨后向付某廣、曾某提起追償訴訟。
對于逾期后的協商過程,曾某作出詳細說明。他表示,貸款逾期后自己第一時間主動聯系銀行、擔保公司及借款人,還專程找到借款人及其姐姐當面溝通還款事宜。但協商中擔保公司提出需償還共計31萬余元,其中超出代償款的4萬余元為資金占用費,借款人因此拒絕履行還款義務。曾某稱,自己起初以為借款人只是資金周轉困難,后來才發現對方是通過偽造資料獲取貸款,自始就沒有還款意愿,意圖將全部債務轉嫁給自己。
了解相關情況后,曾某對債務承擔提出異議,但一審法院仍判決付某廣償還代償款、資金占用損失及律師費,曾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曾某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二審維持原判,調查取證申請被駁回
曾某上訴主張,付某廣無固定職業、收入及財產,貸款資料系中介協助偽造,不符合貸款條件,主借款合同應屬無效,反擔保合同亦應無效,自己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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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中,曾某與付某廣均當庭陳述,案涉貸款資料存在虛假情況,貸款實際由曾某使用20萬元、付某廣使用5萬元,曾某因自身征信問題無法貸款,經中介介紹以付某廣名義辦理。
曾某向法院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申請調取案涉貸款全部申請、審批、收入及用途證明等材料,以核實貸款資質與流程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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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渝相關法院經審理認為,曾某未提供證據證明銀行及擔保公司明知貸款資料虛假,且即使借款合同、擔保合同無效,反擔保合同也不因此而當然無效,反擔保人仍應對擔保人的損失承擔全部擔保責任,遂駁回其調查取證申請及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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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三大質疑,直指案件關鍵疑點
曾某表示,自己并非不愿承擔實際用款部分的責任,但案件存在多處未查清的關鍵問題,相關法院駁回調查取證申請,讓其難以信服。
其一,是否存在貸款資料不實、審核履職不到位情形?
曾某稱,付某廣無固定職業、收入及相關資產,屬于不具備貸款資質的人員,案涉貸款用途、收入、經營等材料均為虛假,并非真實創業需求。他質疑,銀行與擔保公司在貸款審批、擔保審核環節,是否盡到法定的審慎審查義務,為何明顯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能夠通過審核并放款。
同時,曾某提出,案涉貸款存在中介協助辦理、資料真實性存疑的情形,不排除存在違規操作、審查履職不到位的可能。貸款審批材料、銀行內部審核記錄屬于認定貸款發放是否規范的關鍵依據,在當事人提出明確異議且相關材料由金融機構保管、當事人無法自行獲取的情況下,相關違規嫌疑有待通過完整證據予以核實,金融機構是否盡到審慎審查義務也應在司法審查中予以查明,以確保案件事實全面、責任認定清晰。
其二,為何駁回符合法定條件的調查取證申請?
曾某表示,案涉貸款的申請表、收入證明、內部審批記錄等材料均由銀行保管,自己客觀上無法獲取,該類材料直接關系貸款真實性與合同效力,屬于查明案件的關鍵證據。他質疑,在當事人明確提出證據調取申請、且證據由第三方掌控的情況下,相關法院為何駁回申請,未對貸款全流程材料進行核查,導致貸款發放是否合規的核心事實未能查清。而法院未調取即判定證據無關聯,是否剝奪了當事人合法舉證權利?
其三,反擔保責任認定是否符合公平與過錯相當原則?
曾某認為,若案涉貸款存在資料造假、違規發放情形,相關金融機構、擔保機構、中介及實際用款人均存在相應過錯,責任不應由反擔保人獨自承擔。他質疑,在未查清各方過錯程度的情況下,判決其承擔全部連帶清償責任,是否符合“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基本法律原則。
希望核查關鍵證據,維護合法權益
曾某表示,自己認可使用20萬元貸款的事實,愿意承擔對應還款責任,但不認可在貸款基礎事實存疑、關鍵證據未核查的情況下,由個人承擔全部責任。
其核心訴求為:希望相關部門與司法機關重視本案關鍵證據調取的必要性,依法核查案涉貸款的全部申請、審批、擔保材料,查清貸款發放與審核的真實情況;保障當事人合法訴訟權利,重新審視案件程序正當性與事實認定準確性,作出符合客觀事實、體現公平正義的處理結果,讓責任與過錯相匹配,維護公民合法財產權益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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