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程歡歡)戀愛期間,一方定期向另一方轉賬,作為婚后買房等事由的預存基金。分手后,這些錢還能要回來嗎?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案件,情侶分手后,一方的“追認”與另一方的“接受”,使曾經的共同儲蓄性質發生了關鍵轉變,轉化為受法律保護的明確債務,“借款方”需要承擔還款義務。
2015年至2021年10月期間,小夏與小格為情侶關系。戀愛期間,考慮日后結婚購房等需求,雙方達成共同存款的想法,并約定兩人定期各自向小格名下的銀行賬戶存入一定數額款項。
2017年至2020年3月期間,小夏分多筆向小格銀行卡轉賬幾千元到2萬元不等的數額。小格后因個人原因使用了該共同預存款項。兩人分手后,小夏多次發微信要求小格償還此款項,小格陸續回復“20萬算我欠你的”“4年之內還你”“盡快還你,答應你的20萬,一分不會少”“我想辦法湊,只能一點點慢慢還了”。
2022年3月5日,小格向小夏轉賬6000元,并備注轉賬摘要“一點點還你”;同年5月7日,小格又向小夏轉賬4000元,此后再無還款行為。
于是小夏起訴至法院,要求小格償還剩余款項。小格雖認可小夏的轉賬系為婚后購房所用,但主張戀愛期間自己承擔了雙方大部分共同花費支出,故小夏的轉賬應算作贈與,作為對其承擔共同花費的補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戀愛期間,小夏向小格銀行賬戶轉過多筆款項,小格后因個人原因使用了該筆款項。分手后,小格在微信中多次向小夏作出同意還款的意思表示,并實際償還了部分款項,其中一次轉賬還備注“一點點還你”,應視為小格對該筆款項的借款性質進行了追認;小夏接受小格的轉賬,未提異議,應視為雙方就戀愛期間的轉賬進行了結算。因此,小格應承擔還款義務,扣除已償還的1萬元,小格應向小夏還款19萬元。故法院判決支持了小夏的訴求。
編輯 楊海 校對 翟永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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