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摩斯I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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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10日,河北證監局公布對中天國富證券及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直指其在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出具虛假記載文件、未勤勉盡責,以下為監管查明的違法實情況原文:
一、中天國富證券在擔任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財務顧問(主承銷商)期間,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
另案查明,2015年至2019年,東旭光電通過虛構業務等方式進行財務造假,虛增收入共計167.60億元,虛增利潤總額共計56.27億元;2015年至2022年,東旭光電以原材料采購等名義,向控股股東東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發生金額共計205.44億元。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文件、公告文件引用了存在虛假記載和重大遺漏的2015年、2016年年度報告中的相關數據,不符合發行條件,騙取發行核準,存在欺詐發行。
中天國富證券擔任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財務顧問(主承銷商)期間,在財務顧問階段制作、出具的《財務顧問報告》《上市保薦書》《持續督導總結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在承銷階段制作、出具的《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等文件存在虛假記載。其中,財務顧問業務收費2,830,188.69元、承銷業務收費25,471,698.21元。陳東陽、張瑾為項目主辦人。
二、中天國富證券在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項目中未勤勉盡責
(一)未對東旭光電部分重要財務數據進行審慎核查中天國富證券對東旭光電2015年度營業收入同比大幅度增長等事項,主要依賴審計機構意見,未對審計機構專業意見進行必要審慎核查,未對財務數據的真實性進行獨立判斷。
(二)未對東旭光電重大銷售、采購情況進行審慎核查一是中天國富證券在對東旭光電重大銷售、采購情況的核查中,僅獲取了部分合同文本,未獲取產品出庫單、物流記錄等與業務真實性相關的材料。二是中天國富證券對重大合同的明顯異常情況未進行審慎核查。中天國富證券抽取的多份銷售合同未包含設備附件清單,部分合同內容存在明顯邏輯矛盾,如銷售1套設備和3套設備的設備清單完全一致;抽取的采購合同中,部分供應商注冊地址極其相近、門牌號緊鄰,對上述明顯異常情況,中天國富證券未保持合理關注,盡職調查流于形式。
(三)未對東旭光電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進行審慎核查另案查明,東旭光電實際控制人李兆廷及控股股東東旭集團統籌管理資金調撥,策劃東旭光電虛構業務、為東旭集團及關聯方提供非經營性資金。中天國富證券在對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的盡職調查中,僅調取了東旭光電部分三會決議,僅訪談了東旭光電董事會秘書一人;在對公司獨立性的盡職調查中,主要依賴于東旭光電、東旭集團及相關人員提供的說明、承諾等資料,未對東旭光電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有效性進行審慎核查。
(四)持續督導期未對重組標的業績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審慎核查四川旭虹光電科技有限公司是東旭光電2017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購買的標的資產之一。另案查明,2018年度,四川旭虹與多名客戶開展虛假交易,虛增收入合計13,377.66萬元。持續督導期間,中天國富證券在對四川旭虹銷售情況真實性的穿行測試程序中,未獲取貨物物流運輸單,且獲取的部分銷售合同無收貨地址、收貨地址明顯異常,未對業績承諾履行情況進行審慎核查和驗證。
鑒于上述違法事實,河北證監局依法作出如下處罰:
一、針對財務顧問業務:責令中天國富證券改正,沒收業務收入2,830,188.69元,并處以14,150,943.45元罰款,同時暫停其財務顧問業務許可6個月;對陳東陽、張瑾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二、針對承銷業務:責令中天國富證券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25,471,698.21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對陳東陽、張瑾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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