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這是繼2016年后反腐敗司法領域最全面的一次規則升級,其中多項條款與醫藥行業密切相關,值得所有藥企、械企高度重視。
![]()
《解釋(二)》最顯著的變化在于明確了打擊重點。新規將“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明確列為行賄犯罪的重點關注領域。
這意味著,醫藥企業若在這些領域實施行賄,即便數額未達到常規標準,也可能直接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面臨更嚴厲的刑事追訴。
這一規定打破了以往單純以金額論罪的慣性,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民生重點領域腐敗問題“零容忍”的態度。
在責任認定上,新規堵死了企業“甩鍋”的退路。《解釋(二)》第十六條清晰界定了單位行賄罪的認定標準:只要行賄行為是出于單位意志(如集體決定或負責人決定),且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即構成單位行賄罪。
這直接斬斷了醫藥代表以個人名義行賄、企業試圖切割責任的退路,明確了“利益歸單位,責任由單位擔”的原則,迫使企業必須對營銷行為承擔連帶刑責。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規在入罪門檻上玩了一手“明升暗降”的策略。表面上看,對單位行賄罪的個人及單位立案數額標準有所提高,但實際上,新規增設了六種特殊入罪情形。
特別是在醫療領域,個人行賄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行賄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雖未達基礎立案線,但只要符合特定情形(如向三人以上行賄、在重點領域行賄等),依然會被追究刑事責任。這種“嚴而不縱”的立法技術,實際上讓醫藥商業賄賂的刑事風險無處不在。
此外,《解釋(二)》還落實了對不同所有制企業的平等保護,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等罪名的量刑標準,不再按公職人員標準的倍數折算,而是直接參照公職人員犯罪標準執行。
這意味著,藥企與民營醫院、醫生之間的“隱性回扣”,以及企業內部采購、銷售人員的貪腐行為,將面臨與體制內腐敗同等嚴厲的打擊,入罪門檻大幅降低。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