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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太湖縣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詳情如下:
2025年清明前夕,被告人劉某在我縣山場附近上墳燒紙錢,紙錢在燃燒的過程中被風吹到旁邊的茅草叢中,引燃茅草繼而引發大面積森林火災,導致附近村村民部分自留山山林被燒毀,劉某在歸案后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經鑒定,本次火災過火面積48.3公頃,林地面積41.9公頃,其中過火有林地面積25.7公頃。最終,劉某因犯失火罪,被太湖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一年八個月。
失火罪,是指行為人因過失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犯罪。部分群眾存在認知誤區,認為“失火不是故意的,不算大事”,這種想法大錯特錯。我國法律對過失引發火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有著明確規定:過失引發火災構成犯罪的,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即便未達刑事標準,也須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責任。若同時造成生態環境損害,還需依法承擔生態修復等民事賠償責任。
▌來源:太湖縣人民法院
▌責編:木子 小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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