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2月27日早晨,高原都市昆明陽光燦爛,春風輕拂。春節雖然剛過,但人們還沉浸在節日的歡樂氣氛中。家住城西豐寧小區11棟4單元202號房的云南省化工廳退休工人金師傅,春節期間一直過得很快活,但這天早晨起床后,發現廁所下水道突然堵塞。整個衛生間被淹,臟水漫到了廚房里。
小區建設質量怎么會這樣差,才住了不長時間下水道就堵水。80歲的金師傅一邊思忖著,一邊和老伴用工具通了通,但無濟于事。只好求助于專門疏理人員解決問題。
在昆明做管道疏理工的江西農民周國林接到電話,當天下午2時許趕到金師傅家。他用管道疏通機疏通排水道時,疏通機從管道里抽出20多塊細碎的肉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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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細碎的肉太像人體皮肉。周國林雖然疏理管道多年,有時也從堵塞的排水道里掏出一些布袋、塑料袋之類的雜物,但從未見過像人皮的東西。他越看越感到恐懼,臉色嚇得唰白。
周國林沒敢作聲。他用顫抖的手悄悄撿起一片較大的皮子,然后,用紙包起來,找到了西山區公安分局東風派出所,向值班警察作了報告。
西山區公安分局技術室和昆明市公安局刑偵大隊技術室當天經過檢驗,都確認那塊皮子為人體頭皮組織。
根據經驗,公安機關認為:下水道堵塞的那個單元住房有發生重大殺人碎尸案的嫌疑。
西山公安分局迅速安排部署,對豐寧小區11棟單元202號房以上5家房屋進行監控。
第二天早上8時許,公安干警進入該單元602號房間時,發現了重大可疑情況。
房主人是昆明市五華區武成衛生院37歲的醫生周定國。
他看見公安干警時,頓時嚇得臉色蒼白,全身癱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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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公安機關布控和偵察的同時,地處昆明市中心武成路的市重點小學——武成小學正在四處尋找突然失蹤的楊玉清老師。
時年20歲的楊玉清長得英俊質樸。他出生于滇池之畔的金碧鎮西華鄉一個農民家庭。1994年7月,楊玉清以優異成績從昆明師范學校畢業后,被擇優分配到武成小學校教書。
據學校領導介紹,楊玉清是中共預備黨員。他愛好廣泛,寫一手好字,畫一手好畫,喜歡體育運動。他雖然教書才一個學期,但熱愛教育事業,熱愛學生,是學校后備干部的培養對象。
學校規定,寒假到2月23日教師收假。楊玉清由于要參加大專自學考試,21日就提前返校。可是,他回到學校,就患重感冒,扁桃體發炎,發高燒。
在同事汪老師陪同下,楊玉清到五華區醫院門診急診室看病。看見這個憨厚的小伙子,在這個醫院進修的醫生周定國分外熱情。他一邊診治,一邊打探患者私人情況。
經過兩天打針、輸液、吃藥,楊玉清的病情有了大的好轉。25日中午,他和同事一起修補教室的頂棚。下午,他告訴好友汪老師:“那個戴眼鏡的周醫生要我下午4點去醫院驗血。”汪表示要陪同,但楊玉清說病已基本好了,不用再陪。他獨自到醫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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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天晚上,一貫遵守組織紀律和作息時間的楊玉清破例沒有回宿舍。汪老師有些著急。第二天吃過早點就趕到醫院去尋找,但門診住院部都沒有。由于是星期天,醫院值班醫生很少,給楊玉清治病的周醫生也不在醫院。汪老師失望而歸。
27日,也就是兩天后,楊玉清依然沒有回校,汪老師的心懸了起來,楊玉清的家里沒有電話,也就無法聯系,等到28日早上8點30分上班點名,仍然不見楊玉清的身影,學校領導也著急了,沈淑蘭校長指派校工會于老師與汪老師一起,趕往楊玉清家里找尋。
于、汪二人趕到四璧空空的楊家時,得知楊玉清21日離家回學校后一直沒有回來過。于、汪二人感到事情不妙,急忙趕到碧雞鎮,打電話向學校匯報了情況。
楊玉清失蹤了!隨即,學校向區教委和武成派出所報了案。
公安干警進人周定國居住的602號房間,在小臥室南墻床頭外側距地52厘米的地上,發現有一范圍27×8厘米的噴濺狀血跡,方向為左下向右上方噴濺。床頭兩側地上有多處點滴狀血跡及組織碎塊。房間東北角地上也可見點滴狀血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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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衛生間,公安人員發現一大圓鐵盆盆底的外壁上有擦拭后剩下的血跡。地面上還留有被水沖洗后的血跡。在廚房里,搜出了一把刀刃上還留有人體組織碎塊及毛發的菜刀。而在陽臺上的一個舊組合柜里,公安人員發現內有一個黑色公文包和一個紅色提包。打開紅色提包,讓人毛骨悚然的是,里面一件灰色毛線開衫竟包著一顆人頭顱骨。
在該單元下面一條寬約80厘米的排水溝里,公安干警打撈出大量的人體組織碎塊。
面對實實在在的證據,周定國向公安干警承認自己殺了人而且肢解了尸體。
肢解之后,周定國懷著罪惡而恐慌的心理,把一部分煮熟切碎后投入廁所下水道沖走。另外,他又悄悄用自行車把包裹的部分尸骨運出家門丟入附近的梁家河運糧河。
3月1日下午,周定國拋下河里的尸骨被打撈上來。
公安機關經技偵及鑒定確認,打撈出的尸塊及尸骨和現場提取的顱骨發毛、血跡均為人的組織和骨及人血,并推斷為男性青年,年齡約20-24歲,身高170多厘米。
周定國向公安機關交代,他殺死并肢解了尸體的人是武成小學的青年教師楊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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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科學技術鑒定和周定國的口供及他指認的照片,公安機關確認被害人就是楊玉清。
可憐的楊玉清是怎樣遭此厄運的呢?
原來,25號下午5點左右,楊玉清到醫院復診。周定國看了看楊玉清的咽喉,量了一下血壓。便告訴說:“你的病基本好了,不用再打針,可以繼續吃點藥。”
看到周醫生的熱情負責的態度,涉世不深的楊玉清有些感動。為了表示謝意,他想請周醫生一道在附近飯館吃晚飯,周醫生一口答應了下來。
下班時,周醫生對楊玉清說:“館子里不太衛生,要么買點菜到我家里去吃。”
楊玉清單純地信任剛認識才幾天的周定國,與他一道在飯店買了一些鹵菜,便跟隨他乘5路公共汽車去了西郊豐寧小區。
在周定國家里,兩人邊喝白酒邊聊天。幾小杯下肚,楊玉清感到頭昏、不舒服,就躺到周的床上休息,一覺醒來,已是夜里10點多鐘。眼見時間晚了,楊玉清向周醫生告辭。
“太晚了,已沒有汽車了,5路車超過晚上8點就不到梁家河了,就在這里休息。”周定國熱情地挽留客人。
“怎么不見您愛人?她回不回來?”楊玉清問。
“不會回來,你就在這里休息吧。”周定國再次挽留。
其實,周定國1993年12月結婚才三個多月,就因夫妻性格不合而離婚了。他住的這套房子,是政府為安排城里搬遷戶分給他母親的。
面對周定國的熱情挽留,單純的楊玉清沒有多想,便答應在這里過夜。
然而,個子1.78米的楊玉清萬萬沒有料到,周定國這條披著人皮的惡狼,當天深夜會兇殘地吃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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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于半夜時分發生的兇案,周定國交代犯罪經過時說:“我倆就在一張床上睡,就吹牛,吹了一些不好聽的話。后來,我倆就發生爭執。他就罵我,我火一起,就說:‘你狗東西滾你的。’他一聽,就起來準備出去。他走到門口時,我火起,就拿起床邊那個凳子照他打過去,就打在他的太陽穴上。當時就把他的太陽穴打開一條一寸多長的口子,并且在流血。他當時就倒在地上。我看見他口鼻流血,我就趕緊幫他人工呼吸,但不行了。一會兒他就死了。當時,我想我把他打死了,心里非常害怕,就想到毀尸滅跡。隨后,我就將他肢解了。”
1996年1月18日,昆明市中級法院在該院第五法庭公開開庭審理周定國故意殺人案。此案的審理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許多教師和學生家長到庭參加旁聽。
昆明市檢察院代理檢察員普光友出庭支持公訴。云南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胡樂、王維鋼受周定國近親屬的委托,出庭為被告人辯護。
公訴人陳述了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出示證據后認為:被告人周定國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且手段極其殘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第132條之規定,構成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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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確鑿的證據,被告人周定國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但又辯稱:“我不認識楊玉清,無深仇大恨,我沒有要殺死他的目的和想法,是無意識的。”兩位律師認為整個案情過程中,只有分尸關系的證據,而受害人死亡的過程缺乏依據。他們對公訴人確認被告人故意殺人犯罪的指控作了質疑。
但是,被害人慘遭殺害并被分尸滅跡的客觀事實,無論如何也否定不了。
休庭后,武成小學的許多家長和教師紛紛上書省法院和省市有關領導,強烈要求依法嚴懲兇手。
其中,二·一班幾位學生家長滿含眼淚給法官寫信反映:“風華正茂的楊玉清老師熱愛孩子,認真工作,謙虛好學,多才多藝。他不僅給孩子們樹立了一個和藹可親的良師益友的形象,也給學生家長們留下了非常深刻的印象。
“然而,這么年輕的生命,這么有前途的好老師竟給一個身為‘醫生’的兇手殘殺了。那段時間,孩子們悶悶不樂,常常想起楊老師便淚花閃爍。審判長,這樣殘酷的事實給孩子們的心靈造成了多大的創傷啊!孩子們純潔的心靈如同純凈的天空,怎么能承受這樣的打擊。當孩子問我們為什么有人要殺楊老師時,面對孩子清澈的眼睛,我們無言以對。
“是啊!楊玉清老師是那么年輕,那么充滿朝氣,可他卻來不及施展他的才華;來不及享受那年輕的生命;來不及解答孩子問也問不完的問題;來不及用他的工資去報答那為他讀書而長年辛苦勞動不分白晝的母親;來不及撫慰那位為了供他讀書而添了許多皺紋的樸實的父親。他就這么快地消失了,消失得那么慘!
“作為學生家長,同時也是中國公民,我們強烈要求嚴懲兇手!絕不允許這樣的事件再發生。讓我們的教師能安心地培養祖國未來的建設者,讓孩子們能在健康、安全的社會中茁壯成長!”
此間,被告人的家屬向法院提出周定國患“精神分裂癥”,認為其作案系精神病所致。鑒于此情況,法院走訪了與被告人周定國相處過的許多人,走訪了關押周的看守所及同監人犯,均證實被告人的精神狀態表現正常。
同時,昆明中級法院委托云南省精神病院作了司法鑒定。鑒定結論是“未發現明顯精神病性癥狀,作案有動機、目的。其行為有責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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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3月21日,昆明中院對此案進行公開宣判:
一、被告人周定國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被告人周定國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三、隨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周定國對刑事判決部分不服,以“事實不符,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其辯護人以“定周故意殺人依據不足”為由,為周辯解。
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的二審非常重視。邱創教院長親自主持審判委員會討論。經過嚴肅慎重的復審,云南高院查明,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周定國殺人后碎尸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
云南高院認為:上訴人周定國目無國法,因和楊口角糾紛殺人后碎尸,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影響極壞,應依法從嚴懲處。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周定國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6年5月23日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核準被告人周定國的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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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正義子彈結束了周定國罪惡的生命。
這一世人關注的兇案雖然劃上了一個句號,但法制的槍聲再一次提醒我們:要時刻防范那些道貌岸然的偽君子,警惕那些披著人皮的惡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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