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的奧運冠軍全紅嬋,從報警到警方通報,全程都留下了明確時間點和法律處理結果,這起有組織網暴事件已經不再只是“網絡口水戰”。
今年4月8日,廣東省二沙體育訓練中心向公安機關正式報案,同日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表態“零容忍飯圈化攻擊”,兩家機構在同一天出手,時間與態度都非常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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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后僅過了三天,4月11日,警方公布階段性結果,多名涉事人員被依法處罰,這個“3天”處理速度在以往類似案件中并不多見,也讓此前含淚求大家“不要牽連家人”的全紅嬋,有了第一輪正面回應。
案件中最典型的一名當事人,是一位姓徐的男性跳水愛好者,他曾組建一個超過200人的微信群,長期在群里集中發布針對全紅嬋的侮辱內容,并多次更換頭像和昵稱規避監管,這種持續拉踩引戰的組織化操作,被警方直接認定為重點打擊對象。
最終,徐某被處以行政拘留10日并處罰款,這一處罰依據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關于公然侮辱、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條款,屬于行政層面的最高檔次處罰之一,信息來自公安機關公開通報。
另一位引發關注的是47歲的網絡寫作者“木子美”,她長期發布帶有攻擊性的內容,被網友梳理出多條涉及全紅嬋的抹黑言論,部分內容已被平臺以“違反社區公約”為由下架,這一點可以在平臺公開公告中查到對應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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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這輪網暴的“話術包”并不是憑空出現,而是集中圍繞幾個點:放大訓練成績起伏、暗示靠“奧運冠軍”進行過度營銷、牽扯家人動機不純等,其中成績波動被截取的時間段主要集中在奧運會后1—2個賽季,而這個階段本就是很多青少年運動員易出現狀態起伏的周期。
從競技體育的公開數據看,世界級跳水運動員在奧運周期之間,難免會出現幾站比賽名次不穩、單次動作失誤等情況,國際泳聯歷年賽事統計也能看到類似波動,造謠者刻意從中抽取幾場“失常表現”,再配上情緒化語言放大,制造出“全面下滑”的錯覺。
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3月發布的多起網絡暴力典型案例中,首次明確將“有組織網暴”“跨平臺窮追不舍”列入重點打擊情形,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可以直接依照刑法中侮辱罪、誹謗罪追究刑責,這份案例匯編已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和官方公眾號公開。
按現行法律體系,普通網暴如果僅停留在侮辱、謾罵層面,通常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行政拘留、罰款條款;而一旦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未遂等嚴重后果,或長期、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就可能觸及刑法規定的入罪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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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紅嬋相關案件目前屬于行政處理,但“10日拘留+罰款”的組合,已經在同類體育圈網暴事件中處于偏重的一檔,這也和她作為奧運冠軍、青少年運動員的公眾身份有關。
體育系統內部這幾年也在同步加固防護網,中國跳水協會和國家體育總局游泳中心先后宣布建立運動員網絡權益保護機制,一旦發現有組織網暴,會由協會、訓練單位、公安機關形成“多方聯動”,其中部分流程已經寫進內部工作規范。
在青少年選手培養方面,國家隊和多支省隊都引入了心理服務模塊,一支隊伍通常會配備1名專業心理老師或與醫院心理科建立合作,每月至少進行1次集中團體輔導,重點就是處理網絡輿論、成績壓力帶來的情緒波動。
有些隊列甚至安排教練組專門記錄隊員在重要比賽前后一周的情緒變化,結合睡眠時長、訓練完成率等指標進行評估,一旦發現網暴造成持續焦慮、失眠等情況,會增加個別談話次數,必要時減量或調整訓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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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更大范圍看,體育圈遭遇網暴已經不是新鮮事,近幾年,因單場失誤被網暴的項目不止跳水,還包括短道速滑、射擊、女足等,某些運動員在社交平臺下方一次性收到上千條攻擊評論,這些數據在平臺公開評論區都能直觀看到。
普通網民如果遇到類似情形,第一步不是“回懟”,而是保存證據:包括完整網頁截圖、鏈接、發送時間、對方賬號信息等,最好按時間順序整理到一個文檔里,便于后續提交平臺或警方核查,這一點已經被多地公安網安部門寫進官方防護指引。
在證據固定后,可以先向平臺投訴,依據的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關于“平臺對違法有害信息負有管理責任”的規定,平臺在接到投訴后,如果在合理時間內不刪除或屏蔽明顯違法內容,就可能面臨行政問責或罰款風險。
針對這次全紅嬋事件暴露出的“群組化網暴”,平臺側的技術應對也需要升級,例如對短時間內在多條內容下集中重復出現的相同攻擊話術,設置更高等級的風控;對超過一定人數、長期集中討論單一公眾人物并頻繁出現侮辱詞匯的群聊,觸發重點排查,這些都屬于合規內的正常治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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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個人心理承受力再強,也不該獨自對抗成百上千條帶有侮辱和造謠的評論,更不該在18歲這個年紀,被迫去熟悉“取證”“報警”“行政拘留”這些詞匯。
真正能讓年輕選手在賽場上只關注動作難度系數和入水水花的,終究還是外界那一片干凈一點的評論區。
接下來值得觀察的是:在這一輪集中處置之后,平臺的巡查節奏會不會跟上,體育管理機構的權益保護機制能否常態化運轉,而普通觀眾在下一次情緒上頭時,是否愿意多等30秒再按下發送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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