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滕州欒莊村采煤搬遷事件真相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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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滕州市西崗鎮欒莊村村民投訴稱,甲方棗莊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蔣莊煤礦與乙方西崗鎮欒莊村村委(監督單位為西崗鎮人民政府及棗莊礦業工農關系辦公室)于2018年12月20日簽署的《村公共設施搬遷補償協議》,全體村民毫不知情,也從未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村兩委會、黨員大會、全體村民會議。該協議上無村委會公章,甚至時任村會計及村委委員等關鍵成員毫不知情,協議上只有時任村主任及支部委員兩位負責人簽名。
“他倆能代表大家么?這樣的協議能合法有效么?”欒莊村多位村民對此提出疑問。
現如今,欒莊村已整村搬遷至新的樓房,村中700多畝土地因采煤塌陷成了水地,完全無法耕種。全村只剩下了四五百畝耕地。
“我們前20年攢錢蓋房子,后20年攢錢還房貸。這就是被迫上樓的代價。”對于在這里居住了幾代人的村民來說,近年來的整村搬遷,帶來的不是生活一天比一天更好的福利,而是日窘一日的尷尬。
詭異的是,該案在后期法律程序中,當地兩級法院居然認為這樣的協議合法有效。那么,該案的事實真相到底是什么?
一、疑云:簽訂補償協議未開村民大會、村委會公章涉嫌后補
山東省棗莊市西崗鎮欒莊村地處棗莊礦業集團蔣莊煤礦采煤區,近年來,因采煤導致地面塌陷及房屋開裂、傾斜,當地要求村民按房屋狀況獲相應補償后搬遷至鎮上統建新樓房。但房屋補償款遠不足以支付上樓的購房款,村民不僅耗盡多年積蓄,還需背負數十萬元貸款。
據了解,搬遷后,欒莊村村民生產生活陷入多重困境:上樓后無法飼養家畜家禽。耕地距新居數公里遠,耕種不便,基本失去傳統生活來源。同時每月還要承擔水電氣暖、電梯物業等額外開支,生活壓力陡增。
除上樓帶來的種種不便,更引發村民強烈不滿的是,欒莊村委會在2018年與礦方簽訂的公共設施搬遷補償事宜中,相關方僅告知全村公共設施搬遷補償總計 879 萬元,但從未公示補償標準和評估準則,也未按規定召開村民大會,走表決程序。
時任欒莊村村委委員的某負責人明確表示,公共設施補償關乎全體村民切身利益,理應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但自己作為村委委員對補償價格、核算依據都毫不知情,普通村民更是全然不知曉。
由于知情權及決議權被剝奪,欒莊村村民起初并不同意拆除公共設施。在此背景下,棗莊礦業集團蔣莊煤礦方才被迫出示與欒莊村村委會于2018年12月20日簽訂的《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該協議約定:村委會、敬老院、村花園、牌坊、宣傳欄等公共設施經協商、評估,補償費用為698.0077 萬元,另付不可預見費用補償 181 萬元,兩項合計 879.0077 萬元。
該“協議”曝光后,全體村民嘩然一片。
村民表示,該協議存諸多重大疑點:甲方棗莊礦業集團蔣莊煤礦加蓋公章并有代表簽字,但乙方欒莊村村民委員會處僅由時任村主任滿中秋及村支部委員滿中憲簽字,未加蓋村委會公章。僅有監督單位滕州市西崗鎮人民政府、棗礦集團工農關系辦公室公章。
不可思議的是,在訴訟過程中,協議上突然變出了“公章”。
該案在后期走起訴程序的過程中,證據環節顯示,蔣莊煤礦出具的協議中突然出現欒莊村村委會公章,但該公章為原子印章,與協議上其他公章的印泥印跡明顯不同。村民質疑此公章系事后補蓋:協議簽訂于 2018 年,彼時村內用章均為印泥版本;時任村會計負責人證實,村委會公章由西崗鎮統一保管,用印需經村會計申請(村主任審批、鎮上審批備案),自己從未見過該協議,也未辦理過相關用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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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認為,案涉補償協議未經村民會議表決、簽訂時未加蓋公章,庭審時出具的公章涉嫌 2024年后違規補蓋,應屬無效。
對此,朱某某、肖某某等 22 位村民代表據此依法維權。然而,出乎村民預料,最終判決并未支持協議無效主張,此事仍存較大爭議。
二、維權遭挫:欒莊村村民起訴協議無效,一審二審均敗訴
因案涉《壓煤村莊搬遷補償協議》加蓋有滕州市西崗鎮人民政府公章,村民先以行政程序維權,提起行政復議申請確認協議無效并予以撤銷,被駁回后又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均以該案屬于“村民與煤礦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由,裁定駁回起訴。
隨后,村民轉而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案涉協議未經村民大會表決通過、簽訂時未依法加蓋村委會公章,請求法院判決該協議無效。
山東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25)魯 0481 民初 4178 號民事判決書載明,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關于職務行為的規定認定:“時任村主任滿中秋在案涉協議上簽字的行為屬于職務行為,其以村委會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村委會發生效力,即便協議未加蓋村委會公章,亦不影響效力,據此判決駁回村民的訴訟請求。”
村民不服一審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山東省棗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5)魯 04 民終 2406 號民事判決書,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三、法律人士銳評:欒莊村補償協議案判決存事實與法律雙重瑕疵,村民維權陷困局求助輿論
熟悉此案的法律資深人士指出,本案一審、二審判決存明顯瑕疵,主要集中在判決涉嫌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問題上。
第一,認定事實不清,關鍵證據存疑,未查清。
一是未審查村民民主議定程序。案涉協議直接處分村集體重大財產,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必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本案中,協議簽訂前未履行該法定程序,全體村民代表證實未開會討論,原審被告亦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履行了民主決策程序,而法院對此關鍵事實未予認定。
二是公章真偽及加蓋時間未查清。案涉協議公章問題疑點重重:原告持有的復印件無村委會公章,而 2025 年 6 月 24 日一審庭審中,蔣莊煤礦出示的原件卻突然出現公章。且該村公章由滕州市西崗鎮經管站統一保管、審批使用,原告當庭申請法院調取用印審批記錄,法院未予調取。
更為關鍵的是,協議上煤礦、鎮政府、工農辦均為印泥蓋章,唯獨村委會公章為原子印,新舊印跡、加蓋方式存差異顯著,不排除偽造、事后補蓋可能,印鑒真實性、合法性未予核實。
第二,適用法律錯誤,未適用村民自治與專項法規。
法律人士認為,法院僅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條 “職務行為”認定協議有效,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優先適用強制性規定。
一是違反村民自治強制性規定。案涉事項屬村集體重大財產處分,必須適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民主議定程序,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即便簽字、蓋章,依據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亦應認定無效。
二是違反壓煤搬遷專項規定,涉嫌惡意串通。依據《山東省搬遷壓煤建筑物暫行規定》《山東省壓煤村莊搬遷管理辦法》,壓煤村莊搬遷方案須履行民主決策、報省級搬遷辦批準后方可執行。案涉協議未履行前述程序,煤礦與村委會在明知法定要求情況下簽訂協議,涉嫌惡意串通、損害村集體利益,符合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無效情形。
綜上,案涉協議未經村民民主議定、違反專項法規、涉嫌惡意串通損害集體利益,依法應當認定無效。
據此,兩級法院判決存在明顯錯誤。
“我們村有200多年的悠久歷史了,沒有采煤搬遷之前,四個生產隊的260多戶原住民耕種著1330多畝土地,世世代代安居樂業,是農耕文明致富的優秀村莊。但自從2019年拆遷實施,村民繳納高額城市水電成本不堪重負被逼強行上樓、失去耕種及養殖條件,生產生活質量斷崖式下跌。” 提及最近幾年的遭遇, 山東省滕州市西崗鎮欒莊村村民欲哭無淚。
對于該事件后續進展,媒體將持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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