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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30日,財政部聯合稅務總局下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增值稅預繳稅款管理辦法> 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對增值稅預繳稅款的處理進行了明確。本文重點對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涉及的新老政策做對比分析,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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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法施行后,將原先由單獨文件規定的預繳增值稅政策,統一由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予以規定,具體來說,下列情形應當按規定預繳稅款:
1.跨地級行政區(直轄市下轄縣區)提供建筑服務;
2.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
3.采取預售方式銷售房地產項目;
4.轉讓或者出租與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旗)內的不動產;
5.油氣田企業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與生產原油、天然氣相關的服務。
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預繳稅款的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2026年1月30日,財政部聯合稅務總局下發《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發布 <增值稅預繳稅款管理辦法> 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6年第14號,以下簡稱14號公告),對增值稅預繳稅款的處理進行了明確。本文重點對提供建筑服務預繳增值稅涉及的新老政策做對比分析,以饗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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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級行政區(直轄市下轄縣區)提供建筑服務
14號公告: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直轄市下轄縣區)提供建筑服務(以下簡稱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應當按照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
老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納稅人跨地級行政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需要在發生地預繳增值稅。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的規定,納稅人在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的,由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決定是否適用本辦法。即跨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轄縣區提供建筑服務,是否需要預繳增值稅,由各地自行決定。
對比新老規定,14號公告直接明確:跨地級行政區(包括直轄市下轄縣區)提供建筑服務,需要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即跨地級行政區(包含計劃單列市)提供建筑服務,需要預繳增值稅;地級行政區內部跨下轄縣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需要預繳增值稅。另外,直轄市(行政級別為省級)跨下轄縣區,視同跨地級行政區,比如:北京市東城區注冊的建筑企業到西城區承攬建筑服務,屬于跨地級行政區。
針對預征率,新老政策保持一致: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預征率為3%。
針對預繳稅款的計算公式,14號公告更加符合邏輯,具體如下:
應預繳稅款=(當期全部含稅價款-支付的分包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預征率
老政策中,比如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公式如下: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上述公式中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根據增值稅老政策的規定,其實是銷售額的口徑,不包含增值稅,在預繳增值稅時,再一次做價稅分離,不符合增值稅的原理及邏輯。
另外,14號公告對預繳增值稅的期限進行了明確: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納稅的,為季度結束后的次月,下同)納稅申報期結束前預繳稅款。這個預繳增值稅的期限,其實就是新政策關于增值稅按月或按季納稅的申報期限,更加符合納稅人的納稅習慣,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
而老政策的規定,就顯得有些籠統,具體如下:
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預繳稅款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納稅期限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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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
14號公告: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除本條第二款規定外,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
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收取預收款的,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后不再預繳增值稅。
老政策(財稅〔2017〕58號):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按照現行規定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按照現行規定無需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收到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
對比新老政策,兩者在時間和空間上的預繳規定,基本一致,時間上:都屬于先收款后提供服務;空間上:跨地區的,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非跨地區的,在機構所在地預繳。
但是,14號公告明確:跨地區預收款在預繳稅款后,在納稅義務發生后不再預繳增值稅。之所以這樣規定,是防止同一筆款項重復預繳增值稅。根據規定,針對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涉及兩方面的預繳:預收款的預繳和納稅義務發生時的預繳,如果預收款已經預繳增值稅,那么在納稅義務正式發生后,根據規定,還需要預繳增值稅,這就造成同一筆預收款,需要預繳兩次增值稅,屬于重復征稅,增加納稅人的負擔。因此,14號公告明確規定,針對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收取預收款的,只需要按照預收款的規定,預繳一次增值稅即可。
針對預征率,新老政策保持一致: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預征率為3%。
14號公告明確預繳稅款公式,具體如下:
應預繳稅款=(當期取得的預收款-支付的分包款)÷(1+適用稅率或征收率)×預征率
另外,14號公告對預繳增值稅的期限進行了明確: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務,以及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收取預收款,應當自收到預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預繳稅款。同跨地區預繳增值稅的規定一致,同樣遵循納稅人的納稅習慣,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
PS:預繳增值稅新老政策對比分析的其他內容將在下一篇文章中和大家分享,敬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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