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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光明網(wǎng)》援引報道,中國國務院日前發(fā)布了一項名為《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發(fā)布即施行。
這部只有20條的行政法規(guī),可以說是專治美國“長臂管轄”的“法律盾牌”,這對喜歡“長臂管轄”的美國來說無疑是壞消息。
那么,中方發(fā)布這項條例對外釋放了什么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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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國際局勢的都知道,自特朗普重回白宮后,“美國優(yōu)先”就成了打壓各國的借口,打壓中國更是一馬當先。
出口管制、投資封鎖、市場準入限制,能用的招數(shù)全用上,但最讓中國企業(yè)頭疼的,還是那套“長臂管轄”的組合拳。
美國商務部工業(yè)與安全局成了最忙碌的部門之一,光是2025年9月的一次行動,就有23家中國企業(yè)被扔進實體清單,從半導體、生物技術到物流供應鏈,覆蓋范圍之廣令人咋舌。
但這只是開始,2025年3月25日,美國一次過將50多家中國科技企業(yè)和機構納入黑名單,人工智能大模型、服務器、超級計算機、量子技術,幾乎所有尖端領域都被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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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手段也在升級,2025年底,美國正式強化了“50%穿透規(guī)則”,只要被列入實體清單的中國股東直接或間接持有某非美國公司50%及以上股份,這家公司就會自動受到同等限制。
這意味著,哪怕中國企業(yè)通過海外子公司開展業(yè)務,也難逃美國制裁的陰影,安世半導體事件就是鮮明的例子。
2024年12月,聞泰科技被美國列入實體清單,不到一年后,2025年10月初,美方動用“穿透規(guī)則”將安世公司列為制裁目標。
更離譜的是,美國竟然向荷蘭政府施壓,要求更換安世半導體的中方CEO、調(diào)整公司治理結(jié)構,否則就要連荷蘭一起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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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荷蘭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對安世半導體實施強制行政接管,凍結(jié)了其價值高達147億元人民幣的全球資產(chǎn)。
中國教授霍政欣當時就曾指出,外國“長臂管轄”行徑正呈現(xiàn)擴大化、穿透化的特點。
美國法院屢屢繞開國際條約,徑直依據(jù)其國內(nèi)法,對中國當事人強行實施跨境取證、強制獲取數(shù)據(jù)等單邊司法舉措,這絕非普通商業(yè)糾紛,而是昭然若揭的法律霸權行徑。
面對越來越長的美國“長臂”,中國沒有坐以待斃,2026年4月7日,國務院總理簽署第835號國務院令,《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正式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部條例看似突然,實則醞釀已久。
中國的反制立法有個清晰的演進路線,2021年,《反外國制裁法》出臺,第一次以法律形式確立了反制裁框架。
2025年3月,《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外國制裁法〉的規(guī)定》公布施行,到了2026年3月27日,國務院第82次常務會議通過《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整套“三反”法律工具箱基本成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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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負責人明確指出:中國以立法形式實施反制舉措,與某些西方國家肆意濫用“長臂管轄”存在著本質(zhì)差異。
中國此舉乃防御之策,旨在應對并回擊外國違背國際法與國際關系基本準則所實施的不當域外管轄,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與國際秩序之公正。
《條例》第一條就亮明立場——立法目的之一就是“維護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際秩序”,這部條例到底有什么實招?它搭建了一套完整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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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識別制度,國務院法治部門協(xié)同其他機關,將針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展開識別工作,以嚴謹之態(tài)應對,維護合理權益與秩序。
識別的標準很明確:看它是否違反國際法,看相關行為與該國的聯(lián)系是否適當,看它是否危害中國的國家主權、安全和發(fā)展利益,簡單說,就是先判斷對方出手合不合理、合不合法。
這意味著,如果美國要求某家中國公司配合制裁另一家中國公司,這家公司可以直接拒絕,因為法律給了它說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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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惡意實體清單制度,哪些外國組織、個人推動或參與實施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中國就可以把它們列入惡意實體清單,采取相應的反制和限制措施。
這是“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但中國的清單只針對真正惡意行為者,不像某些國家搞“泛化國家安全”。
最厲害的是禁執(zhí)令制度,國務院法治部門可以按照工作機制,對執(zhí)行或協(xié)助執(zhí)行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措施的組織、個人作出禁止執(zhí)行的決定。
違反者?承擔法律責任,這就好比在中國境內(nèi)立了一塊“此路不通”的牌子,誰想繞開中國法律配合外國制裁,就得先掂量掂量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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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亦有反制之策,中國政府會對相關國家不當域外管轄行為評估風險,依法于外交、出入境、貿(mào)易、投資等領域采取反制與限制舉措,打出這套組合拳,中國不再被動應招。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不是第一個對外國“長臂管轄”說“不”的國家,歐盟早在1996年就通過了《阻斷法令》,專門針對美國對古巴、伊朗制裁的域外適用進行反制。
但中國的《條例》走得更遠,覆蓋范圍不僅限于經(jīng)貿(mào)領域,反制手段上更是“惡意實體清單加禁執(zhí)令”雙管齊下,制度設計更加精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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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生命在于實施,《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雖然剛施行,但中國司法系統(tǒng)已經(jīng)提前“演練”過了,2023年到2025年那起“首起反外國制裁侵權訴訟案”,就是最好的證明。
事情是這樣的,2023年,中國某海洋工程公司與歐洲S船用設備公司簽訂船舶建造分包合同,合同金額高達約1945萬美元,開啟雙方攜手共進的新征程。
然而到了2024年6月,第三國將中方公司列入制裁清單,外方公司竟以“執(zhí)行第三國經(jīng)濟制裁行政令”為托詞,中止支付1186萬美元尾款。
中方公司沒有認栽,2024年9月18日,南京海事法院裁定扣押案涉船舶,10月11日,中方公司依據(jù)《反外國制裁法》第十二條提起訴訟,要求外方公司賠償人民幣860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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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結(jié)果出人意料地快,短短39天內(nèi),雙方達成調(diào)解,外方公司支付反擔保金9974.3萬元解除扣押。
這起案件成功入選“新時代推動法治進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它的意義不止于幫一家企業(yè)追回欠款,更在于突破了合同約定的境外仲裁條款,將案件定性為侵權糾紛,確立了中國法院對涉制裁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這個案子傳遞的信號再明確不過:外國單邊制裁令不能成為外國商業(yè)伙伴免責的“護身符”,中國企業(yè)有權通過中國司法體系維權,中國的法律能夠為企業(yè)撐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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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反外國不當域外管轄條例》的施行,標志著中國在應對“長臂管轄”上完成了從被動防御到主動反制的轉(zhuǎn)變。
特朗普政府制裁大棒揮得越猛,中國的法律盾牌就鑄得越牢,全球治理需要的是規(guī)則,而不是霸權,需要的是對話,而不是單邊脅迫,中國用這部條例告訴世界:國際法治,不該是誰胳膊長誰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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