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新政
4月16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的通知,其中明確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尋人啟事、臨時通知等,首次被發現等6項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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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
為在城市管理領域進一步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制定本清單。下列城市管理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一、違反《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在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上張貼尋人啟事、臨時通知等,首次被發現的;
二、違反《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快遞公司、機動車修配服務點、餐飲服務經營者等擅自占用道路和其他公共場地從事經營活動,首次被發現的;
三、違反《天津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未及時修復或者更換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破損、缺失、污蝕、銹蝕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施,首次被發現的;
四、違反《天津市綠化條例》第四十條,未經許可擅自占用城市綠化用地或者臨時占用期滿未按規定進行恢復,首次被發現的;
五、違反《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未經許可臨時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和用途占用城市道路,或者未辦理變更手續,首次被發現的;
六、違反《天津市城鎮街道綜合整修管理規定》第十二條第一款,在需進行綜合整修的街道兩側的建筑物、構筑物上未按要求對原設置的各類標志、設施進行修復、更新或拆除,首次被發現的。
其他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
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糾正違法行為,促進經營主體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
本清單自2026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政策解讀
為在城市管理領域持續推行包容審慎監管,激發經營主體活力,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市城市管理委修訂印發了《天津市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以下簡稱《清單》)。現將常見問題進行解讀說明:
一、《清單》修訂背景是什么?
推行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罰清單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原清單自2021年實施以來,在緩解執法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此次修訂,緊密結合我市城市管理實際,積極回應社會關切,旨在深化包容審慎監管,提升執法的規范化、人性化水平。
二、《清單》主要內容有哪些?
《清單》共列出六項不予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涉及市容和環境衛生、綠化、城市道路、城鎮街道整修等多個領域。
三、《清單》亮點特色有哪些?
一是對原清單表述進行提煉整合,使違法行為描述更加準確、簡潔。
二是根據執法實踐,合理增加免罰情形。
三是將“餐飲服務企業”表述擴展為“餐飲服務經營者”,覆蓋范圍更加廣泛。
四是根據部分法規、規章修訂、修正情況,就引用條款內容進行調整。
五是延續兜底條款表述,強化執法以“及時糾正違法行為、消除違法后果”為目的。
四、《清單》列舉的情形之外,還有哪些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可以不予行政處罰?
未納入《清單》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不予行政處罰情形的,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五、對于不予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應當如何處理?
依據《清單》,對于適用不予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輕微違法行為,通過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糾正違法行為。
來源 |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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