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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2025年度深圳法院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來源 |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25年度深圳法院
知識產權典型案例
目 錄
1.李某健、羅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2.深圳壹某公司與廣東中某通訊公司、李某某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3.深圳力某設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諾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合同糾紛案
4.王某某、謝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5.某歐洲公司與石某波、許某、黃某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01
李某健、羅某侵犯商業秘密罪案
【裁判要旨】
公司內部員工因參與某特定技術項目組而在研發、測試過程中有限“掌握”商業秘密,在其轉崗而喪失獲取商業秘密權限后,因公司系統權限漏洞而秘密下載商業秘密文件并獲取的,屬于“以盜竊、電子侵入等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商業秘密的行為方式,即獲取型犯罪,而并非違約型犯罪;尚未披露、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的,可以根據合理許可使用費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數額。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健、羅某分別任職于華某終端公司及其母公司華某技術公司,“海某項目”是華某技術公司首款運動手表無線快充項目的簡稱,李某健、羅某分別負責項目研發管理和軟件代碼編寫工作。2022年8月,二被告人均已離開海某項目組。李某健為幫助其朋友解決西安某公司產品研發時蘋果設備斷充的技術問題,與羅某商量利用其技術幫忙一事。羅某利用華某技術公司的系統權限漏洞,從公司內部遠程登陸原來其研發時使用的公司電腦下載海某項目軟件代碼文件,通過公司內部文件傳輸軟件發給李某健。李某健為逃避公司網絡監管,將海某項目源代碼改名成《報銷.rar》發到自己的126網易郵箱,再轉發至羅某QQ郵箱。羅某收到源代碼后,參考相關內容,發現海某項目的源代碼無法移植到西安某公司所提供芯片上,遂沒有進行披露使用。經鑒定,海某項目源代碼包含的信息屬于不為公眾所知悉的技術信息,且與羅某郵箱、筆記本電腦、U盤中所提取固定的相關文件“報銷.rar”所包含的信息實質相同。經評估,該案所涉及無線充電技術方案的合理許可使用費評估值為人民幣134萬元。
【裁判結果】
華某技術公司的“海某項目”源代碼屬于其商業秘密。被告人羅某、李某健對所從事研發以及所接觸的技術信息等負有保密義務。二被告人在均已離開項目組,對海某項目項目源代碼沒有權限下載的情形下,共謀將項目源代碼從公司內網外發至李某健的外網郵箱后用于幫助其他公司的芯片研發,系采取非法復制、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使用計算機信息系統等方式竊取商業秘密,該行為屬于以盜竊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案涉的項目源代碼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公安機關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案涉商業秘密合理許可使用費值為人民幣134萬元,合理有據,且與本案認定事實關聯性緊密,應予采信。遂判決二被告人均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本案為涉重點企業芯片源代碼關鍵技術開發中的商業秘密犯罪。本案明確了違約型與獲取型犯罪的界限在于行為實施時行為人是否合法掌握商業秘密,通過綜合審查被害單位對案涉技術信息所作保密管理規定及措施、被告人的崗位性質及其調整對接觸案涉技術信息的權限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方面及獲取案涉技術信息的行為方式,認定本案被告人行為構成以盜竊、電子侵入等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商業秘密的獲取型犯罪。
該案亦入選全省檢察機關服務保障發展新質生產力典型案例。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2024)粵0307刑初1119號
合議庭成員:郭丹子、林洋(承辦人)、彭玉龍
02
深圳壹某公司與廣東中某通訊公司、李某某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在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中,軟件核心功能開發如果是調用外部 API 以實現,應當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包括調用外部 API 的來源、是否開源或者是否獲得商用授權。未經雙方約定,軟件開發方開發的軟件核心功能系調用非開源的外部 API 來實現,即使實現相應功能,因無法提供源代碼,也可能構成合同的根本違約。
2.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現股東,對股權受讓前公司債務的承擔,如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亦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17日,深圳壹某公司與廣東中某通訊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約定,合作開展直播帶貨虛擬數字人項目(聲音驅動人物口型的技術),項目實際開發方為案外人壹某科技公司。經協商,雙方約定深圳壹某公司向廣東中某通訊公司購置該項目所有源代碼,款項為60萬元,實付40萬元,另外20萬元作為李某某入股深圳壹某公司30%的股份。2024年5月18日,雙方簽訂《AI數字人軟件開發合作服務協議》。2024年5月27日,項目實際開發方案外人壹某科技公司申請了軟件著作權登記。2024年5月31日,廣東中某通訊公司搭建系統商用代碼到深圳壹某公司服務器,經深圳壹某公司驗收,廣東中某通訊公司交付的軟件代碼存在核心代碼加密混淆、關鍵功能模塊以未交付源碼的外鏈形式實現、導致軟件無法進行二次技術開發等問題。經測試,廣東中某通訊公司交付的軟件所生成的數字人合成視頻存在形象、性別、聲音、表情、口型、文字內容不匹配等問題,無法滿足商業運營的基本需求。深圳壹某公司多次催促廣東中某通訊公司解決上述問題并交付項目所有源代碼以進行二次開發,但廣東中某通訊公司始終未能予以修復并提供全部源代碼。2024年6月21日,廣東中某通訊公司協助深圳壹某公司辦理了軟件著作權登記。2025年2月21日,廣東中某通訊公司將股東變更為李某某一人。
【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案涉《AI 數字人軟件開發合作服務協議》于2024年10月21日解除;廣東中某通訊公司應當退還深圳壹某公司已支付軟件開發費用30萬元并賠償深圳壹某公司工資損失25927.27元及租金損失1萬元。雙方當事人不服,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廣東中某通訊公司在其交付的軟件中調用了非開源的外部 API 接口實現的功能,均屬于涉案軟件開發的核心功能,但未在合同中披露該技術依賴關系,亦未提供源代碼合法授權證明,導致軟件后續使用和數據安全存在合規性風險,無法實現商用的合同目的,廣東中某通訊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對合同義務的實質性違反,據此判令解除雙方案涉協議,廣東中某通訊公司向深圳壹某公司退還明確標注為項目款的軟件開發費用30萬元,并賠償深圳壹某公司的相應損失。另,李某某作為廣東中某通訊公司現唯一股東,在無法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的情況下,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故二審改判李某某對廣東中某通訊公司上述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維持其他判項。
【典型意義】
本案是全國首例涉及人工智能研發的計算機軟件開發合同糾紛案件。調用外部 API 來實現特定功能是人工智能研發領域的慣常做法,本案探索了涉及人工智能(AI)研發的計算機軟件開發過程中,如何合理界定調用外部API注意義務以及“外鏈”是否為開源軟件對完成合同源代碼交付義務的影響。本案充分考量人工智能技術研發特點、行業標準,在空白的新興領域梳理了裁判規則,規范技術交易活動,對知識產權投資人與研發方的關系構建、暢通技術成果轉化應用鏈條有積極的影響。
二審: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粵03民終35747號
合議庭成員:蘭詩文(承辦人)、黃文勇、周靈均
03
深圳力某設備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諾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專利代理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當事人惡意串通虛構專利申請材料、以非法手段謀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的,由此形成的債權債務屬不法之債,不受法律保護。
2. 訟爭標的為損害公共利益的非法利益時,不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法院應依法駁回起訴。
3. 知識產權代理中,代理方虛構專利成果、委托方配合騙取資質的,不僅訴求無司法救濟基礎,相關違法線索還將依法移送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深圳力某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力某公司)為獲得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與深圳市諾某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諾某公司)簽訂了《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代理合同》,約定了諾某公司協助力某公司進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咨詢、服務工作。服務內容及費用內容包括中國高質量發明申請1件35000元。諾某公司承諾發明專利進入實質審查后一年內保證授權,如不授權應退還已收取的款項35000元。若力某公司收到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諾某公司將免費輔導力某公司申請政府資助。2022年6月6日,力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了合同款項。雙方微信工作記錄顯示,力某公司明確表示沒有類似產品后,諾某公司表示將根據主題自由發揮專利申請內容。2023年8月1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向力某公司發出審查業務專用函,該專利申請未通過審查。
【裁判結果】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兩公司簽訂的合同雖形式上具備服務合同的外觀,但雙方實際交易內容涉及編造、虛構專利申請材料,其行為本質系合同雙方以虛假意思表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結合國家知識產權局《審查業務專用函》認定案涉專利申請與力某公司實際研發能力明顯不符、存在規避可專利性審查的故意,足以證實案涉專利系諾某公司單方編造的非真實技術成果。雙方在明知案涉專利缺乏真實技術創新基礎的情況下,仍以虛構專利申請材料為手段謀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證資格,其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擾亂國家科技創新管理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雙方基于不法原因給付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屬于合法之債,不應當獲得法律保護,不應當給予司法救濟。故裁定駁回力某公司的起訴,并將雙方涉嫌違法的線索依法移送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處理。
【典型意義】
本案系知識產權代理服務中惡意串通虛構專利申請材料、騙取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資質引發的糾紛,裁判結果既嚴守法律底線,又回應了社會治理關鍵需求,具有鮮明的典型性和指導意義。法院穿透涉案合同的“服務合同”形式外觀,認定雙方以虛構專利申請材料為手段謀取非法資質的行為,屬于“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且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明確基于不法原因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不屬于合法之債。聚焦社會治理痛點,助力規范知識產權代理行業秩序,本案駁回不法訴求、移送違法線索,嚴厲打擊了“虛假專利申請”“騙取資質”等違法違規行為,向行業釋放了“誠信執業、合規經營”的強烈信號,有助于引導知識產權代理機構恪守專業職責,推動行業健康發展。本案當事人的行為本質是“蹭政策紅利”的虛假創新,與制度初衷背道而馳。裁判通過否定該類行為的合法性,堅決遏制“虛假專利”侵蝕科技創新生態的不良風氣。實現民事審判與行政監管的有效銜接,形成治理合力。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5)粵0305民初36723號
獨任審理:陶瑜
04
王某某、謝某侵犯著作權罪案
【裁判要旨】
1. 權利人為保障著作權收益設置的訪問控制類技術措施,屬于為阻止用戶未經支付對價接觸、運行軟件的技術措施。此類措施雖不直接保護著作權專有權利,但通過限制未授權訪問間接防止了軟件非法復制與傳播,符合刑法保護的技術措施范疇。
2. 權利人針對試用版設置的限制措施,是其實現“試用引流-付費轉化”商業模式、保障著作權收益的重要手段,并非權利放棄,同樣屬于刑法意義上的著作權保護技術措施。
3.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破解插件的開發、銷售等行為,使用戶無需付費即可長期、完整使用軟件,直接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應按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王某某發現購買的某插件可修改電腦硬件信息以規避大某智圖軟件“一臺電腦只能綁定一個同類型激活碼”的限制,遂對外銷售該插件。后發現綁定某版本激活碼可以解除試用版每次僅處理500張圖片的限制,便購買激活碼捆綁上述插件對外銷售。2023年4月,謝某發現修改電腦時間可延長大某智圖軟件的試用期限,遂找人開發破解插件“某助手”,并在該插件上增加授權系統對外銷售。該插件可禁止大某智圖軟件訪問互聯網,并通過導入提前備份的注冊表繞開離線后使用次數的限制,通過修改大某智圖軟件獲取到的電腦時間繞開離線時間的限制,以此實現無限次使用的目的。王某某、謝某相識后,王某某從謝某處獲得“某助手”,自行破解并對外銷售。后因大某公司的軟件升級導致原“某助手”無法使用。謝某找人升級“某助手”,并內置更高級的授權系統并與王某某等一起對外銷售。2023年下半年,謝某從王某某處得知繞開圖片限制的方法后,遂找人制作破解圖片限制的“X Tools”插件。謝某、王某某對外銷售“某助手”和“X Tools”的違法所得均超過6萬元。經鑒定,大某智圖軟件激活后在斷網離線模式下具有50次功能使用限制和3天時間限制,“某助手”程序具有繞過上述限制的功能。
【裁判結果】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認為,大某公司系該軟件的著作權人。用戶要使用“大某智圖”,需要注冊賬號,付費購買激活碼。大某公司設置的限制同一電腦綁定試用激活碼使用次數的技術措施以及對正式版軟件設置離線使用時長和次數的限制措施,屬于刑法意義上對著作權的技術保護措施。被告人謝某、王某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故意避開權利人為其作品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有關權利的技術措施,情節嚴重,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兩被告人的行為不僅侵犯了軟件銷售方的著作權,導致軟件銷售方巨大損失,也破壞了正版軟件的市場秩序,有損市場主體的創新動力,破壞了市場創新生態,依法應當定罪量刑。故依法分別判處兩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個月、六個月,并處罰金各六萬元。
【典型意義】
本案明確訪問控制類技術措施受刑法保護,破解訪問類技術保護措施的行為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為同類案件審理提供明確司法參照。通過司法手段維護了技術保護措施的有效性,為數字內容、軟件服務等產業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護屏障,有助于遏制“破解經濟”對創新生態的侵蝕,鼓勵企業加大技術研發投入,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助力規范知識產權保護市場秩序。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2025)粵0305刑初173、174號
合議庭成員:鐘華、陶瑜(承辦人)、閆愛萍
05
某歐洲公司與石某波、許某、黃某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1. 刑民交叉案件中,在先刑事判決因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的標準而未認定成立的事實,仍是在后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在后民事訴訟應獨立運用民事證據規則認定該事實是否成立。
2. 損害賠償數額無法精確計算,但計算賠償所需的部分數據確有證據支持的,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運用裁量權確定計算賠償數額所需的其他數據,概括地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基本案情】
某歐洲公司為“X德”等注冊商標權利人。2016年3月,許某設立海某娜公司(已注銷),通過境內外電商平臺銷售假冒濾芯。2016年底,石某波進入海某娜公司,與許某共同經營管理。海某娜公司銷售假冒濾芯共計563萬余元,其中假冒x德品牌濾芯共計169萬余元。公安機關現場查獲大量假冒濾芯、包裝盒及說明書。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石某波、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處罰金480萬、350萬元。石某波、許某已繳納全部罰金。此外,黃某林于2016年加入海某娜公司,主要負責打包、裝運等工作,曾擔任法定代表人、股東。基于上述事實,某歐洲公司認為,石某波、許某、黃某林共同生產、銷售假冒商品,應適用懲罰性賠償,訴請賠償250萬元。
【裁判結果】
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生效刑事判決認定石某波、許某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而非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但刑事的證明標準與民事證明標準不同,不能以刑事證明標準取代民事證明標準,而應根據民事證明標準及證據規則對侵權人是否實施了生產行為進行認定。本案中,現場查獲大量假冒包裝盒、說明書;許某及海某娜公司員工在接受訊問時均稱,海某娜公司分別向不同主體購買濾芯、包裝盒后自行包裝再銷售,許某曾找陳某定制假冒濾芯;陳某在接受訊問時亦稱,許某曾向其提供樣品、碳粉、樹脂并委托其制作假冒濾芯;石某波與許某的聊天記錄含有支付碳粉、樹脂款項的內容;在案證據能夠相互印證,故海某娜公司、石某波、許某實施了生產行為。侵權商品總銷售額為171萬余元,綜合考慮銷售單價、購買成本、按最低銷售單價和最高購買成本計算的利潤率、營業成本等因素,酌定利潤率按40%計算,故侵權獲利為68萬余元。海某娜公司、石某波、許某有組織地實施生產銷售假冒商品行為,具有侵權惡意,并以侵權為業,持續時間長、銷售金額大,構成情節嚴重,依法應適用懲罰性賠償。綜合考慮主觀過錯、侵權情節、罰金及執行情況等因素,酌定懲罰性賠償倍數為1倍。判決石某波、許某、黃某林賠償某歐洲公司146萬余元。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原則上在先裁判所認定的事實對于在后裁判具有既判力,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存在差異,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為“高度蓋然性”,前者明顯高于后者,該差異決定了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中認定的事實并不能簡單的相互替代。本案通過對證據的詳細梳理,最終認定侵權人實施了生產行為,體現了對高知名度商標的嚴格保護和對侵權行為的精準打擊。在侵權商品銷售金額可查明的情況下,綜合分析在案證據及相關事實,詳細列明了多個考慮因素,對侵權商品利潤率進行了科學合理的認定,避免了法定賠償的隨意性,提高了損害賠償數額計算的合理性。
一審: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2023)粵0304民初51323號
獨任審理:張玲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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