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葉文波
實習生 燕曉雨
近日,據(jù)媒體公開報道,武漢市連發(fā)兩起捕獸夾“咬人”事件。捕獸夾屬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行為人私設捕獸夾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極目新聞記者就此采訪了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怡珩。
![]()
2026年3月28日18時,武漢市江夏區(qū)一名八旬老人在田間除完草后返程時,途經(jīng)一片荒地時不慎踩中捕獸夾,右腳被牢牢套住無法動彈。該捕獸夾結構復雜,中間連接的金屬彈簧質地堅硬,咬合力極強。每一次剪切發(fā)力,老人都會因劇烈疼痛而不停地呼喊。所幸消防救援人員及時趕到,快速破拆施救,順利幫老人脫離危險。
![]()
4月12日14時許,黃陂區(qū)木蘭山一處未開發(fā)區(qū)域,一名男子在與朋友徒步登山途中不慎踩中捕獸夾,左腳被牢牢套住。消防員謹慎地進行鋸切,并不斷安撫男子的情緒。經(jīng)過緊張?zhí)幹茫摻z索被成功切斷,捕獸夾也隨之松開。消防員將男子及其同伴護送下山,確認其腳部無礙后返回。
湖北山河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王怡珩介紹,捕獸夾屬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民事主體的財產(chǎn)不足以支付的,優(yōu)先用于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設捕獸夾(獵夾)可能同時面臨民事賠償、行政處罰、刑事追責三重法律后果,三種責任性質不同、追究主體不同,可以并行追究。
一、民事責任:過錯方需承擔相應責任
王怡珩律師介紹,行為人私設捕獸夾,如果捕獸夾夾傷他人、致牲畜或者寵物死傷、損毀他人財物,受害人(或財物所有人)自身無過錯的,行為人需要就造成的損害全額賠償。即使在自家田地或者山林,如果沒有在捕獸夾附近設立警示牌或采取物理隔離措施,沒有盡到安全防范義務,仍屬過錯,需承擔相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過錯責任):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yǎng)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條(財產(chǎn)損害賠償):侵害他人財產(chǎn)的,財產(chǎn)損失按照損失發(fā)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計算。
二、行政責任:將被沒收工具、違法所得并罰款
王怡珩律師介紹,私設捕獸夾屬于違法捕獵行為,實施違法捕獵行為的,由相關部門沒收獵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如有),另外根據(jù)違法所得的價值,有一般獵獲物的,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獵獲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有獵獲物的,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即使沒有獵獲物,仍可能承擔2000元——20000元罰款(獵捕對象為一般獵獲物)或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獵捕對象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藥、爆炸物、電擊或者電子誘捕裝置以及獵套、獵夾、捕鳥網(wǎng)、地槍、排銃等工具進行獵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guī)定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有重要生態(tài)、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或者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海警機構和有關自然保護地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特許獵捕證,并處獵獲物價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沒有獵獲物或者獵獲物價值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自然保護地、禁獵(漁)區(qū)、禁獵(漁)期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二)未取得特許獵捕證、未按照特許獵捕證規(guī)定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將獵捕情況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核發(fā)特許獵捕證、狩獵證的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特許獵捕證、狩獵證。
三、刑事責任
王怡珩律師介紹,捕獸夾屬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捕獵工具,私自在山中野路設置捕獸夾,只要當?shù)貙儆诮C區(qū)或處于禁獵期,無論是否捕獲野生動物,均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私設捕獸夾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1)非法狩獵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禁止使用獵套、獵夾等工具進行獵捕。從文義解釋的角度,“獵夾”是指用于夾捕野生動物的夾子類工具。捕獸夾的功能、形態(tài)和使用方式,與法律所禁止的“獵夾”一致,二者本質上是同一類工具,只是名稱不同。捕獸夾是法律禁止使用的工具。
(2)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王怡珩律師介紹,行為人在道路、村口、公共通道、景區(qū)等不特定人可進入的開放區(qū)域私設捕獸夾,行為人明知該行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員傷亡,仍放任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主觀上為間接故意),可能被認定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行為人應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主觀上為過失,造成重傷等嚴重后果的,則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同時觸犯非法狩獵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通常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chǎn)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過失致人重傷/死亡罪
王怡珩律師介紹,在自家封閉區(qū)域私設捕獸夾,即使行為人并不愿意出現(xiàn)捕獸夾傷人的情況,可一旦導致他人重傷或者死亡,由于行為人過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也會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者過失致人死亡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過失傷害他人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
“過失”的認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五條: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fā)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jīng)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fā)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
四、針對特定區(qū)域(景區(qū)未開發(fā)區(qū)域)的分析
王怡珩律師介紹,游客如果擅自進入有警示標識的景區(qū)未開發(fā)區(qū),其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可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減輕行為人的侵權責任,但是私設捕獸夾的行為人作為危險源的制造者,仍應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在景區(qū)非封閉的未開發(fā)區(qū)域私設捕獸夾,行為本身即對公共安全構成潛在威脅,結合行為人主觀狀態(tài)(過失或間接故意)及造成的后果,可能被認定為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來源:極目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