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2日,福建泉州一家金店內,一名女子在查看金飾時反復來回擰動首飾下方的部件,店員多次提醒“不能擰”,女子仍繼續暴力旋擰,最終將金飾擰斷。這件金飾重30多克,按當前金價計算價值3萬余元。
事發后,店家提出兩個解決方案:要么按金價買下這件金飾,要么賠償相應的工費。兩項提議均遭到女子斷然拒絕,她堅稱自己“無錯”。店家報警后,警方到場組織協商,女子態度依然強硬,最終協商無果。截至4月15日,店家已收集相關證據,準備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循法律途徑追討損失。
試戴變“試壞”,一句“我沒錯”就能免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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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有無過錯?——店員明確提醒后仍繼續旋擰,過錯無可爭議
這是最基礎的法律問題。
有網友質疑:“金飾這么容易斷,會不會是質量有問題?”這個疑問在法律上有明確回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司法實踐中,判斷消費者試戴導致商品損壞是否需要賠償,核心在于過錯程度的認定。法院通常會綜合考量:消費者在試戴過程中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商家是否對商品特性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
新疆烏魯木齊的一起判例提供了重要參照:劉女士在試戴玉鐲時無視店員明確提示,以不當方式手持托架,導致玉鐲掉落受損。法院認定其主觀存在重大過失,是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判決劉女士承擔90%的責任,賠償32.85萬元。
店員在女子擰動金飾過程中已多次提醒“不能擰”,女子仍繼續暴力旋擰,主觀上的過錯程度甚至比上述判例更為明顯,在過錯認定上幾乎沒有爭議空間。
二、賠償金額如何算?——3萬元金飾的損失,該怎么賠?
這是本案的核心爭議點。
很多人直觀上認為:黃金不就是按克重算嗎?擰斷了融掉重新打不就行了?這個理解忽視了成品金飾的價值構成。成品金飾的價值由三部分構成:黃金本身的克重價值、設計工藝的品牌溢價、以及鑒定認證等附加成本。一旦首飾發生結構性損毀,即便黃金本身還在,它作為“成品首飾”的商業價值已經喪失,只能作為金料回收,中間的差價就是實際損失。
類似判例可供參照:2024年,劉某在金店試戴時將一只25克、價值16000元的金鐲捏至變形。金店起訴要求賠償,法院經審理認定,案涉金鐲變形后只能作為金料回收,按起訴時上海黃金交易所金價計算,殘值最高為11000元,損失達5000元。綜合雙方過錯程度,法院酌情判令金店承擔20%的責任,劉某承擔80%的責任,最終參照金鐲工費認定損失為1700元,劉某實際賠償1360元。
這次的情況與上述判例有顯著區別:女子是在店員多次提醒后仍繼續暴力旋擰,主觀過錯程度明顯更重;金飾被“擰斷”而非“捏至變形”,損毀程度更嚴重;金飾重30多克、價值3萬多元,損失金額更高。參照上述判例的裁判邏輯,女子大概率需要承擔主要賠償責任。店家提出的“按金價買下”或“賠償工費”兩個方案,在法律上對應的是兩種不同的損失計算方式——前者是商品整體價值的損失,后者是修復成本的估算。具體賠償金額最終由法院根據實際損失和雙方過錯程度綜合確定。
三、是否構成刑事犯罪?——3萬元遠超立案門檻
這是本案最具警示意義的法律追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立案追訴標準有三個核心條件: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滿足任意一個,即可啟動刑事追訴程序。本案中,金飾價值3萬多元,遠超5000元的立案門檻。更關鍵的是,女子是在店員多次提醒后仍繼續暴力旋擰,這已不是“不小心”的過失,而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的間接故意。
司法實踐中,劃車泄憤、砸毀他人財物等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并不罕見。江西上高法院審理的張某劃車案中,張某因日常糾紛故意將他人車輛刮花,造成損失9000元,即便賠償并取得諒解,仍被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本案中金飾損失價值更高、主觀故意明顯、事后拒絕賠償、毫無悔意——這些因素疊加,刑事責任的風險不可忽視。
一次任性的旋擰,擰斷的不只是一件金飾,更是法律劃定的行為邊界。
試戴商品是消費者的權利,但權利不等于可以為所欲為。當店員已經明確提醒“不能擰”時,繼續暴力旋擰就是明知不可為而為之,法律對此絕不會視而不見。有網友說得好:“別說進珠寶首飾店了,就算進一家小商品店,不買的東西我都不敢亂動。”這話道出了一個樸素的生活常識——別人的東西,要小心對待。那些覺得“試戴就可以隨便試”的人,應該把這起案件記在心里。
一件金飾3萬元,一次任性的代價可能是民事賠償,也可能是刑事追訴。店家已準備起訴,警方的調查也在進行中。法律不會因為一句“我沒錯”就網開一面。試戴是權利,但不是任性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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