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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天富故事)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邊走邊聊、邊走邊看手機,不看前方障礙物、路況等導致發生事故的情況屢見不鮮。此種行為引發的損失,應該由誰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判決王某自行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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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源網絡 侵刪)
案情簡介
王某在某組織者的組織下前往某場館參觀,參觀過程中面部撞擊到玻璃幕墻導致破裂流血。王某認為,因館內玻璃幕墻周邊沒有提示提醒,導致其受傷花費醫療費、交通費等,遂訴至法院請求某組織者、某場館共同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各項損失4萬余元。
某組織者認為,王某醫療費已經由保險公司賠付,且其已經在整個活動過程中積極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某場館認為,此次損害完全是王某自己不慎導致的。王某在某場館參觀時,邊行走邊回頭與他人說話,走向玻璃幕墻并撞擊導致面部破裂流血。某場館工作人員立即帶其前往館內醫療室對傷口進行處理。另外,某場館未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場館大廳內通透明亮、光照充分、視野寬闊,緊鄰的大門有很粗的門框,與幕墻區別明顯,不存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有過錯、疏漏的情形。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某組織者組織參觀活動,為參加活動者購買意外險,并安排志愿者陪同。根據事發時錄像可見,王某一邊與他人交談一邊前行,前行過程中不斷回頭并有轉身動作,在此情形下徑直走向大廳處的玻璃幕墻,隨后撞墻受傷;某場館工作人員隨即上前查看并進行處理及引導。同時,錄像中顯示玻璃幕墻上貼有大幅菱形紅色福字,幕墻下間隔一米左右擺放一排綠植。另外,王某醫療費已經由保險公司賠付。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某組織者、某場館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及王某對自身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上述安全保障義務主要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群眾性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財產損害的義務。安全保障義務是一種危險防免義務,開啟、維持或主導社會交往之人,應當積極采取適當及合理的措施對交往中的危險予以控制或盡可能地降低危險發生的可能性。一般而言,非經營性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人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責任要小于經營性社會活動的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
本案中,結合在案證據可知,某組織者作為涉案參觀活動的組織者,在組織涉案參觀活動時制定了應急預案、進行了安全提示并安排志愿者陪同,已經盡到了安全提示及保障義務,未有證據證明其在王某受傷過程中存在過錯。
某場館作為涉案參觀場館的責任人,對參觀場館的人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避免潛在危險的發生。本案中,結合在案證據可知,事發當日場館大廳光線較好,視野清晰,大廳的玻璃幕墻上有明顯可區分標志,玻璃幕墻下方擺放一排綠植作為阻隔,并不易產生視覺判斷錯誤。通過錄像可知,王某撞向玻璃幕墻前,一邊行走一邊回頭與人交談,視線并未直視行走前方,亦未仔細觀察周圍環境,應當就損害后果承擔全部責任。故針對王某要求某組織者、某場館承擔醫療費、營養費等損失,缺乏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課堂
本案中,活動組織者、場所經營者對活動安排、場地安全保障均采取了適當的措施,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無需對他人的過錯承擔責任。王某在邊行走邊回頭與人說話的過程中,未直視前方道路,未審慎觀察周圍環境,存在疏忽大意,最終導致撞向玻璃幕墻,應對自身的損害承擔全部責任。
安全保障義務本質是一種危險防免義務。群體性活動組織者、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根據危險大小、運營成本、公眾一般認知等角度事先從預防風險、秩序穩控、事后救助等方面采取適當措施降低風險、保障公眾安全。
每個人都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不是誰受傷誰就有理”。個人出行時,應審慎注意周邊環境,預判風險,管控好自身行為,不將自身置于危險境地。只有當他人的過錯、外界環境迫使自身能力無法預判風險、控制行為導致損害時,方可請求他人賠償損失,不能苛求他人為自己的安全負完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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