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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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夫妻共同財產作為家庭核心資產,常被用于設立家族信托,但設立方式多樣——既有夫妻雙方共同協商一致設立,也有一方擅自單獨設立的。
那么,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家族信托,配偶能否主張無效或撤銷?
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家族信托,根據“受托人是否善意”“信托目的是否合法”三個核心維度,分為3種典型情形,不同情形下配偶的權利主張能否獲得支持,結論不同。
1. 情形一:一方擅自單獨設立,受托人非善意→ 配偶可主張信托無效,或申請撤銷
此類情形是最常見的爭議場景:夫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家族信托,且受托人明知或應知信托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委托人未獲得配偶同意(即受托人非善意),如受托人未核實財產權屬、未要求委托人提供配偶同意書,甚至與委托人惡意串通,規避夫妻共同財產處分規則。此時,委托人的行為構成“無權處分”,信托設立不符合法定要件,配偶可主張信托無效,或向法院申請撤銷該信托。
司法實務中,法院通常會支持配偶的主張——因受托人非善意,不適用“善意取得”規則,信托自始無效,或被撤銷后恢復原狀,信托財產需返還至夫妻共同財產范圍,由雙方依法分割。
2. 情形二:一方擅自單獨設立,受托人善意且無過錯→ 配偶原則上無權主張信托無效,僅能向委托人追責
此類情形的核心是“受托人善意取得”: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家族信托,受托人在設立過程中已盡到合理審查義務(如核實財產權屬證明、要求委托人出具無共有權爭議的聲明),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委托人未獲得配偶同意,即受托人善意、無過錯,且信托財產已完成合法交付與權屬變更。此時,為維護信托的穩定性和善意受托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善意取得”規則,信托合法有效,配偶無權主張信托無效或撤銷。
但配偶并非無救濟途徑——其可基于“委托人無權處分”,向擅自設立信托的一方主張賠償責任,要求對方賠償自己因財產被處分而遭受的損失(如信托財產中屬于自己的份額對應的價值)。
3. 情形三:信托目的違法(如規避債務、惡意轉移財產)→ 無論是否經雙方同意,配偶均可主張信托無效
家族信托的設立必須具有合法目的,若夫妻雙方(或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設立家族信托,目的是規避夫妻共同債務、惡意轉移財產,損害債權人或配偶的合法權益(如雙方惡意串通,通過設立信托轉移財產,逃避對債權人的還款義務;或一方通過設立信托,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自己控制的受益人名下,損害配偶權益),即便信托設立經雙方同意、受托人善意,配偶(或債權人)也可主張信托無效。
周軍律師提醒,家族信托的核心價值在于合規與穩定,設立時需嚴格遵循法律規定,兼顧夫妻雙方權益,避免因操作不當導致信托無效、財富受損,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制定合規的設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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