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本來是一個生活得休閑從容的中年的作家,出版過《品西游》、《閑話聊齋》等深為讀者歡迎的作品。這安逸的生活因為我的敗家婆娘王XX瞞著我和三亞路益公司的于XX等“合伙”戛然而止。王XX遭遇殺豬盤式詐騙損失兩百多萬元,我也因夫妻連帶責任成為“百萬負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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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不承認取現(xiàn)金謊稱不知道案涉資金下落
因為于XX阻撓,“合伙”根本沒法清算。王XX在2023年曾經(jīng)打過一次官司,白花了幾萬元律師費訴訟,一分錢都追不回來。我氣憤不過,辭職跟這事,竟然發(fā)現(xiàn)王XX轉到路益公司的合伙投資款中,其中有差不多四十萬元被直接從柜員機取走,下落不明。不用說,這些資金被于X侵占了,否則現(xiàn)在電子支付這么方便,誰會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把現(xiàn)金取出來。我讓王XX報案,警方傳于XX隨便詢問一下,讓王XX自行去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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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XX庭后不得不承認取現(xiàn)金謊稱用于合伙卻拿不出任何證據(jù)
一審(2025)瓊0271民初12316號案開庭,于XX不敢出庭,由海口泰和泰律所的陳長奮、陳瑩全權代理。陳長奮不承認于XX從柜員機取款,故意撒謊說發(fā)生取款之前于XX已經(jīng)把路益公司的銀行卡和U盾寄給王XX了,于XX不知道這些資金下落。為什么說陳大律師是故意撒謊呢?因為2023年他們就代理過于XX的案子,明知道于XX提供的關鍵信息不實,還在庭上幫忙陳述。然而,陳大律師以為死無對證的謊言,卻被我看出破綻來。我指出有于XX涉案時持卡到外省取款的流水,證明當時銀行卡在他手上。面對我的質疑,陳大律師傻了眼。在核實筆錄時,把于XX不承認取款的筆錄改成“于XX說記不清楚。”庭后,于XX不得不在《庭后核實問題的回復》中承認取款卻謊稱用于合伙,然而拿不出任何證據(jù)來,我則提供證據(jù)進行反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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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庭審露餡于XX圓謊的一審判決書
這個案件審判得很魔幻,一審判王XX敗訴,明明庭后于XX已經(jīng)不得不承認提取現(xiàn)金只是謊稱用于合伙,一審判決書認定事實竟然是“于XX不承認提取現(xiàn)金”,“王XX沒有證據(jù)證明于XX提取現(xiàn)金”。二審[ (2025)瓊02民終2463號]案認定于XX提取現(xiàn)金,但是在于XX沒法提供任何證據(jù)的情況下,對資金的用途竟然認可已經(jīng)被于XX在庭審中推翻的他在公安筆錄中的陳述,說“于XX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中對大部分的支取款項做出解釋也符合一定的常理,于XX從企業(yè)賬戶提取現(xiàn)金的行為具有執(zhí)行合伙業(yè)務的表象。”為什么于XX不使用電子支付,而是取出現(xiàn)金來,法官也幫他想想到的理由是“小商戶不愿意也無法開票故使用現(xiàn)金支付。”盡管這個理由違背常識,但卻是堂而皇之寫進判決書里的,我們小民要反駁難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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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違背常識幫于XX圓謊的二審判決書
一審認定于XX不承認提取現(xiàn)金,二審認定于XX承認提取現(xiàn)金,但是聲稱用于合伙。本來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于XX應該對自己主張取出現(xiàn)金用于合伙進行舉證的,不過如果要求于XX提供舉證,就不能維持原判了啊。管它什么原則不原則,分配舉證責任還不是法官一句話?因此,二審判決書說“王XX未能舉證證明于XX所取款項并未用于合伙事務,而是被于XX個人非法占有或使用,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最后還有一個問題。一審認定核實事實是“于XX不承認提取現(xiàn)金”,二審認定的核心事實是于XX承認提取現(xiàn)金,但是對資金的用途有爭議。正常情況下,二審判決書應該指出一審存在認定事實錯誤的。然而,法官怎么會有錯呢?有錯也是小民的錯。因此,二審判決書大大方方地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僅從邏輯上分析,如果一審認定事實清楚,二審認定事實就是錯誤的了。 但這里就不要扯什么邏輯了,哪怕一審二審有邏輯錯誤,也是小民的錯,法官是不會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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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判決書說一審“認定事實清楚”
遇到這樣的奇葩官司,真的讓人欲哭無淚。喜歡讀書寫文章的我,當然會以此作文。我是在幫敗家婆娘打官司,但是打著打著,情懷就來了。覺得自己既然受過高等教育,做事格局要大一些,應該做到“風聲雨聲讀書聲,聲聲入耳;國事家事天下事,事事關心”,“天下興亡,匹夫有責,”而不是只是局限于個人的得失。因此,我就這事情寫了一系列文章,已經(jīng)不是局限于本人的案子。
下民易虐,上蒼難欺。我認為,法官大權在握,但也不能故意葫蘆僧判葫蘆案,然后通過流程耗死不服的當事人。以此為論點,我寫了《法官判案首先要有種,而不是慫》、《法官判案要有自信而不是他信》這兩篇文章。
針對司法界的一些亂象,我建議人大需要行動起來實行監(jiān)督,推進審判的公平公正公開,也寫了《建議人大監(jiān)督落實把判決書放上裁判網(wǎng)》、《丑媳婦也要見公婆,<互聯(lián)網(wǎng)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應該落實》這兩篇文章。
最對被冤假錯案困擾的普通百姓,我認為哪怕翻案難于上青天,也不能認命坐而代斃,而是要不惜想盡一切辦法翻案。哪怕翻案最后不成功,也要讓世人知道給你制造冤假錯案的法官是個昏官。以此為主題,我則寫了《法官用鋸箭法亂判案,老百姓就要用補鍋法維權》、《老百姓打官司就算打個錘子,也要努力把錘子變成實錘》。
也許有人笑我說:你都沒能力給自己翻案,還說什么情懷,簡直就是身無半文,心憂天下。然而我卻認為身無半文也可以心憂天下。我現(xiàn)在盡自己的努力,如果我的案子能翻過來,我開心。如果我翻案過程中,還能給遭遇同樣困擾的人提供一些幫助,我更開心。就算這案子翻不過來,我讓世人知道這是世界上有撒謊成癮的陳大律師,有是非不分的法官,讓他們大名遠揚,我的目標也達到了。必須盡人事之后才按天命。只有盡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才能問心無愧,哪怕結果不盡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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