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經記者 封莉 北京報道
在實體商品上注冊的商標,保護范圍能否延伸至虛擬空間?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結一起涉虛擬商品商標侵權案。該案明確,在虛擬或數字場景中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標,同樣可能構成侵權。該案系浙江省首例涉及虛擬商品商標侵權案件,為虛擬世界的商標使用行為劃定紅線。
據了解,原告某汽車科技公司是汽車品牌“喬治巴頓”(“G.PATTON”)在中國唯一的合法品牌權人,其陸續在中國注冊并受讓了多件與“喬治巴頓”“G.PATTON”及其品牌LOGO相關的商標,上述商標均注冊在第12類上。
原告發現,某實業公司等被告未經許可,大量使用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喬治巴頓” “G-PATTON”“USG-PATTON”等標識,自行或授權他人從事汽車的制造、銷售和廣告宣傳,并以汽車品牌的名義從事虛擬游戲品牌聯名、資金募集等商業活動,還授權某游戲公司將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的汽車虛擬模型植入游戲中,并打出“官方正版授權”的旗號。
原告認為,被告上述行為均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各被告還實施編造經銷關系、杜撰品牌歷史、虛假宣傳公司背景等不正當競爭行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各被告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共同賠償10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某實業公司授權案外人在游戲中使用帶有被訴侵權標識的汽車虛擬模型,與第12類商標類目下的汽車商品不屬于同類商品,已超出某汽車科技公司注冊商標所保護的范圍,故在游戲中聯名授權的行為亦不屬于對某汽車科技公司案涉商標的侵權行為。
鑒于某實業公司等被告其他使用被訴侵權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實施了虛構經銷關系等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一審法院據此判令某實業公司等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100萬元。
某汽車科技公司對在游戲中聯名授權不構成商標侵權的認定不服提起上訴。
杭州中院二審審理認為,虛擬游戲中的汽車載具商品與案涉權利商標第12類商品類目下的汽車商品確實不屬于相同類別商品或服務,但是二者并非毫無關聯,一定情況下可能構成類似。虛擬游戲中的汽車載具與現實中的汽車商品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群體方面確實存在差異,但兩者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
在功能用途方面,游戲中的車作為虛擬游戲載具,可使玩家快速移動至指定目的地或參與駕駛競賽,具有類似于汽車產品的載人運輸功能;虛擬汽車載具在一定程度上可模擬汽車的外觀和內飾結構,與汽車商品在展示汽車外觀方面存在關聯。
在銷售渠道及消費群體方面,汽車商品主要通過經銷商、專賣店等專業渠道銷售,面向有購車需求的消費者;而游戲載具面向游戲玩家,但玩家通過游戲載具獲得駕駛體驗,從而可能關注或購買現實中的汽車產品,兩類消費群體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合。
在相關公眾認知方面,游戲玩家容易產生“汽車品牌與游戲之間存在特定聯系”的認識,進而造成混淆。
更重要的是,案涉商標具有一定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某實業公司在實際宣傳中突出“喬治?巴頓”為越野車品牌,強調其聯名關系與品牌價值,同時涉案游戲官網稱其為“官方正版授權”,相關公眾接觸上述宣傳內容及在游戲體驗的過程中勢必將“喬治?巴頓”識別為汽車品牌,并誤認為該品牌已就相關商品或活動作出授權。
據此,法院認為,虛擬游戲汽車載具商品與汽車商品在一定情況下可能構成類似商品。在虛擬場景/數字場景中使用相同商標,容易導致公眾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同時,被告的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樣成立。
最終,杭州中院二審改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權、消除影響,并全額支持原告主張的100萬元賠償請求。
該案主審法官、 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徐珺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判決明確了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可依法適度延伸至虛擬空間。當虛擬商品能夠映射現實商品的品質、功能或商譽,且相關公眾容易產生來源混淆時,商標權的保護就可以延伸至該虛擬場景。
他表示,虛擬空間可以成為商業創新的沃土,但絕不能淪為商標侵權的“灰色地帶”。司法需為虛擬世界的商標使用行為劃定紅線,引導市場主體恪守商標保護邊界,實現元宇宙產業創新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良性互動,推動元宇宙在法治軌道上穩步前行。
(編輯:張漫游 審核:朱紫云 校對:陳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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