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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婦女報全媒體記者黃婷
在婚戀交往中隱瞞已婚事實,以“單身”身份欺騙他人建立戀愛關系,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近日,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披露的一起案例引發廣泛關注:一名已婚男子謊稱已離婚,以“單身”身份騙取他人建立戀愛關系,最終被法院認定構成人格權侵權,需承擔賠償責任。受訪法官表示,親密關系即使是雙方自愿選擇發生,也不能免除欺詐方因隱瞞根本事實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
以“已離婚”為名,行欺騙之實
顧某(女)與羅某(男)原為同事,2018年相識后,羅某多次向顧某表白請求確認關系,顧某因知曉羅某已婚而明確拒絕。2023年8月,羅某再次聯系顧某,謊稱自己已辦理離婚手續,恢復單身狀態,并不斷示好追求顧某。在羅某的反復承諾下,顧某與其建立了戀愛關系。其間,顧某曾多次要求羅某出示離婚證,均被羅某拒絕。
后顧某經查證得知,羅某始終處于已婚狀態,從未離婚。顧某因此遭受嚴重精神打擊,產生抑郁癥狀,并為此支付近兩萬元心理咨詢費。
為挽回損失,顧某訴至法院,主張羅某故意隱瞞已婚事實欺騙感情,給其造成精神損害和財產損失,請求法院判令羅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經濟損失。羅某辯稱,顧某未提供心理抑郁診斷證明等證據,不足以證明存在精神損害。
本案經辦法官、深圳市鹽田區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一級法官徐飛表示,人格權是自然人與生俱來固有的法定權利,也是自然人具有法律人格的集中表現,是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依法受到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每個人均享有以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及人格安全為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
徐飛指出,本案被告虛構其離婚的事實、隱瞞真實婚姻狀況,騙取原告信任,與原告戀愛交往。原告基于對被告關于婚姻狀況虛假陳述的信賴,作出情感投入,不當處分了自己的性權利。原告在知悉被告并未離婚的事實后,產生心理創傷并接受心理咨詢治療。被告有意欺瞞,侵害了原告的人格獨立、自由、尊嚴及安全,被告的過錯行為與原告的損害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依法應承擔侵權責任。
“即使親密關系本身是雙方自愿選擇發生,也不能免除欺詐方因隱瞞根本事實而應承擔的侵權責任。”徐飛表示,原告在與被告戀愛交往過程中缺乏警惕心,造成生理和心理的創傷,亦有不當之處。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雙方在本案中的過錯程度,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賠償金3萬元。該判決已生效。
侵害人格權,違背公序良俗
針對此類行為的法律定性,北京權佑律師事務所律師賴小潔表示,已婚一方隱瞞婚姻狀況戀愛,致對方精神受損,認定構成人格權侵權需滿足“主觀故意隱瞞已婚事實,違背誠信與公序良俗,導致對方基于錯誤認識處分情感、性權利等,并造成嚴重精神痛苦或身心損害”。
“本案雖然不涉及刑法上的‘詐騙罪’(通常指騙取財物),但在民法上,這種‘情感欺詐’同樣構成侵權。”賴小潔解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羅某主觀上故意隱瞞真相,客觀上造成了顧某的身心傷害,四個侵權構成要件(違法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系、主觀過錯)都已具備。
針對該案的法律意義,賴小潔指出,明確“隱瞞已婚致他人錯誤處分情感及性權利”屬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保護的“其他人格權益”。婚戀交往并非法律真空地帶,嚴重違背誠信、踐踏他人人格尊嚴的欺騙行為,將構成侵權并需承擔法律責任。“該案以司法裁判樹立婚戀誠信準則,威懾欺騙行為,為受害者提供法律救濟途徑,體現對人格尊嚴與情感價值的保護,也進一步糾正了‘情感欺騙只是道德問題,無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普遍誤解。”賴小潔說。
事實上,近年來,多地法院已審結多起類似案件。2026年3月,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決一名隱瞞婚史與他人戀愛的男子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2025年3月,濟南市歷城區人民法院判決一名隱瞞婚姻狀況致女方流產的男子賠償3.3萬元;2025年2月,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決一名以“未婚”身份相親戀愛的男子賠禮道歉并賠償3.5萬元等。
對比這些案件,賴小潔指出,這類案件的相同點是核心事實均為隱瞞已婚,法院均認定為人格權侵權,均支持賠禮道歉及精神賠償。不同點則在于損害后果和行為惡劣程度。本案損害后果表現為抑郁,行為上積極隱瞞“謊稱已離婚”,要求賠償咨詢費;他案則涉及多次流產等身體傷害,且多屬于消極隱瞞。“這些判例表明,無論損害形式是精神創傷還是身體傷害,法院對隱瞞已婚事實欺騙感情的行為均持否定態度,受害者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獲得救濟。”賴小潔說。
堅守誠信底線,依法理性維權
結合本案審理情況及同類案件司法實踐,針對婚戀交往中的誠信底線、風險防范及維權路徑,徐飛與賴小潔分別給出了具體建議。
徐飛提醒,在男女關系建立、交往過程中,務必堅守誠信底線,切勿故意隱瞞婚姻狀況等關鍵信息欺騙他人感情。在建立親密關系前,應提高警惕,審慎核實對方信息,保護自身免受傷害。若不慎遭遇此類侵害,應注意保存好聊天記錄、轉賬憑證、診療記錄等相關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理性維權。
賴小潔也建議,在婚戀初期需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保持警惕,留意對方社交圈、消費模式、行蹤解釋中的異常。對于以戀愛為前提的交往,可坦誠詢問婚姻史、家庭情況,并觀察對方回應是否含糊、矛盾。
“此類婚戀侵權案件的維權難點主要在于精神損害具有主觀性和無形性,難以用客觀證據直接量化;因果關系證明復雜,需證明精神損害是由‘隱瞞已婚’這一特定欺詐行為直接導致,而非戀愛關系結束本身或其他因素引發;賠償標準模糊以及同類案件差異大。”賴小潔表示,如不幸被騙,要全面固定證據,完整保存聊天記錄、錄音、偽造證件照片等欺詐事實,及時就診,獲取診斷證明、病歷、醫療費票據及心理咨詢記錄等損害后果,并利用轉賬記錄、傾訴聊天記錄、日記等證明因果關系及損害程度的輔助證據;訴前可獲取專業意見(心理咨詢或司法鑒定)增強證明力;精準起訴時,案由應選“人格權糾紛”,主張賠禮道歉、精神損害撫慰金及合理治療費。
“這起判決傳遞了一個溫暖信號——法律不僅保護財產,也保護人心。在婚戀關系中,真誠是最低的成本,也是最高的底線。試圖用謊言換取感情的人,最終不僅會失去感情,還要面臨法律的‘賬單’。”賴小潔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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