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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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理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經營者單方變更合同明確約定的服務履行地,消費者以無法實現合同目的為由主張解除合同并退還預付款,經營者則以變更后仍可提供服務、消費者應配合履約為由抗辯,其依據是合同未禁止履行地變更,消費者無權單方解除。
那么,經營者變更合同明確約定的履行地,消費者是否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庫入選案例《曾某訴武漢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合同明確約定服務履行地的,履行地是消費者訂立合同的核心考量因素;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單方變更履行地,導致消費者接受服務明顯不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消費者有權依法解除合同。
本案焦點問題為,武漢某健身公司單方關閉約定門店、變更服務履行地,曾某是否有權解除服務合同并退還剩余費用。
根據雙方簽訂的《健身會員服務協議》,明確約定服務履行地為該公司硚口店,曾某基于該門店的地理位置便利性辦理年卡并預繳費用。后該公司因經營問題關閉硚口店,未經曾某同意,單方將其會員服務轉移至距離較遠的漢陽店,并要求曾某到新店接受服務。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按約定全面履行義務,遵循誠信原則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明確,經營者變更經營場所給消費者接受服務造成明顯不便的,消費者請求解除預付式消費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規定,被告應予返還原告交納的會籍費用及不能提供服務的私人教練課程費用。
此外,該公司提出的“可到新店繼續消費”的抗辯,未考慮消費者的履約便利性與合同目的,不能免除其違約責任。曾某要求解除合同、退還剩余預付款的主張,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服務合同的履行地是消費者權益的重要保障,經營者單方變更明確約定的履行地屬于違約行為。消費者遇到此類情況,可先與經營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依據《民法典》及預付式消費司法解釋,通過訴訟等途徑主張解除合同、退還剩余費用。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固定證據、依法維權,避免自身財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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