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終于宣判了!
截至目前,這名僅三周歲的小生命,已在持續施暴中掙扎求生長達二十四個月之久;孩子的母親馬女士為討還公道,踏遍城市街巷、奔走于司法機關之間,從未停歇。
案件塵埃落定之際,新華社與中央電視臺新聞頻道同步發布深度報道,披露關鍵細節。然而當判決結果公布,全網情緒瞬間沸騰——公眾期盼的“即刻伏法”終究未能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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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個月的凌虐,方式令人發指
2024年1月,孩子生父黃某理以“母親病危、臨終想見孫兒一面”為借口,從馬女士手中接走了尚不滿三歲的幼子。
盡管二人婚姻關系早已解除,但血緣紐帶仍在,彼時馬女士并未深究,只覺骨肉至親,怎會加害親兒?
誰料孩子離家當日,黃某理便徹底切斷與馬女士的一切聯絡渠道,并發出強硬警告:“不簽署撫養權放棄協議,永無相見之日。”
整整二百一十天,馬女士再未觸碰過兒子的手,也未曾聽見他一聲呼喚。直至2024年8月28日清晨,她接到黃某理一通電話:“孩子不行了。”
她沖進醫院搶救室時,孩子已呈腦死亡狀態,軀干遍布新舊交疊的傷痕——頭頂浮腫青紫、脊背橫亙數道淤血指印、臀部皮下大面積滲血、胸前肋骨區域可見陳舊性壓痕,左小腿內側赫然嵌著一圈深陷齒痕,邊緣泛白結痂。
《法醫病理學尸體檢驗鑒定意見書》明確載明:死因為鈍性外力反復作用引發重度顱腦損傷,繼而導致中樞神經功能全面衰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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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言之,這個幼小的生命是在清醒狀態下,被連續暴力擊打致死。單憑尸檢所列傷情,便可推斷其在七個月里承受了何等非人摧殘。
據法院查明,2024年7月初至8月23日期間,被告人趙雨蝶在與黃某理及被害兒童同居生活中,多次使用徒手重擊背部、踹踢臀部、抽打腿部等方式實施系統性虐待,另有多次用牙齒啃咬孩子小腿的惡劣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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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動因荒誕至極——只因孩子“坐不住、愛跑動、不肯安靜”。而真正奪命的節點,發生在2024年8月24日傍晚。
當日,趙雨蝶將孩子帶至上海浦東新區一處開放式濱水綠地。因孩子掙脫牽拉自行奔跑,她當場暴怒:先是手掌猛摑頭面部十余次,繼而折斷枯枝抽打四肢,隨后飛起一腳踹向腹部致其蜷縮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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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駭人的是,她竟單手攥住孩子衣領,將其自河岸斜坡強行提起,猛然甩向水泥堤面——幼童側身翻滾落地,后腦重重磕撞堅硬地面,發出沉悶鈍響。
請閉眼想象這一幕:一個體重不足十五公斤、身高剛過九十厘米的稚嫩孩童,被一名成年女性如拎布偶般高舉拋擲,頭部撞擊硬質地面,毫無緩沖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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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晚二十時許,孩子在租住屋內突然口吐白沫、四肢抽搐,隨即陷入深度昏迷。趙雨蝶這才驚惶失措,連夜送醫。可惜為時已晚,9月4日凌晨,孩子在監護病房停止心跳。
庭審現場,馬女士首次觀看了案發當日公園監控錄像——畫面中,趙雨蝶持續掌摑、揪拽頭發、拖行摩擦地面達六分四十七秒;其間更將孩子抱起高舉后狠狠摜向地面三次,又抄起童鞋反復抽打臉頰,最后腳尖勾住腳踝猛力蹬踹,致其滑行數米撞上長椅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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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法官“為何對三歲幼兒下此毒手”的質詢,趙雨蝶低頭回答:“沒理由,就是控制不住,心里煩,想找點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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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不住”四個字,成了壓垮一條鮮活生命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比施暴者更刺痛人心的,是那位始終置身事外的生物學父親。
黃某理曾向媒體坦言:“我每天跑單送餐,早出晚歸,孩子夜里就睡了,白天根本見不到面,自然發現不了傷。”
他還強調:“必須嚴懲趙雨蝶,不能讓我兒子白死。”語氣誠懇,姿態悲切,儼然一副被蒙蔽的受害者形象。但馬女士當庭提出三點質疑,直指其說辭漏洞:
其一,孩子自2024年1月被帶走,至7月才與趙雨蝶共同生活,此前半年由誰照看?黃某理既稱“工作繁忙”,為何仍將無血緣關系的女友單獨托付幼子?
其二,黃某理每日上午八點半出門、晚間九點返家,孩子全天候處于趙雨蝶掌控之下。三歲幼兒皮膚嬌嫩,反復毆打造成的瘀斑至少留存五至七日,背部、大腿外側密集淤青不可能視而不見。
其三,也是最核心的一點:馬女士向法庭提交了三份鄰居書面證詞、趙雨蝶社交平臺發布的多條含暴力傾向動態截圖,以及黃某理本人賬號中轉發的“熊孩子就該打”類短視頻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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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指出:“一個有基本生活節奏的父親,若真不知情,如何解釋這些證據鏈的閉環?”因此,她堅持將兩人列為共同被告人,追究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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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一處細節不容忽視:案發后,黃某理曾三次勸說馬女士撤回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理由竟是“讓孩子早點入土為安,別再折騰了”。
自悲劇發生以來,馬女士始終堅守唯一訴求:判處主犯死刑,且立即執行。如今,這一愿望,在法律程序面前無奈擱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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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1日上午十時,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趙雨蝶犯虐待罪、故意傷害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消息傳出,輿論場掀起激烈討論:“為何不判立決?親手將三歲孩童活活虐殺,竟還能留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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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讀懂這份判決,必須厘清兩項罪名的法律邊界與司法裁量邏輯。本案中,趙雨蝶被同時認定構成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虐待罪對應的是2024年7月至8月23日期間的長期精神壓迫與身體摧殘行為,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該罪法定最高刑為兩年有期徒刑,法院頂格判處兩年,體現從嚴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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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則聚焦于8月24日公園施暴及后續致死全過程。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致人死亡情形下的量刑幅度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法院最終裁定死刑,緩期執行。
至于未適用死刑立即執行的原因,法院在判后答疑中作出權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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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雨蝶明知對三歲幼童實施掌摑、拎摔等高強度暴力行為極可能造成嚴重后果,仍執意為之,主觀上具有明確傷害故意;但結合其在被害人倒地昏迷后主動撥打120、全程陪同送醫、配合搶救等實際舉動,可認定其對死亡結果持否定態度。
換言之,司法認定其行為性質屬于“傷害故意+死亡過失”,而非“殺人直接故意”。此外,孩子并非當場死亡,而是回家后數小時才突發意識喪失,期間存在救治窗口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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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刑法理論中“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與“故意殺人罪”的本質分野。前者強調行為人追求傷害結果,放任死亡發生;后者則要求積極追求死亡結果的發生。
同時,趙雨蝶到案后如實供述全部作案經過,構成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坦白”情節,依法可從寬處罰。但法院特別強調:“即便存在上述從寬因素,鑒于犯罪手段極端殘忍、侵害對象極度弱勢、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仍應依法予以嚴懲。”故未降格為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而是維持死緩這一最嚴厲的非立即執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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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及《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確無故意犯罪,期滿后減為無期徒刑;若有重大立功表現,可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這意味著,趙雨蝶實際面臨的生命刑期,大概率止步于無期徒刑。這也正是馬女士“即刻正法”期待落空的根本原因。對于這樣的司法結論,您作何評價?
參考信源:
上海男童被虐致死案一審宣判,被告人趙雨蝶被判死緩---2026-04-21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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