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故事】同居近30年,她能分走老人房產嗎?
王秀芬女士聲稱,自己與陳國強先生自1994年起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兩人雖未登記結婚,但感情深厚,一起在“一號房屋”里度過了近二十九年的時光。2022年,陳國強因病去世后,王秀芬卻發現自己被排除在繼承人之外——陳家的兄弟姐妹不僅不承認她的身份,還將房子過戶到了大哥陳建國名下。
王秀芬感到十分委屈。她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自己與陳國強構成事實婚姻關系,因此是一號房屋的共有人,理應享有50%的產權份額,并有權作為配偶繼承遺產。
然而,陳家兄妹的說法卻截然不同。他們表示,從未聽說過王秀芬這個人。父親早年去世,母親于2007年離世,留下的一號房屋原是單位分配的公房。母親去世后,四兄妹通過公證,一致同意將這套房子由一直單身、獨自居住的陳國強繼承,并于2016年完成了產權登記。
陳家兄妹堅稱,陳國強生前一直是獨居狀態。直到他去世后,家人去收拾遺物時,才發現房門被撬,屋內有陌生女子(即王秀芬)存在。他們隨即報警,并在其他繼承人放棄權利的情況下,通過合法公證程序,將房產過戶至大哥陳建國名下。
雙方各執一詞,核心爭議點在于:王秀芬與陳國強之間,是否真的存在法律認可的“事實婚姻”關系?
【法院怎么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關鍵在于王秀芬能否證明其與陳國強存在事實婚姻。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后,即便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一律按同居關系處理,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王秀芬雖然提交了水電費單據、購買家電的憑證以及一位朋友的證人證言,試圖證明二人長期共同生活。但法院認為,這些證據僅能證明她可能曾出入該房屋或為房屋支付過部分費用,無法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二人自1994年起就以“夫妻”名義對外公開、持續、穩定地共同生活。
在缺乏充分證據的情況下,王秀芬主張的配偶身份無法成立。既然不是法定繼承人,她要求分割房產50%份額并繼承遺產的訴訟請求,自然沒有法律依據。
最終,法院駁回了王秀芬的全部訴訟請求。一號房屋作為陳國強的個人遺產,依法由其兄弟姐妹繼承。
【律師點評】
本案給許多處于類似同居關系的人敲響了警鐘:感情再深,也抵不過法律文書。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共同生活時間足夠長,就自動成為“事實夫妻”,能享有配偶的一切權利。這是一個極大的誤區。自1994年《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我國法律對事實婚姻的認定設置了非常嚴格的門檻,對于此后開始同居的伴侶,法律只承認其為“同居關系”。
這意味著,同居伴侶既不能自動成為對方的法定繼承人,也無法當然地對對方名下的財產(尤其是房產)主張共有權。如果一方希望保障另一方的權益,最穩妥的方式就是:
及時辦理結婚登記;
通過書面協議(如贈與合同、共有協議)明確財產歸屬;
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指定對方為繼承人。
否則,一旦發生變故,另一方很可能“人財兩空”。早做法律規劃,才能讓深情不負。
本文由北京繼承專業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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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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