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建筑的防火措施
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我國古代建筑在建造時,其柱、梁、檁、椽、斗拱等主要承重構件大多由木材來承擔;作為宗教活動場所的文物古建筑還大量懸掛綢緞、經幡、傘蓋等纖維織物作為裝飾;作為歷史街區的古民居建筑,其中的家具、商品等也多為可燃材質,這些因素也大大增加了火災荷載。
設置專職消防隊
文物古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當設置內設專門機構,或者確定專職消防管理人員,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應當依法建立專職或者志愿消防隊伍,結合實際配備相應的消防裝備和滅火器材,定期開展防火滅火訓練。
嚴格消防設施管理
文物古建筑應根據防火需要和實際情況,確定消防車通道,確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間距,配置必要的消防給水系統、消防設施、設備和器材并定期維護保養,確保其完好有效。有條件的需增設不同種類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等自動消防設施。
提高建筑構件的耐火性能
文物古建筑產權單位或者管理、使用單位應利用修繕、改造古建筑的時候,有步驟、有計劃地用不燃材料建筑構件替換木質構件,提高古建筑的耐火等級,進而達到提高古建筑整體的抗火性能。
完善避雷設施
結合文物古建筑所處的位置和環境,在地勢較高或空曠的地方,避開文物古建筑設置避雷針,在古建筑的屋脊、屋檐等突出部位設置避雷帶、避雷線等避雷設施,以防古建筑遭到雷擊起火。
(圖文來源于“邯鄲文旅”,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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