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騎車出門玩耍,
遭遇九人攔下毆打。
脅迫入戶惡行加碼,
翻找財物公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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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寧夏銀川一小學生拒絕“借車”遭9名學生毆打一事,引發廣泛關注。
小學生小澤(化名)獨自騎電動三輪車外出玩耍,9名中小學生向其“借”三輪車未果后,小澤被持續毆打、辱罵、拍視頻。隨后,小澤還遭施暴者脅迫,多人進入其家中翻找財物。
家長報案后,警方鎖定了違法行為人9人,來自當地不同的小學和中學。其中,8人未滿14周歲,警方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嚴加管教;1人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警方作出行政拘留12日的行政處罰,但不送拘留所執行拘留。
在現場欺凌的視頻中,可以清楚看到多人對小澤拳打腳踢,一旁另有人大笑并拍視頻,其中一人要求小澤看鏡頭并向他的頭部吐痰。更可怕的是,打人的時候,這些施暴者還互相提醒躲避監控,不要打胳膊和腿,容易被發現。
上述所作所為,像中小學生嗎?不像!在筆者看來,這分明就是地痞流氓,此事之所以令人震驚和憤怒,就在于這些欺凌者的行為之惡劣已經遠超出人們的認知預期。
在對小澤辱罵、圍毆之后,還脅迫小澤帶他們回家,這些人到小澤家中翻箱倒柜尋找財物。這種行為還能叫“欺凌”么?如果把涉事的中小學生都換成成年人,這是什么性質呢?相信大家心里都門兒清。
更令人憤怒的是,小澤的母親李女士在事后前往當地教育局求助時,得到的答復竟然是:小澤被毆打一事發生在校外,“與他們(學校和教育局)無關”。
對于這起事件
筆者想提三個問題
01
首先,年齡真能成為欺凌者的“護身符”嗎?
新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明確: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一年內兩次以上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執行行政拘留;對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初次違反治安管理但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可以依法執行行政拘留。
相較于修訂前的法規,新法將未成年人違法接受處罰的年齡下限降低,讓個別的“小霸王”不再有恃無恐。
上述案件中,8個未滿14周歲的欺凌者即便不接受行政處罰,但必要的訓誡矯治也不能少。
根據法律規定,對因不滿14周歲不予處罰或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機關必須依照《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相應矯治教育措施,如訓誡、心理輔導、行為矯治、社會觀護等,確保“不處罰≠不管教”。
02
其次,一句“校外無關”就完事了?學校真的沒責任么?
事發校外,學校和教育部門就說和自己“無關”。那這些施暴者,難道不是在校學生?
9名施暴者來自當地不同的小學和中學,面對這種情況的處置,教育部門更該主動為之,起碼要做好不同學校之間的協調等工作,而非以“事發校外”的理由,拒絕受害學生家長的求助。
據了解,小澤所在的小學安排了心理輔導、家訪。可家長反映:孩子情況并未好轉,家訪更像在試探家長態度,而非解決問題。
欺凌沒有“校內校外”之分,教育部門用“地點”來切割責任,這不是教育應有的姿態。
03
最后,誰來為被欺凌的孩子撐腰?
這起案件不是個例。低齡施暴者“罰不了”,教育部門“管不著”,監護人“管不住”。一個孩子的創傷,就在這些“合理合法”的推諉中被晾在一邊。
對低齡違法者,應該有強制性的社區矯治,如果屢教不改,可以送入專門學校或者引入司法社工參與分級干預矯治。
對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家長,可以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強制其接受家庭教育培訓。
對校園欺凌,需要打破“校內校外”的劃分,建立從預防、發現到干預、追責的閉環。
總而言之——
該管的管,該罰的罰,
別讓受害的孩子在無助中長大,
更不能讓施暴的少年在免責中“畢業”。
新聞有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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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 澤華
編 輯 | 馬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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