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行賄的人將錢送到受賄者手中后,不管所托的事辦沒辦,這個錢都會成為贓款,在查處貪官時,會將贓款沒收。
但很多時候,如果行賄者許諾的錢尚未送達受賄者手中時,這個錢還是行賄者自己的錢,算不上贓款。
然而,202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5月1日起施行),在這個新規下,這個局面要改變了。
這份司法解釋共24條,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贓款贓物尚未交付給受賄人或者已經退還給行賄人的,依法向行賄人追繳。”
通俗地說:錢還沒送出去,或者送出去又被退回來,只要被認定為賄賂款,哪怕它此刻還躺在你的銀行賬戶、保險箱甚至家人名下的理財產品里,國家照樣有權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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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國反腐史上第一次將“贓款”的認定邊界,從“已收受”向前推進到“意圖行賄且資金已分離”的階段。
為什么這條規定如此之狠?因為它背后,是數百年反腐邏輯的一次根本性調整。從封建王朝時代的腐敗,再到近年來的雅賄、股權賄,歷史反復證明:只打擊受賄者,不真正懲處行賄者,腐敗就很難根除。
過去之所以“一手硬一手軟”,原因有三:行賄人常是關鍵的污點證人,執法上傾向輕判換線索;行賄款一旦送出就難以認定,證據天然偏向受賄方;官員是體制內,行賄人是體制外,政治成本不同。
但這條線其實十年前就已畫下。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限制行賄從寬空間,2021年修正案(十一)明確行賄罪情節檔次,2023年修正案(十二)大幅提高對非公職人員行賄的刑罰,2024年“受賄行賄一起查”機制深入鋪開——直到2026年這份《解釋(二)》,完成了技術性閉環。
新規的狠勁不僅在于追繳未送出的錢,還體現在多條技術性規則上:收受股票按實際獲利或市場溢價認定,原始股代持不再安全;字畫珠寶按市場價或實際支付金額就高認定;生態環境、醫療教育等八大領域,單位行賄20萬即可認定“情節嚴重”。所有技術性迂回,幾乎都被封死。
而對行賄人來說,這意味著什么?過去的行賄像一門風險可控的生意:事不成,錢退回來,船過水無痕;事成了,錢送出,就算投資。無論成敗,資金總量守恒。
但從5月1日起,這筆賬變成了單向的:送與不送,送成與沒送成,錢都回不來了。以前送錢是投資,今后送錢是沉沒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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