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女子請客吃燒烤,消費892元,趕上店家搞活動一折優惠,實際只付了89.2元。結完賬后,女子稱店家少上了20串肉,要求再退100元,遭拒后直接報警。同事在旁邊勸“差不多得了”,女子不聽,堅持要討個“公道”。892元打折到89.2元,再要求倒貼100元,這到底是維權還是“反向薅羊毛”?本文從事件經過、網友爭議、法律角度(優惠后的價格如何計算、少上菜的法律后果、報警是否濫用警力)進行通俗解讀,并邀請網友討論:如果你是老板,這100元你退不退?
一、事情經過:892元燒烤只付了89.2元,結完賬卻報警了
山西某燒烤店,一天來了幾位客人,其中一位女士請客,點了不少東西。
燒烤嘛,肉串、菜串、啤酒飲料,七七八八加起來,賬單顯示:892元。
女子正準備掏錢,老板笑著說:“店里今天搞活動,一折!你付89塊2就行。”
892打一折,直接省了800多塊錢。女子付了錢,本來挺高興的一件事。
可就在準備走的時候,女子突然說了一句讓老板愣住的話:“你們剛剛少上了20串肉,按原價算,應該退我100塊錢。”
老板一聽就不樂意了:你都打完折了,892的賬單我只收了89.2,你現在按原價讓我退錢?
女子態度很堅決:少上了就是少上了,不管打不打折,該退的錢一分不能少。
老板表示沒法退。同事在旁邊有點尷尬,小聲勸她:“差不多得了,才花了89塊錢,吃了那么多東西,別計較了。”
女子不聽。她直接掏出手機,報了警。
二、網友吵翻了:是維權還是“反向薅羊毛”?
這事發到網上,評論區直接分成兩派。
支持女子的網友說:
“打折歸打折,少上菜歸少上菜,這是兩碼事。店家少上了20串肉,不管顧客付了多少錢,該退就得退。”
“法律上沒規定打折了就可以少給東西啊。你搞活動是你的事,但菜單上寫的價格是原價,少上了就得按原價退。”
反對女子的網友說:
“892收你89,省了800多塊,你還讓人退100?合著老板不光要請你吃頓飯,還得倒貼你10塊錢?”
“這也太精了吧。要是都這么算賬,以后誰敢搞活動?你今天少20串肉退100,明天少一瓶啤酒退15,老板搞活動反倒虧死。”
“同事都勸了還不聽,還報警,這不是維權,這是浪費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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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分析:少上20串肉,到底該退多少錢?
我們不說誰對誰錯,就從法律角度拆開看。
第一,打折優惠和少上菜,確實是兩碼事。
女子和店家之間,存在一個餐飲服務合同。她點菜,店家上菜,她付錢。
店家搞一折活動,這是對價格的優惠。892元變成89.2元,意味著雙方達成了一個新的合意:女子只需要付89.2元,就能獲得原價892元的菜品。
但是,這個合意有一個前提:店家要提供原價892元的全部菜品。如果店家少上了20串肉,那就沒有完全履行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所以,店家少上了20串肉,確實應該承擔違約責任。這一點,女子的說法沒錯。
第二,關鍵是:少上的20串肉,按什么價格退?
這是整個事件的核心爭議。
女子認為:少上了20串肉,原價100元,就應該退100元。
店家可能認為:你享受了一折優惠,整個賬單都打了折,少上的那部分也應該按打折后的價格算。
從法律上說,哪個對?
我們可以這樣理解:女子支付89.2元,買的是原價892元的“菜品包”。這個“包”里包含了所有的菜。如果其中20串肉沒上,那就相當于店家只交付了“包”里的一部分內容。
按照《民法典》的公平原則和違約責任的計算方式,賠償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女子的實際損失是什么?是她付了89.2元,但沒有得到完整的892元菜品。少上的20串肉,在整個“菜品包”里占的比例是100÷892≈11.2%。按這個比例,她實際支付的89.2元中,對應這20串肉的錢大約是89.2×11.2%≈10元。
所以,嚴格從法律上說,店家少上了20串肉,應當退給女子的金額,更合理的算法是按打折后的比例折算,而不是按原價退100元。
當然,如果店家在活動規則中明確寫了“優惠后缺菜按原價退”,那就另當別論。但從目前的信息看,沒有這個約定。
第三,報警是不是有點過了?
少上了20串肉,屬于民事糾紛,不是刑事案件,也不是治安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報警處理的是違法犯罪行為。店家少上菜,屬于合同履行爭議,正確的處理方式是協商、投訴到市場監督管理局,或者向法院起訴。
直接打110,警察來了也只能調解。調解不成,還是得走民事途徑。從這個角度說,同事勸她“差不多得了”,不是沒有道理。為了幾十塊錢的爭議(按法律算可能只有10塊錢),浪費警力資源,確實不太妥當。
第四,誠信原則怎么看?
《民法典》第七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店家搞一折活動,是誠意。顧客享受了巨大優惠,反過來按原價要求退錢,這在情理上確實有點說不過去。法律講權利,也講公平和誠信。行使權利不能濫用,不能明顯違背常理和善良風俗。
四、觀點:維權沒錯,但別把“占便宜”當“講法律”
這件事說到底,女子有權要求店家為少上的菜負責,這是她的合法權利。但要求按原價退100元,在法律上站不住腳,在情理上更是讓人覺得“得了便宜還賣乖”。
真正合理的做法是:跟店家協商,按打折后的比例退十幾塊錢,或者讓店家補上20串肉打包帶走。為了一百塊錢(實際可能只值十塊錢)鬧到報警,不僅讓同事尷尬,也讓自己失了體面。
維權沒有錯,但維權要講理、講法、講良心。別把“薅羊毛”當成“講法律”,也別讓“維護權益”變成“貪得無厭”。
五、最后問大家一句
如果你是老板,遇到這種情況,你會退這100塊錢嗎?
你覺得少上的菜,應該按原價退,還是按打折后的價格退?
歡迎在評論區說說你的看法。
來源:根據網絡公開報道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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