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本應是還在讀高中的年紀。
但深圳一名15歲少女劉某甲,卻已經在酒吧做著“維護女”(即陪酒人員)的工作。2023年10月25日凌晨,她在陪客人喝酒時,連續飲用兩杯摻入毒品的“滴滴水”,幾個小時后因γ-羥基丁酸中毒,搶救無效身亡。
近日,深圳市龍崗區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判決,相關涉案人員分別獲刑,受害者家屬累計獲賠15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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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杯接一杯的“滴滴水”,釀成悲劇
據法院審理查明,這場悲劇發生在2023年10月25日凌晨。
當天,王某某、梁某某相約到龍崗區某酒吧飲酒,酒吧營銷人員鄭某某負責訂臺。兩人在SV55卡座就坐后,梁某某從身上掏出一瓶約40毫升的“滴滴”原液(成分即1,4-丁二醇),加入綠茶中勾兌成“滴滴水”,與王某某等人一起飲用。
在喝酒過程中,鄭某某為了留住客戶、讓客戶多買酒水,叫來了酒吧的“維護女”——也就是被害人劉某甲,讓她到SV55卡座陪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兩人帶的那扎“滴滴水”很快喝完了。王某某讓鄭某某拿空扎壺去SV61卡座,找被告羅某添加“滴滴”原液。鄭某某把空壺交給羅某后,羅某往壺里噴了約30滴“滴滴”原液。
鄭某某把這壺加了料的原液拿回SV55卡座,加入兩瓶綠茶飲料,又勾兌成一整扎“滴滴水”。隨后,王某某和劉某甲玩起了骰子,玩的過程中,劉某甲喝下了大約兩大杯“滴滴水”。
當天凌晨4時30分許,劉某甲離開SV55號臺。
但身體已經撐不住了。
幾個小時后,清晨7時許,劉某甲身體出現嚴重異常,經120搶救無效死亡。法醫鑒定結論清晰寫明:死者符合因γ-羥基丁酸中毒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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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滴水”到底是什么?
這款所謂的“滴滴水”,看似只是酒吧里加了點“料”的普通飲料,實則暗藏致命危機。
經檢測,“滴滴”原液含有的1,4-丁二醇是γ-羥基丁酸的前體物質。它進入人體后,會通過乙醇脫氫酶代謝,迅速轉化為γ-羥基丁酸——我國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品,屬于合成毒品。
γ-羥基丁酸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的抑制作用。少量攝入可致興奮、致幻,大量攝入會引發鎮靜、麻醉,過量攝入可導致急性中毒,濫用還會造成心血管損傷、精神異常甚至昏迷、死亡。
更可怕的是,這類物質無色無味,混在飲料里根本看不出來。受害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喝下,等身體出現異常時,已經來不及了。
4人獲刑,家屬獲賠159萬元
悲劇發生后,涉案人員陸續歸案。
法院審理查明,羅某、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的行為均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四人最終分別獲刑。
在民事賠償方面,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分別賠償被害人家屬26萬元、7萬元、3萬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涉事酒吧所屬公司另外賠償了123萬元。四者合計,家屬累計獲賠159萬元。
此外,該酒吧另一名營銷人員李某,明知“滴滴”原液對人體有害,仍多次將其摻入飲品售賣給客人,截至案發銷售金額達17415元。龍崗法院認定李某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同時支付十倍民事賠償金174150元上繳國庫,并在市級主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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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15歲少女,為什么會出現在酒吧?
這起案件還有一個令人細思極恐的細節——15歲的劉某甲,為什么會成為酒吧的“維護女”?
所謂“維護女”,說白了就是陪酒人員。這些未成年的女孩子,受雇于酒吧,負責陪客人喝酒、活躍氣氛,以此換取提成和收入。而《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營業性娛樂場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酒吧雇用15歲少女從事陪酒工作,本身已經違法。
這起案件撕開了部分娛樂場所的一條灰色產業鏈——組織未成年人在酒吧、KTV等場所從事有償陪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組織、脅迫未成年人進行有償陪侍,構成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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