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今年5月1日《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施行,藥品與醫療領域行受賄犯罪將成為重點查處對象。
無論醫院領導、科室主任,還是普通醫護,起刑點統一為3萬元,且未處理的零星“紅包”“回扣”將一并追責。
醫療反腐持續深化,而醫護人員雖學歷高、專業強,但社會閱歷相對單純,政治與心理建設較弱。提升法紀意識、強化法律風險防控,已成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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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識別與事前防范
部分醫護誤將收受回扣、紅包視為行業慣例或個人情誼,這是嚴重的法律誤判。
根據《刑法》第385條,公立醫療機構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利,構成受賄罪;民營醫院醫生利用處方權等收受回扣、數額較大者,則可能觸犯《刑法》第163條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33條亦明確此類行為應受政務處分。任何形式的“好處費”都可能成為違法證據。此階段最關鍵的應對不是找“關系擺平”,而是立即停止不當利益往來,并秘密咨詢律師。律師可協助評估既往行為的法律性質,梳理證據,為可能到來的調查做好心理與法理建設。
二、調查應對階段
一旦進入監察或司法程序,應對方式直接影響案件走向。
根據《監察法》,監察機關有權調查職務違法和犯罪。接受訊問時,首要原則是保持冷靜、依法行使權利。對于調查人員的問題,應清晰回憶、如實陳述所知事實,但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等法律判斷問題,不宜輕易“自認”。在證據不足或事實存疑時,可申請律師協助進行專業辯解,避免因“坦誠”但缺乏法律判斷的陳述而自我歸罪。
三、后續處置與退款配合
調查后期常涉及贓款退還。此環節尤需謹慎,不當退款可能被解讀為對犯罪事實的全面認可。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出于受賄故意占有財物后,即使將贓款用于公務或捐贈,也不影響受賄罪認定,僅量刑時酌情考慮。事后退款無法抹去行為的違法性。是否退款、退款數額及方式,應綜合律師意見、證據情況及自身能力后戰略性決策,旨在爭取“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等從寬情節,同時避免因四處借款退款引發新糾紛或被誤判為掩蓋犯罪事實。
結語
醫療反腐是對行業生態的凈化,也是對每位從業者法紀底線的考驗。
醫護人員應摒棄“法不責眾”的僥幸心理,深刻認識回扣、紅包背后的沉重法律責任,清爽從業,清白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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