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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長期分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索要撫養費嗎?近日,漢臺區法院審理了一起這樣的撫養費糾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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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概要
李某(男)與王某(女)于2008年登記結婚,婚后育有長子小宇(化名)和次子小航(化名)。2017年9月,王某離家出走且長期未歸,李某只得和母親共同撫養兩個孩子,自此王某既未對兩名未成年子女履行撫養義務,也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用。因長期聯系王某未果,李某作為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將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支付自2017年10月起至起訴時的撫養費,并要求王某繼續支付撫養費直至兩名孩子年滿18周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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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漢臺區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被告王某自離家后,長期未履行對兩名未成年子女的法定撫養義務,也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用。因此,原告小宇和小航要求被告王某支付自2017年10月起的撫養費,于法有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鑒于李某與被告王某的婚姻關系仍處于存續狀態,被告王某在二原告成年或具備獨立生活能力前能否履行撫養義務的情況尚不明確,故法院對案涉撫養費暫計算至本案判決作出前。
關于撫養費支付標準,被告王某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收入情況。法院綜合考慮二原告的實際生活、教育需求及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依法酌定被告王某按照每人每月600元的標準分別向二原告支付撫養費。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王某向原告小宇、小航支付撫養費116400元并駁回原告小宇、小航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現已生效并已全部履行到位。
法官寄語
父母之愛,是孩子成長過程中最不可替代的溫暖與力量。養育子女不僅是血脈相連的責任與陪伴,更是法律明確的義務,該義務與雙方是否分居無關,更不會因夫妻婚姻關系終止而免除。法律的裁決可以厘清經濟分擔,但親情的缺位,是任何金錢都難以彌補的遺憾。無論婚姻狀況如何,為人父母者都應牢記對子女的養育之責,用實際行動詮釋“父母”二字的分量,讓孩子在愛的滋養下茁壯成長,這不僅是對孩子未來的負責,更是對家庭與社會的擔當。
供稿:王佳瑤
編輯:王佳瑤
校對:王藝萍
審核:王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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