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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公證遺囑沖突!爺爺指定孫子繼承,奶奶臨終改遺囑給女兒,法院這樣判!
【案情簡介】
張建國與趙秀英系原配夫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長子張大偉、女兒張麗華、次子張小軍。張明軒系張小軍之子,是張建國、趙秀英的孫子。
一號房屋:1993年,張建國以標準價向其所在單位甲公司購買了房屋,2003年改按成本價購房,該房屋登記于張建國名下。各方當事人均表示該房屋系張建國、趙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
遺囑情況:
2006年12月12日:張建國、趙秀英在公證處的公證下分別訂立遺囑,主要內容為:一號房屋是我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我們有三個子女,只有一個孫子叫張明軒,張明軒也是我們從小帶大的,因此為了避免因繼承該房屋的問題發生糾紛,特立遺囑如下:在我去世后,上述房屋產權中屬于我的份額,全部歸孫子張明軒一人所有,排除其配偶的共有權。
2017年2月23日:趙秀英在公證處的公證下訂立遺囑,主要內容為:在我去世后,將上述房產中屬于我的份額(包括我自有的份額以及我可以從丈夫張建國那里繼承得到的份額)全部遺留給我們的女兒張麗華個人所有,不作為其夫妻共同財產。
死亡時間:
張建國于2007年9月23日去世
趙秀英于2022年5月28日去世
張明軒于2022年7月28日向法院遞交起訴狀,要求繼承一號房屋。
【雙方爭議焦點】
原告張明軒主張:
2006年公證遺囑指定一號房屋由其繼承,該遺囑合法有效;
2017年趙秀英的公證遺囑程序違法,公證處曾因違規被整頓,且工作人員不具有公證員資質;
趙秀英曾經患有疾病,在去世前兩年意識不清,2017年遺囑并非其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張大偉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二被繼承人還有其他孫子,且張麗華對趙秀英盡較多贍養義務,故原告提交的遺囑不應是二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張麗華辯稱:
不同意原告的訴請,原告持有的遺囑從形式上并非遺贈,應認定為遺囑,而本案原告并非二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其不具有繼承人資格,故其持有的遺囑應為無效遺囑。
【法院查明的關鍵事實】
房屋性質確認:一號房屋系張建國、趙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該房屋份額的50%。
2006年遺囑效力:二被繼承人在2006年通過訂立公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法定繼承人之外的人即張明軒繼承,不違反法律規定,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
2017年遺囑效力: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二人共同辦理,兩名辦理公證的工作人員并非全部應具有公證員資格。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該份遺囑系在公證處停業整頓期間辦理或違法辦理的公證。視頻錄像記錄了趙秀英訂立遺囑的過程,視頻中趙秀英意識清晰,能夠正確表達自己的意思。該遺囑系趙秀英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
遺囑沖突處理: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院判決結果】
一、一號房屋由張麗華、張明軒按份所有,二人各占該房屋50%的所有權份額,張大偉、張小軍于本判決書生效后7日內協助二人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判決理由:
張建國的遺產份額處理:張建國通過訂立2006年遺囑將其房屋份額遺贈與張明軒,張明軒在法定的期限內通過起訴表示接受該遺贈,張建國所占50%房屋份額應按照2006年遺囑辦理,由張明軒取得相應權利。
趙秀英的遺產份額處理:趙秀英先后立有兩份內容抵觸的公證遺囑,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故趙秀英所占50%的房屋份額應按照2017年遺囑,由張麗華繼承所有。
【律師提示】
本案典型意義
本案是公證遺囑沖突處理的典型案例。被繼承人先后立有數份公證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同時,遺贈與法定繼承的區別、遺囑效力的認定、公證程序的合法性等都是本案的爭議焦點。
核心法律要點
遺贈與遺囑繼承的區別
遺囑繼承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人繼承其遺產;遺贈是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將其遺產贈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張明軒并非張建國、趙秀英的法定繼承人,2006年遺囑屬于遺贈。
遺贈的接受期限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本案中,張明軒在法定期限內通過起訴表示接受遺贈。
數份遺囑沖突的處理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本案中,趙秀英先后立有2006年、2017年兩份公證遺囑,內容相抵觸,以2017年遺囑為準。
公證遺囑的效力
公證遺囑由公證機構辦理,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公證程序是否合法、被繼承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認定公證遺囑效力的關鍵因素。
夫妻共同財產的繼承
夫妻共同財產中,一半屬于配偶的個人財產,另一半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本案中,一號房屋系張建國、趙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二人各占50%份額,分別按照各自的遺囑處理。
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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