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走進酒吧點了一杯特調飲品
你并不知道
這杯飲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
還可能摻著什么
據南方都市報,中國裁判文書網去年底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深圳曾發生一起因誤飲“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劇,年僅15歲的少女劉某甲,在酒吧過量攝入含該成分的飲品后,因γ-羥基丁酸中毒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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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5日凌晨,案外人王某某、梁某某相約到龍崗區飲酒,由該酒吧營銷人員鄭某某負責訂臺,二人在SV55卡座就坐后,梁某某使用隨身攜帶的約40ml“滴滴”原液(即1,4-丁二醇)加入綠茶后勾兌成“滴滴水”與王某某等人一起飲用。
期間,鄭某某為留住客戶及多購買酒水,叫來酒吧“維護女”即被害人劉某甲到SV55卡座與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二人的“滴滴水”飲用完畢后,王某某要求鄭某某拿空扎壺到SV61卡座找被告羅某添加“滴滴”原液,鄭某某來到SV61卡座將空扎壺交給羅某,羅某朝扎壺內噴了約30滴“滴滴”原液,后鄭某某將裝有“滴滴”原液的扎壺拿回至SV55卡座加入兩瓶綠茶飲料勾兌成一扎壺“滴滴水”,后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玩骰子,期間被害人劉某甲攝入約兩大杯“滴滴水”。凌晨4時30分許,被害人劉某甲離開SV55號臺。
2023年10月25日7時許,被害人劉某甲因過量飲用“滴滴水”身體出現異常,經120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者符合因γ-羥基丁酸中毒死亡。
而1,4-丁二醇是γ-羥基丁酸前體物質,可在人體內通過乙醇脫氫酶代謝,迅速轉化成γ-羥基丁酸。γ-羥基丁酸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物,屬于合成毒品。
案發后,羅某、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均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羅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王某某一年十個月,梁某某一年,鄭某某一年七個月)。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分別賠償被害人家屬26萬元、7萬元、3萬元并獲諒解;酒吧所屬公司另賠償123萬元。
所謂的“滴滴原液”
不是普通飲品添加劑
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體
對消費者而言
酒吧里的“新潮飲品”暗藏風險
切勿因好奇或輕信而拿生命冒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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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輯 | 韓振
來源 | 南方都市報 深圳大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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