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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經緯4月24日電 因公司內部管理與控制存在缺陷等6項違規行為,光明乳業被責令改正。
光明乳業4月24日盤后公告,公司收到上海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光明乳業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滬證監決〔2026〕120號)(以下簡稱《決定書》)。
據《決定書》,經查,光明乳業存在以下事實:
1.公司部分制度內容不規范。《公司章程》(2024 年修訂本)中關于對外擔保、關聯股東的回避和表決的規定、《董事會議事規則》關于會計師事務所聘任程序的規定不規范,不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證監會公告〔2023〕62號)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八十條注釋、第一百六十條的規定。
2.2024年至2025年5月,公司以電子通信方式召開的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會議未制作會議記錄,違反了《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0號、第227號,以下簡稱《獨董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3.2025年6月18日,公司發出第八屆第一次審計委員會、第八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會議通知。2025年6月23日公司召開第八屆第一次審計委員會、第八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審議聘任財務總監議案。會議記錄顯示審計委員會召開時間晚于董事會召開時間,違反了《獨董辦法》(證監會令第227號)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
4.2023年至2024年,公司存在未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子公司Synlait MilkLimited(以下簡稱新萊特)定向增發股份等重大事項進行內幕信息登記、內幕信息登記過程中內幕信息知情人未確認、重大事項進程備忘錄事項規定不完整的情況,不符合《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5號——上市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證監會公告〔2022〕17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
5.公司收購新萊特產生的商譽對應的資產組未在后續會計期間保持一致,未在部分相關年度財務報告附注中作相應說明,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8號——資產減值》(財會〔2006〕3號)第十八條第四款的規定。公司2020至2022年財務報告附注中,商譽細分項披露不準確。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6.公司內部管理與控制存在缺陷。2023年1月至2025年7月未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披露重大訴訟、仲裁事項,相關子公司資料保管、資金支付、人員管理等存在不足。上述情形不符合《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財會〔2008〕7號)第三十六條的規定。
上海證監局指出,為防范證券市場風險,維護市場秩序,根據有關規定,該局決定對光明乳業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
公開資料顯示,光明乳業主要從事各類乳制品的開發、生產和銷售,奶牛的飼養、培育等業務,是國內規模最大的乳制品生產、銷售企業之一。
二級市場上,光明乳業24日收漲0.27%報7.43元/股。(中新經緯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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