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凱西
編輯 | 鄭瑤
帶金銷售模式喪鐘敲響?
在漫長的量變后,質變開始發生。歷史的車輪就是要碾軋醫藥行業的帶金銷售,這是一位業內人士近期的感受。
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26〕6號)(以下簡稱《解釋(二)》)將正式施行。
經過短短兩周時間的發酵,《解釋(二)》幾乎被認為將重新書寫中國醫藥商業賄賂的定罪邏輯。
在法律界人士看來,這是一個堪稱“制度補漏”的司法解釋;對業內人士而言,一切都在變得不同。
01
似曾相識的風聲鶴唳
一位醫藥商業公司的管理層反映,原本本周已經和一家藥企簽訂戰略合作協議,貨也發了,但因為下游的分銷商積極性不高,只得暫停。
手上有三四個分銷業務,其中兩個中成藥的臨床推廣,兩個月前就已經不再“高開”,他猜測可能是廠家提前得到了消息。
“臨床一線的無奈是,每天的業務情況都在發生變化......”
面對《解釋(二)》,有的從業者表示,話題敏感,不便評價,也有人直言,其對于肅清醫藥行業的商業賄賂,預計有很大的推動作用。
近期并不平靜,是多位從業者的普遍感受。
同樣是四月,貴州省多家醫療機構、衛健部門發布“醫療衛生機構從業人員違規參加學術活動舉報方式”公告,規范醫療學術活動秩序。據“醫學界”分析,此次貴州全省大范圍公開專項舉報渠道,或與貴州省衛健委去年發布的一項規范有關。
2025年6月,貴州省衛健委印發《貴州省醫療衛生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行為規范(征求意見稿)》,要求醫療機構將從業人員參加學術活動情況納入醫德醫風考評,與個人評優評先、年度績效考核掛鉤,同時建立學術活動全流程審批管理體系。
2023年夏天,一場被稱為“史上最強”的醫藥反腐風暴席卷全國。其間,國家衛健委在“全國醫藥領域腐敗問題集中整治工作發布有關問答”中指出,規范開展的學術會議和正常醫學活動要大力支持、積極鼓勵,需要整治的是無中生有、編造虛假會議進行利益輸送,以及違規私分贊助費等不法行為。
在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林聲達看來,隨著《解釋(二)》的施行,企業的合規義務進一步加重,且司法解釋出臺后,通常會配套針對性的執法行動,后續預計會出現一批相關典型案例,為司法實踐提供指引。
回望2023,颶風席卷而過,院長落馬,藥代失業,不少學術會議停擺,整個行業亦是熟悉的風聲鶴唳。
02
帶金銷售的窮途末路?
《解釋(二)》將在食品藥品醫療等領域行賄作為獨立的加重情節,使得醫療行業帶金銷售的法律性質得到明確界定。
在一位醫藥產業的資深從業者眼中,《解釋(二)》的出臺似乎是一場早就注定的清算。其也認為,肯定會有一批典型的事件、典型的人出來。
帶金銷售一度被視為醫藥產業市場準入的“潤滑劑”——通過向醫務人員給付現金、實物或其他利益,換取藥品或醫療器械的處方量。在帶金銷售主導的游戲規則下,藥品的銷量不由其臨床價值決定,而由“費用空間”決定——誰的回扣高,誰的產品就能進醫院、科室、處方。
當一種行為長期存在,它就會演變成一種“潛規則”,甚至行業文化。
在過去的許多年,“帶金銷售”與監管的關系如同一場漫長的“打地鼠”游戲。但是,這次多位業內人士認為,帶金銷售可能被“壓制”。
在其中一位從業者看來,《解釋(二)》是一個結果,不容忽視的前因是,醫藥商業賄賂查辦技術手段越來越強大。
其觀察到,對醫藥企業的合規要求已經不局限于銷售領域,研發、循證醫學領域、市場準入領域的合規治理都在同步進行。
一位業內人士直言,如果文件總是不能解決問題,那只能一次次加碼。
過去十余年,中國醫藥行業的反腐呈現出明顯的“行政主導”,5月1日起,在司法層面,入罪門檻降低,追責鏈條延伸,帶金銷售的法律風險已不可同日而語。
這是一種根本性的轉變。
03
喪鐘為誰而鳴?
引發醫藥產業震動的《解釋(二)》,實質新地下調了醫藥行業帶金銷售的法律紅線。
此前,醫務人員收受回扣的行為適用的是2016年的相關司法解釋——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額較大”的起刑點為6萬元。
《解釋(二)》明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定罪量刑標準分別參照受賄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標準執行,落實對不同所有制企業依法平等保護。
此后,一名普通醫生收受3萬元以上回扣,即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更值得關注的是對行賄端的同步收緊。
在以往的反腐中,往往側重于查處受賄方,對行賄方的追究相對較輕,甚至出現“行賄成本低、收益高”的聲音。
近年來,監管方越來越強調“受賄行賄一起查”。
依照《解釋(二)》,對單位行賄罪(第二條,向醫療機構等單位行賄)普通標準:個人20萬元以上、單位40 萬元以上入罪;醫藥醫療從嚴:個人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單位20萬元以上不滿40萬元,直接入刑追責。
醫療領域行賄的每一個環節都面臨著更低的刑事風險敞口。
與此同時,《解釋(二)》之下,企業再也無法與員工簡單“切割”。
在傳統的醫藥反腐實踐中,當終端業務人員因行賄被查時,藥企一般會發表聲明——該代表的行為系“個人行為”,與公司合規政策不符,公司已對其作出處理,以試圖將刑事責任限定在員工個人層面,保護企業主體的運營資格和市場地位。
《解釋(二)》可能徹底終結這種“甩鍋”模式。
《解釋(二)》第十六條明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一)單位集體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二)單位實際控制人或者主管人員決定,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的。
藥企與醫藥代表之間的“防火墻”在刑事追責層面已被拆除。
《解釋(二)》還將打擊范圍延伸至行受賄鏈條中的中間環節,在帶金銷售網絡中扮演“撮合”角色的代理商、中間人,同樣面臨刑事追責風險。
2018年以來,帶量采購、價格治理,直接擠壓藥品價格中的“回扣空間”,瓦解“帶金銷售”的經濟基礎;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改變醫院和醫生的行為模式;醫療服務價格調整與醫生薪酬改革,通過合理的績效激勵破除“以藥養醫”。
當空間逐漸壓縮、刑事風險已不可承受,藥企必須找到費用驅動之外的增長路徑。如果說《解釋(二)》為舊時代敲響了一聲喪鐘,那么,喪鐘究竟為誰而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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