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樣是普華永道對恒大的審計工作,內地與香港給出了完全不同的定性與處罰:內地認定為未勤勉盡責、重大過失,香港則定性為主動促成虛增利潤、構成共同欺詐,一輕一重、一罰一賠,背后是兩地法律標準、監管范圍、追責邏輯的本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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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處罰與定性上看,兩地結果差異懸殊。
內地監管部門對普華永道中天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業務收入1.65億元,罰款2.76億元,罰沒合計約4.41億元,同時暫停承接新證券業務6個月,撤銷廣州分所執業許可。官方明確定性為未勤勉盡責、重大過失,并未認定其存在“故意共謀造假”,處罰也僅針對恒大境內債券相關審計業務,不覆蓋港股上市主體的全集團財務造假。
香港方面處罰則嚴厲得多:香港監管機構認定普華永道(羅兵咸永道)主動促成、協助虛增利潤,構成共同欺詐,性質接近造假共犯,除了處以約3.1億港元罰款、限制相關人員執業外,更開創性判決其承擔高達10億港元的賠償責任,專門用于彌補少數股東的投資損失,追責范圍覆蓋整個港股上市恒大集團的財務造假行為。
造成定性天差地別的首要原因,是監管范圍與執法對象不同。內地監管只針對恒大境內發債主體,依據內地證券法監管境內債券市場,調查取證集中在內地業務底稿,難以完整掌握全集團跨境造假鏈條。而香港監管覆蓋港股上市的中國恒大集團整體,重點保護境外中小股東,可調取集團合并報表、跨境資金與完整造假證據,追責更具全局性。
更深層的區別在于過錯認定標準。內地監管以程序合規為核心,只要審計機構流程缺失、核查不到位、未能發現重大錯報,即可認定重大過失,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其存在主觀故意合謀,因此無法定性為欺詐共犯。
香港則更看重主觀意圖與實際危害,只要審計機構明知財報失真,仍放任甚至協助造假、出具無保留意見,誤導投資者,就構成共同欺詐。香港監管掌握完整證據鏈,證實普華永道并非單純疏忽,而是刻意配合虛增利潤,直接導致投資者受損,因此按共犯邏輯從嚴追責。
二、兩地追責目標也截然不同。
內地以維護市場秩序、懲戒機構違規為主,罰沒資金上繳國庫,投資者損失需另行通過民事訴訟追償。
香港則以直接救濟受損股東為核心,10億港元賠償直接面向少數股東,這也是香港史上罕見的、要求審計機構直接向上市公司股東賠付的重磅裁決。
此外,內地與香港受罰主體相互獨立,內地為普華永道中天,香港為羅兵咸永道,分別執業、分別擔責,也進一步形成了處罰力度與定性上的明顯區別。
綜上,兩地監管結論不同,并非對同一行為雙重標準,而是基于不同監管轄區、法律規則、證據范圍與保護重心,作出的各自獨立的專業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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