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5月1日起
醫務人員吃回扣直接入刑”的消息
引發公眾廣泛熱議
事實上,此次并非出臺一部全新的法律
而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于2026年4月10日發布的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
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以下簡稱《解釋(二)》)
將于5月1日正式施行
《解釋(二)》直接指向“單位行賄罪過去量刑過輕”,這個長期讓藥企感到“安全”的制度漏洞。此次直接對準了醫療購銷中最“致命”的商業賄賂鏈條。無論是單位集體決定,還是由實控人、主管人員決定,只要行賄違法所得歸單位所有,就以單位行賄罪定罪處罰。這把醫藥代表行賄和公司“切割”的路徹底堵死,也就是說醫藥代表行賄,公司難逃罪責。
與此同時,普通醫生作為非公職人員受賄罪認定“數額較大”的起刑點將降至3萬元,醫藥反腐將從緊盯“關鍵少數”逐漸邁向“全覆蓋”的新階段。
此次《解釋(二)》統一并大幅降低了定罪標準,其核心在于:將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普通臨床醫生大多適用此罪名)的定罪量刑標準,統一參照執行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標準。律師直言,這意味著,醫務人員累計收受藥品、醫療器械供應商回扣金額達到3萬元,就將面臨刑事追責。與此同時,醫療領域行賄的入罪門檻也同步降低,個人對單位行賄金額達10萬元以上,單位對單位行賄金額達20萬元以上,即可認定為對單位行賄罪,法律打擊的范圍進一步擴大。
此次《解釋(二)》針對性解決了以往醫藥領域貪污賄賂案件辦理中“標準模糊、追責困難”的痛點,尤其對單位受賄、行賄相關罪名的認定標準進行了細化,同時統一了非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量刑尺度,對醫藥行業合規經營形成強力約束,也讓司法實踐中辦案有了更明確的依據,算是給醫藥行業的合規發展敲了個警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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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福州晚報、中國醫療保險、齊魯晚報、第一財經
編輯 薛雅平 江杭
審核 張晨
監制 吳凌 峰 方仁平
發現城市管理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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