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清楚的,事實是明確的,但這個世界已經30年了,需要有關部門,相關通知,走有關流程,寫相關說明,最后才能有有關處理意見,得出相關結論,當然趕上流量高企的時代,錢的事情,和解還是很可能的,反正走的是國家賠償!
這點,希望大家能安心等待處理結果。
我給大家分成三個環節分析下這個事情,大家就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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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件的歷史沿革
1996年,家住大連的潘永嘉在大連周水子機場時,被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遠洋抓獲,其攜帶的2859.2克黃金被當場扣押 。同年,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后,他被取保候審 。
此后整整三十年,潘永嘉從未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在內的任何案件終結文書,也從未被告知案件的最終處理結果 。
在這期間,他曾多次向蓋州警方詢問案件情況并索要黃金,但都沒有得到明確答復 。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正式委托律師提出國家賠償申請,但僅僅兩天后,蓋州市公安局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理由是"綜合現有證據材料,潘永嘉的請求已超過時效,不符合申請條件" 。
潘永嘉不服,遂向營口市公安局申請復議。他認為蓋州警方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已將涉案黃金交售給當地人民銀行,也未提供證據已對涉案黃金作出處理并將處理決定送達他本人,因此應視為對涉案黃金的扣押處于持續狀態,并提出的返還黃金的請求也未超過正常時效 。
但在復議核查期間,蓋州市人民銀行回函稱,因2012年洪水淹沒銀行舊址,檔案丟失,賬目被毀,無法查找黃金交售情況 。
而本案件的主要承辦人已經去世,另一經辦人也已退休,且表示不清楚案件現在的狀態 。
所以,現在案件的情況進入了薛定諤的貓狀態,即事情是真實的,狀態是未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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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價追回的可能
應該按照1996年的金價還是2026年的現行金價進行賠償想必是大家最關心的!
因為1996年,黃金價格大約在每克95元左右,2859.2克黃金當時價值約27萬元。而截至2026年4月,國內黃金價格已經上漲到每克約780元,這批黃金現在的市場價值約為223萬元,相差超過8倍,金額也已涉及重大門檻!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但目前法律界對于"相應的賠償金"應該如何計算,爭議較大。通常,公安機關通常傾向于按照黃金被變賣時的價格進行賠償,而當事人則要求按照作出賠償決定時的市場價格賠償。
不過,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如果判罰,基本按市場價格進行賠償。
畢竟,黃金不屬于特定物,如果程序符合流程,交接合法合規,那黃金應該還在,并且其是可交易物,公安機關可以出售,就算已經將黃金交售,但仍可以再購回等量的黃金返還給當事人。如果不能返還等量黃金,就應當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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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歷史上此事件的處理結果傾向
很遺憾,我查閱了近40年來的相關記錄發現,這類爭議最終不了了之的概率很大,
最近的一次是山東棲霞男子申請返還27年前被扣的360克黃金和700元現金遭棲霞公安拒絕,為此煙臺公安責令棲霞公安重新決定。
唯一成功的兩次,一次是吉林于潤龍46公斤黃金案:2002年的事,最終于2015年獲得約1300萬元國家賠償,基本按市價補償。
另一次是西藏馬超58公斤黃金案:1999年,馬超等人的58公斤黃金被那曲公安處扣押。2017年,西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判決賠償1100萬,也基本是市價。
除此以外,1998年山西張某某23根金條案,
1996年廣東馬哈比9350克黃金案,1991年甘肅馬有蘇19.4公斤黃金案,都是部分賠償或遭拒。
這些案例表明,在沒有外部強力干預的情況下,當事人想要追回被扣押多年的黃金,幾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即使最終獲得賠償,也往往要經歷長達十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漫長申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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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家還是要相信光啊,只要媒體曝光了,希望就大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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