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59.2克黃金制品被公安扣押三十年”一事近日出現新進展。1996年5月,遼寧省瓦房店市男子潘永嘉在購買2859.2克黃金制品,被營口蓋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為由帶走調查,相關黃金也被一并扣押。隨后,潘永嘉的妻子繳納5萬元保證金,本人被取保候審。
此后多年,潘永嘉始終未收到包括撤案決定書、終止偵查決定書或解除取保候審通知書等在內的任何案件終結文書,也未被明確告知案件處理結果。
今年1月6日,在黃金被扣押近30年后,現年76歲的潘永嘉向蓋州市公安局提出刑事賠償申請。但兩天后,該局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認為其申請已超過法定時效,不符合受理條件。
對此,代理律師表示,根據當時施行的《金銀管理條例》,當事人的行為未必構成走私犯罪;如果警方不能提供原始辦案證據,證明扣押處置涉案黃金的合法性,應視為違法扣押。
4月25日,事情迎來轉機。蓋州市公安局主動聯系潘永嘉,雙方已約定就賠償問題進行當面溝通。律師表示,案件存在較大和解可能。
編輯: 陳昱卉
責編: 周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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