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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2009年的拆遷協議,指紋經確認確為本人所留,但協議上的簽名無法證實為本人親筆書寫。一筆46萬元的轉賬款項,被認定為全部拆遷補償款,而四川金堂村民曾某福始終主張該筆費用僅為補償預付款。
這份內容存疑的拆遷協議,致曾某福耗時16年逐級維權,歷經兩級訴訟敗訴。時至今日,他依舊心存困惑與不解:不是本人簽署的名字,為何會成為約束自身權益的依據?
曾某福,系四川省金堂縣棲賢鄉岳公村村民,同時也是成都某玲生態園藝場的投資人。二十年多年來,他潛心深耕苗圃產業,悉心耕耘土地,這片園地也成為其一家人穩定的生活保障與主要生計來源。
2009年,受金堂大道項目建設規劃影響,其房屋及地上附著物被納入拆遷范圍。此后,一筆46萬元款項轉入其妻子賬戶,相關工作人員告知該筆款項為先行撥付的補助,用于配合前期拆遷工作,后續將完成整體評估,并統一核算結算補償。曾某福對此予以信任,并主動配合完成了房屋拆除。卻未曾料到,這次拆遷,竟是他長達十余年的維權開端。
2024年,曾某福向金堂縣相關政府申請落實安置補償相關事宜,卻被告知,其早在2009年便已簽訂拆遷協議,全部補償款項早已發放完畢,不再另行補償。也正是這時,他才首次完整看到這份事關自身切身權益的拆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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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當事人提供)
為厘清事實、還原經過,曾某福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案涉拆遷協議無效。案件審理期間,法院委托西南某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協議中的簽名及指印進行專業司法鑒定,鑒定結論存在明顯矛盾:
1、簽名部分:結合比對現有筆跡樣本,無法認定協議上 “曾某福” 三字為其本人親筆書寫;
2、指紋部分:協議落款處的指印,經鑒定為曾某福右手拇指所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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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字跡、指紋指印鑒定說明,當事人提供)
該協議出現 “指紋屬實、簽名存疑” 的特殊情形,與常規簽約流程相悖,也成為本案最關鍵的疑點。按照正常的辦事規范,協議簽署應由本人親筆簽名并自行捺印。反觀這份拆遷協議,筆跡無法確認,指紋卻真實有效?這份指紋究竟是在何種情形留下?曾某福始終未得到合理解釋。
案件歷經一審、二審,直至四川省高級相關法院終審裁定。均以協議“指紋真實、款項已實際收取、房屋亦已拆除”為由,認定案涉拆遷協議有效,依法駁回了曾某福的訴訟請求。裁判的核心考量在于,曾某福接收款項、配合搬遷拆除的行為,即視為認可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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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相關判決書,當事人提供)
但曾某福始終持有不同意見。他表示,46萬元是“前期預付款項”,并非完整的拆遷補償總額;自己未曾親筆簽字確認。同時,他認為該補償按包干標準核算,遠低于同期法定補償標準,因此并不認可這份協議的相關約定。
除此之外,更令曾某福難以認同的是,2015年他名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面積被辦理變更登記。對于相關申請文件簽名與指印,他均否認由本人出具,后續申請司法鑒定也未被準許。
相關主管部門則以“該土地屬于國有劃撥性質,不適用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為由,不予參照2016年正式征地批復出臺后的統一補償標準,重新核算相關安置補償費用。
同一路段、同一征收片區內,其他被征收村民均可按新的補償標準核算待遇,唯有曾某福的補償,被固定在2009年的金額標準中。16年間,曾某福因缺乏專業法律知識,也沒有充足的經濟條件,去支撐漫長且繁瑣的維權歷程。
他始終懷揣著最樸素的訴求:非本人簽署的簽名,不應具備法律效力;在信息不充分情況下領取的預付款,也不宜直接認定為全部補償款項。多年來,他持續提交申請鑒定、遞交材料,提起行政復議與訴訟,卻一次次被駁回。
這份存在 “簽名存疑、指紋屬實” 情況的拆遷協議,引發了社會公眾對基層拆遷工作程序環節的關注。在拆遷相關的行政履職過程中,能否僅以當事人收款、房屋拆除的行為推定其自愿認可協議內容,是否需對協議這類關鍵文書的簽名真偽進行嚴謹甄別,成為此次事件延伸出的核心討論方向。與此同時,拆遷過程中普通民眾的知情權與公平補償權如何得到有效保障,也隨之成為社會層面熱議的相關議題。
曾某福的涉拆遷相關事宜,已走過 16 年的跟進歷程。這件事所牽動的,除了他個人的拆遷補償訴求,更有普通民眾對于拆遷安置中權益保障、公平對待的普遍關注。
如今,該案件終審判決已落定,對應的法定行政程序也已全部走完。
但對曾某福而言,仍有多件核心事項的疑問未能得到解答:一份簽名真偽無法核實的協議,為何會被認定為有效協議?當初關于先行付款的口頭告知,最終為何被認定為 “補償全部結清”?同屬一個征收項目、同樣因公共建設出讓土地,為何補償標準會出現明顯差異?16 年的輾轉奔走與持續跟進,他始終希望,能為這些疑問找到一個清晰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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