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間借貸等民事活動中,不少人出于情面為他人提供擔保,卻對簽字之后的法律后果缺乏了解。一旦債務人無法履行還款義務,擔保人將面臨怎樣的責任?本文就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兩種擔保方式有何區別,以及能否爭取不起訴或緩刑等問題作簡要介紹。
一、擔保人要承擔什么責任
擔保的核心在于,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擔保人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一旦簽字,就面臨將來替他人還債的可能。
根據《民法典》第686條的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一規定相對于原《擔保法》的規定有重大變化,對于保證方式約定不明的情況,不再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而是按照一般保證處理,在較大程度上維護了保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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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兩種擔保方式的區別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一般保證人享有一項重要的權利——先訴抗辯權,即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通俗來講,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法院會先調查借款人名下所有財產,確定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后,才會執行擔保人的財產償還債務。
連帶責任保證則不同。根據《民法典》第688條的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人面臨的責任風險遠比一般保證人要高。連帶責任保證需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方可成立,如果當事人要設立連帶責任保證,只能通過明確約定的書面方式。
無論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擔保人在實際承擔了保證責任之后,均依法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民法典》第700條明確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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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擔保人能否爭取不起訴或緩刑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擔保責任的承擔屬于民事法律范疇,與之相關的不起訴和緩刑均屬于刑事法律制度。一般而言,純粹的民間借貸擔保糾紛并不會直接引發刑事追訴,擔保人面臨的主要是民事責任,并非刑事責任,因此通常不涉及“不起訴”或“緩刑”的問題。只有在擔保行為本身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情況下,才會進入刑事程序。
從不起訴制度來看,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起訴主要適用于法定不起訴、酌定不起訴和證據不足不起訴等情形。法定不起訴適用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情形;酌定不起訴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情形。
從緩刑制度來看,根據《刑法》第72條的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這四個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綜上所述,擔保人在簽字之前應當充分了解不同保證方式的法律后果,合理評估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只有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才能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陷入不必要的困境。擔保有風險,簽字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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