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顧元森)4月27日下午,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召開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典型案例發布會。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案位列第一個案件,該案件的典型意義是,在特定情形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所受事故傷害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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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確把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勞動者認定工傷條件,保障其權益
戎某出生于1949年1月26日,未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戎某受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雇,在公共道路進行園林花木栽種工作,雙方約定按照實際工作天數支付報酬。2021年9月7日,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戎某工作,戎某為到馬路對面上廁所,在橫過機動車道步行至牛首大道花崗路路口附近路段時,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后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戎某負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經調查,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戎某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認為戎某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戎某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故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江北新區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明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事故發生時,戎某系為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作,雖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其系農業戶口且未依法享受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其在工作期間為解決生理問題時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情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判決駁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在現行勞動法框架下,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無法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但實踐中仍有大量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繼續工作,且從事建筑、保潔等工傷風險較高的工作,加強對該群體的保障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社會和諧的必要舉措。本案準確把握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認定工傷的條件,保障老年勞動者獲得醫療救助、傷殘待遇等工傷保險權益,引導用人單位依法履行用工安全保障義務。
跨城上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受傷,可以被認定為工傷
楊某和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南京市玄武區項目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23年6月20日,楊某離開項目工地回江蘇泗洪老家。2023年6月22日至24日為端午節法定節假日。2023年6月23日,楊某接到班組長通知需當日返回南京項目工地。當日,楊某乘坐客車從江蘇泗洪老家返回南京項目工地,車輛行駛至安徽天長境內時發生交通事故,楊某因此受傷。后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楊某對此次事故無責任。經調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楊某不予認定為工傷。楊某不服,提起訴訟。
江北新區人民法院認為,2023年6月23日,應班組長通知,楊某從泗洪老家回南京項目工地是為了上班,符合“上下班途中”的目的因素;上下班的合理路線是指往返于工作地和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這里的居住地包括職工的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楊某在端午節前后回泗洪老家與家人團聚,楊某從家庭住所地泗洪返回南京項目工地的路線,屬于上班的“合理路線”;楊某于事發當日上午接到班組長返回工地的通知,于當日下午從泗洪返回南京,考慮到兩地距離、節假日出行車輛相對增多等因素,楊某發生事故的時間屬于上班途中的“合理時間”。因此,楊某所受事故傷害應認定為工傷,因此,判決撤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并責令其重新作出處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工傷認定中的“工作場所”,應包含這些合理區域
胡某生前系某建筑安裝公司職工,工作地點位于南京梅山鋼鐵公司廠區內。2021年9月9日8時多,胡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梅山鋼鐵公司內寶焦路附近發生交通事故當場死亡。事發時,胡某身著工作服。后公安交警部門認定對方負事故全部責任,胡某無責。經調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胡某的情形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認定為工傷。某建筑安裝公司認為其營業執照登記經營場所為南京市雨花臺區中華門外新建煉鐵信號樓,胡某受到傷害死亡的地點并非公司工作場所,因此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認定工傷決定。
江北新區法院認為,胡某的工作地點位于梅山鋼鐵公司廠區內,但工作區域并非固定,工作內容也不固定,其完成一個工作區域的工作內容后,會前往另一個工作區域工作。事發時,胡某身穿工作服、駕駛電瓶車在廠區內行駛,符合從一個工作區域前往另一個工作區域的特點。同時,胡某的死亡雖不是其工作內容直接導致,但胡某是因工作在趕赴工作地點的合理區域內被撞身亡,系為完成工作任務所致,屬于因為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傷害。因此,判決駁回某建筑安裝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建筑安裝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后該公司撤回上訴,二審法院裁定準許。
法院認為,對于工作場所的界定,應當遵循最大可能保障主觀無惡意的勞動者在因工傷亡后能夠獲得救濟的原則。因履行工作職責的需要,職工從事職業活動有多個工作場所、往來于多個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應視為職工為完成工作所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區域。本案立足工作需要、職責范圍、合理延伸等核心要素,準確把握工作場所界定標準,在當前用工形態日益靈活,勞動者工作場所多樣化、靈活化的背景下,有利于充分彰顯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促進勞動關系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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