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市場資訊
(來源:注冊圈)
一
審評過程中變更持有人
1.1 法規要求
根據藥品注冊申請審評期間變更工作程序(試行),藥審業〔2022〕597號 :
藥品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期間的變更
僅發生藥品注冊申請人主體變更的,受讓方應當向藥審中心提出補充申請。該申請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關聯,一并送局審批,原上市許可申請審評時限不變。
申報資料參照《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1年第 8 號)附件 4 整理,對應項目無相關信息的可在項下注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
其中,境內生產的藥品,還應當提交藥品注冊申請人和生產企業相應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及其變更記錄頁。
審評期間的補充申請收費標準參照《國家藥監局關于重新發布藥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2020年第75號)等要求執行,境內生產無需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注冊費為0.96萬元。
1.2 辦理流程(僅持有人變更,生產地址不變)
(1)確認轉讓的品種后,轉讓雙方需簽署《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轉讓協議》,在申報持有人變更時需要提供一份此協議的原件。
(2)新持有人和生產企業簽訂生產協議和質量協議。
(3)新持有人根據B證辦理所需資料要求省局辦理B證。
(4)生產企業辦理C證增項。
(5)新申請人根據申報資料的要求,向國家局提出持有人變更的補充申請。
二
藥品上市后變更持有人
2.1 法規要求
根據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2021年8號文):
第七條,申請變更藥品持有人的,藥品的生產場地、處方、生產工藝、質量標準等應當與原藥品一致;發生變更的,可在持有人變更獲得批準后,由變更后的持有人進行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并按規定經批準、備案后實施或報告。
第八條 申請變更境內生產藥品的持有人,受讓方應當在取得相應生產范圍的藥品生產許可證后,向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審評中心(以下簡稱藥審中心)提出補充申請。其中,申請變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持有人,受讓方還應當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定點生產企業的數量和布局要求。
申報資料參照《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上市后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1年第 8 號)附件 4 整理,對應項目無相關信息的可在項下注明“不適用”并說明理由。
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審批類變更的補充申請審評時限為六十日,補充申請合并申報事項的,審評時限為八十日,其中涉及臨床試驗研究數據審查、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的審評時限為二百日;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重新發布藥品注冊收費標準的公告》(2020年第75號)等要求執行,境內生產無需技術審評的補充申請注冊費為0.96萬元。
2.2 辦理流程
(1)新持有人根據B證辦理所需資料要求向省局申請辦理B證。
(2)生產企業辦理C證增項。
(3)新持有人根據申報資料的要求,向國家局提出持有人變更的補充申請。
三
《藥品生產許可證》B證及C證辦理流程及注意事項
3.1 法規要求
《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2020年第47號)
第七十七條對藥品生產許可證的分類碼含義進行了說明:
分類碼是對許可證內生產范圍進行統計歸類的英文字母串。大寫字母用于歸類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產品類型,包括:A代表自行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B代表委托生產的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C代表接受委托的藥品生產企業、D代表原料藥生產企業;小寫字母用于區分制劑屬性,h代表化學藥、z代表中藥、s代表生物制品、d代表按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y代表中藥飲片、q代表醫用氣體、t代表特殊藥品、x代表其他。
《國家藥監局關于加強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委托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的公告》(2023年第132號)
一、嚴格委托生產的許可管理
(一)申請人擬委托生產藥品、申請辦理藥品生產許可證(以下稱B類許可證)或者申請B類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市場監管總局令第28號)、《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47號),嚴格審核申請材料,嚴格審核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藥品GMP符合性檢查告知書、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
(二)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落實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監督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持有人監管規定》)和本公告有關規定對申請人開展現場檢查,重點檢查申請人關鍵崗位人員配備和在職在崗情況、質量管理體系建設和運行情況、對委托生產的管理情況等內容,確認申請人具備履行藥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的能力。符合規定的,方可核發B類許可證或者批準相關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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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生產無菌藥品的,持有人的生產負責人、質量負責人、質量受權人均應當具有至少五年從事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其中至少三年無菌藥品生產和質量管理的實踐經驗。
(三)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嚴格審查企業接受委托生產的申請材料,并按照藥品GMP符合性檢查有關要求組織開展現場檢查,出具藥品GMP符合性檢查告知書;或者結合既往檢查和風險研判情況,依據對同一劑型或者同一生產線的檢查結果提供相關藥品GMP符合性檢查告知書。
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簽收申請材料后15個工作日內,依據藥品GMP符合性檢查結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現場檢查、企業整改、技術審查和評定等所需時間不計入期限。
對于在新建車間或者新建生產線受托生產的、尚未獲得上市許可的品種,可以根據許可檢查的結果出具是否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根據受托生產企業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可以受理B類許可證核發申請或者相關變更申請。
(四)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通過事前溝通等方式,指導申請人在完成支持藥品上市注冊的藥學、藥理毒理學和藥物臨床試驗等研究,確定質量標準,完成商業規模生產工藝驗證,并做好接受藥品注冊核查檢驗等準備工作后,再提出藥品生產許可證的核發申請或者增加生產范圍的申請。
(五)根據藥品上市注冊需要,新核發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藥品生產許可證新增生產范圍、相應生產范圍暫無產品取得上市許可的,應當在藥品生產許可證相應生產范圍后標注“(僅限注冊申報使用)”。
申報上市許可的申請未能獲得批準的,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督促申請人在6個月內申請注銷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者申請核減相關生產范圍。
3.2 辦理流程
1、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同一省的(可免除同意受托生產意見)
(1)目前大多省局生產處要求,辦理B證時品種需已完成工藝驗證批3個月穩定性試驗,若需進行BE,則BE備案完成(各省稍有差別)方可辦理。
(2)受托方生產許可證應有相應劑型的生產范圍。
(3)同省可免除同意受托生產意見,委托方申請B證的核發,B證核發后受托方再申請C證的核發。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對受托方生產藥品的車間和生產線開展現場檢查。
2、委托方和受托方不在同一個省的(需辦理同意受托生產意見)
(1)首先,受托方應該先向其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交相關材料,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受托方生產藥品車間及生產線進行現場檢查,省局出具受托方是否符合受托品種生產的條件和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
(2)待受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受托方是否符合受托品種生產條件的結論和同意受托生產的意見之后,委托方再向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提交申請B證相關材料,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委托方組織現場檢查,再結合受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管部門出具的意見,委托方省藥品監督管理局決定是否核發B證。
(3)待委托方所在地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最終審批后,受托方向受托方省局申請 C證。
3.3 辦理B、C證需要的資料
根據國家藥監局關于實施新修訂《藥品生產監督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 第47號) 中的要求及結合各省局要求提供資料。
注冊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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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注冊圈 作者 | 小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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