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廣西玉林市兩級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糾紛案。
12歲的小揚與14歲的小于相約外出游玩。二人來到一處河道岸邊。小揚因故未下水,小于則自行脫衣走入河中,隨后不幸溺水身亡。
小揚在岸邊呼喊無果,因害怕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也未向周邊求救,便獨自離開。小于的遺體被發現后,小揚在警方首次詢問時謊稱二人外出游玩不久后分開,他不知道小于去游泳的事。直至民警再次問話,他才說出實情。
雙方家庭為此發生責任歸屬糾紛,小于父母將小揚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承擔主要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綜合全案,損害后果的發生是多因一果,主要原因是小于自身忽視安全的涉險行為,次要原因是小揚未能履行合理的同伴間救助義務,而小于父母作為監護人,亦未能阻止孩子私自外出前往危險水域,監護存在疏漏。
綜上,應由小于父母自行承擔90%的責任,小揚承擔10%的責任,小揚的賠償責任由其監護人承擔。故判決:小揚父母應向小于父母賠償9.6萬余元。
來源 廣西法治日報
編輯 成嘉怡
審核 毛迪 王晨郁
校對 陳潔珍
BREAK AWAY
![]()
![]()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