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鄭州一中學欄桿斷裂致學生墜樓重傷,事故調查報告7年未公布)
兒子墜樓癱瘓7年后,熊杰還在等待一個答案。
7年前,鄭州一所普通民辦中學教學樓欄桿突然斷裂,三名高一男生從三樓墜落受傷,經傷情鑒定,兩人重傷二級、一人輕傷一級。小熊是傷得最重的那個,他被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只能靠不間斷地康復訓練維持現狀。
熊杰提供給新京報記者的一份鑒定報告顯示,斷裂的欄桿并未按照竣工圖紙施工,不符合國家相關規范要求。他認為,施工、監理、校方等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員都應對此擔責。
![]()
2018年7月,事發教學樓銹蝕的欄桿。受訪者供圖
然而,除了從公開渠道得知事發學校的一名校長被停職,熊杰對事故的追責情況一無所知。他曾多次要求鄭州市教育局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公開事故調查報告,但截至發稿,均未獲回復。
除此之外,熊杰希望追究事故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他向公安機關報案,2023年12月,鄭州公安局高新分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偵查。兩年過去,案件還在偵辦中。
熊杰獲取的一份來自公安機關的文件顯示,經評估,案件的直接經濟損失為欄桿修復等費用1249元。但迄今為止,校方已經支付給熊杰1300萬元。多位從事建筑工程法律事務的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這筆錢是否屬于計入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有可能影響相關責任人的構罪。
事發七年,調查報告追責情況未公布
2018年6月20日,晚自習課間休息時,鄭州外國語新楓楊學校(以下簡稱“新楓楊學校”)中教樓和行政辦公樓三樓連廊處的欄桿突然斷裂,三名高一年級男生墜落到一樓。當晚,三人被送醫搶救。
診斷證明顯示,小熊被診斷為頸部脊髓損傷、四肢癱瘓,另兩名受傷學生,一人被診斷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多個臟器損傷,另一人全身多處骨折。
經治療,小熊逐漸脫離生命危險,但仍是高位截癱狀態,需要24小時看護。
2018年,事發后兩天,鄭州市教育局發布通報稱,鄭州市教育局成立由該局時任黨委書記任組長的事故調查處理領導小組,立即展開調查處理工作,并決定對該校校長袁拓實作出停職處理。通報還稱:“待事故調查結束,進一步對相關責任人依規依紀嚴肅處理。”但此后,鄭州市教育局并未向社會公開事故調查報告,也未將調查結果和后續追責情況告知熊杰。
![]()
2018年6月鄭州市教育局對此事的通報。網絡截圖
2020年12月,熊杰前往鄭州市教育局,隨后致函鄭州市教育局和鄭州高新區管委會環保安監局,要求他們依法出具事故調查報告,告知調查結果和相關責任人的處理情況,但均未獲回復。
從那時起,熊杰開始四處走訪有關部門,他想弄清楚,誰該為兒子被斷送的人生負責。
事發五年后,公安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
![]()
2023年12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偵查。受訪者供圖
2020年12月,熊杰報警,并向公安機關提交刑事控告書,要求對新楓楊學校、鄭州市教育局、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涉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行為立案偵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021年4月,熊杰從公安處得知,事發時新楓楊學校報警,民警也出警了,但出警記錄顯示“不予立案”。
2023年前后,熊杰從新楓楊學校獲取的一份事發教學樓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報告顯示:教學樓于2005年通過驗收投入使用,欄桿斷裂脫落的主要原因為欄桿做法與竣工圖紙不符,欄桿立柱底部與欄桿扶手西側端部均缺少有效錨固。而立柱銹蝕嚴重對欄桿斷裂脫落產生了不利影響。鑒定材料結論顯示,欄桿不符合設計及國家相關規范要求。
![]()
事發教學樓建筑工程質量檢測鑒定報告。受訪者供圖
2023年12月18日,鄭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偵查。
我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從事建筑工程法律事務的律師錢濤解釋,本案中警方立案偵查,通常表明在初步審查后,案件已經達到了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而最終是否構成犯罪、罪名能否成立,還需要經過后續嚴格的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程序來最終認定。
傷者醫療康復賠償是否計入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存爭議
今年8月,鄭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向鄭州市公安局做出的一份報告披露,該案正在進一步偵辦中,其中提到,楓楊派出所在調查取證后認為,現有證據仍無法達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追訴標準。
專注建筑工程法律事務領域的律師王剛介紹,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核心構成要件,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以及工程監理單位中對工程質量與安全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存在“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的具體行為,例如建設單位強迫使用不合格建材、設計單位不按標準設計、施工單位偷工減料或不按圖施工等,且這些違規行為與引發的安全事故之間必須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
“要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還必須實際造成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王剛強調,“重大傷亡事故” 是一個具有嚴格法律標準的概念,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2023年12月,鄭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委托鑒定機構對小熊等三名受傷學生做傷情鑒定,包括小熊等兩人被鑒定為重傷二級,另一名學生為輕傷一級。
上述報告提及,2022年公安機關委托評估機構對學校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進行評估,評估結論為:直接經濟損失(欄桿修復等費用)的評估價值為:1249元。
刑事律師趙正彬認為,僅考慮傷亡程度或財產損失,該案可能未達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入罪門檻。
但趙正彬同時強調,造成多人重傷的嚴重后果,也是定罪量刑的關鍵考量因素。趙正彬強調,“是否構成犯罪,不能只關注直接經濟損失,還要考慮其他構成要件,目前案件仍在偵查中,最終結論有待辦案機關依法作出。”
熊杰的代理律師張亮認為,本案達到了立案追訴標準,他提出,校方支付給傷者的醫療康復賠償金已超過司法解釋規定的100萬元,也應計入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
因小熊受傷嚴重,在鄭州、北京治療后,熊杰又將小熊送往美國康復治療,花銷巨大。上述高新分局報告披露,學校以“賠償或借款”形式,賠付小熊治療費用超過1300萬元,賠償另外兩名學生140余萬元。
但熊杰稱,截至2025年10月,學校共支付給他約1300萬元,“但向來都是以賠償名義,不存在借款,也并未打借條。”但這筆錢無法完全覆蓋小熊的康復治療花銷,未來還會持續產生康復費用。
新京報記者查詢裁判文書網發現,2020年6月,四川省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了一份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的二審判決書,對涉案工程垮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作出厘清。原判認為,安置受災群眾支出為事故發生后的間接損失,不宜認定為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但二審法院認為,案發后為安置受災群眾發放的生活及住房等補貼與涉案工程垮塌有直接的因果關系,應認定為事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一份刑事裁定,也將事故死者的死亡賠償金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王剛律師認為,雖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工程安全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應該是直接、必然發生的損失,與事故發生具有因果關系。新楓楊學校案件中,三名學生因工程質量問題受傷,必然會產生醫療費用和后續的康復費用,校方為此支付的醫療康復費用應是直接經濟損失,但傷者照料者的誤工費則只能算間接損失。
熊杰說,兒子目前處于高位截癱狀態,胸部以下無知覺,大小便失禁,徹底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以當今醫療水平無法予以治愈。“我只想給兒子一個交代,也想讓各個環節沒有履職盡責的人員付出代價,避免再有類似慘劇發生。”
新京報記者 劉思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