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內鬼”受賄兩千萬后公司損失一個億,涉嫌行賄的商人未被追責)
個人受賄2000萬元、公司損失1個億之后,一名企業“內鬼”被判刑九年,而涉嫌向他行賄的商人,在經歷兩次立案、兩次撤案之后,至今未被追究刑責。
這是發生在海口市的一起非國家公職人員受賄案件。在收回投資的股權交易中,付款方支付了1.5億,可投資方只收到5000萬元。涉案的商人尚選玉,被舉報是侵占1億差價的“操盤手”——他將其中2000萬元,給了投資方“內鬼”劉悅。
除了涉嫌行賄,尚選玉還被控告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占。海口市公安局2014年立案偵查此案,兩年后,劉悅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刑。“另案處理”的尚選玉,被警方以沒有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為由撤銷了案件。
2021年,當地檢察機關介入監督后,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再次對尚選玉立案偵查。可三年后,海口警方再次撤案,理由是辦案時間已超過相關規定的二年期限。
控告方則繼續向公安和檢察機關反映,希望重啟此案的調查。尚選玉在接受澎湃新聞采訪時否認自己的行為構成經濟犯罪,稱轉給劉悅的2000萬元是股權轉讓款的一部分。
2026年1月底,海南省檢察院收到相關控告材料。3月上旬,海口市公安局書面回復控告方,稱對其信訪事項“正在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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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檢察院來訪回單
“內鬼”受賄二千萬,企業投資“蒸發”1個億
在此案中備受爭議的商人尚選玉,與投資方“內鬼”劉悅有什么關聯?海口市龍華區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披露了兩人的“合作”過程。
尚、劉兩人因海南一個深海養殖項目產生交集。案發時,尚選玉是海南中投聯合投資管理公司(以下簡稱“海南中投公司”)的股東兼總經理,劉悅是北京人濟房地產開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人濟公司”)的總裁助理、投資處處長。
2011年,北京人濟公司出資1.5億元,海南中投公司出資500萬元,合伙成立海口中投聯合漁業投資中心(以下簡稱“海口漁業中心”)。該合伙企業成立后,投入1.5億元獲得臨高思遠實業公司40%股權——其目標是定向投資深海養殖,并推動該實業公司上市。
該項目由尚選玉負責運營,北京人濟公司委派劉悅對接跟進。2013年,因臨高思遠實業公司遭遇臺風受損、放棄上市等原因,北京人濟公司決定收回投資,并與臨高思遠實業公司負責人鄭立鋼達成初步意向,由鄭立鋼以1.5億元回購相關的40%股權——這樣,北京人濟公司就能收回1.5億元的投資本金。
股權轉讓事宜由尚選玉具體商談,劉悅代表北京人濟公司參與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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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選玉控制的谷盛公司收購北京人濟公司出資份額的相關協議 本文圖片除標注外由受訪者提供
案卷資料顯示,2013年10月,尚選玉代表海口漁業中心與鄭立鋼簽訂了股權回購協議。在當年10月、12月,鄭立鋼按照協議向尚選玉指定的公司支付了股權回購款共1.5億(扣除稅款后實付1.35億元)。
當時,想收回1.5億的北京人濟公司,對于尚選玉與鄭立鋼簽訂協議且已收回股權款卻并不知情。尚選玉向北京人濟公司稱,鄭立鋼及其公司已資不抵債,根本無法支付1.5億股權款。據后來查明,尚選玉暗中聯絡劉悅“合著干”,讓其不要調查和匯報真實情況,承諾事后給其好處費。
2013年11月,蒙在鼓里的北京人濟公司(甲方)為“減少損失”,與尚選玉負責運營的海南中投公司(乙方)簽訂協議,低價轉讓1.5億出資份額。協議內容顯示,乙方協助甲方從鄭立鋼及其臨高思遠公司收回8420萬元,或者乙方在2014年5月底之前,指定公司支付轉讓款5000萬元。
一周后,甲乙雙方與尚選玉實際控制的海南谷盛公司(丙方)簽訂補充協議,由丙方購買甲方的出資份額。2014年5月底之前,海南谷盛公司向北京人濟公司支付5000萬元獲得相關出資份額。
收到5000萬后,北京人濟公司的1.5億投資款由此損失了1個億。
后來,據海口市龍華區檢察院指控劉悅受賄的起訴書記載,當年尚選玉向北京人濟公司隱瞞鄭立鋼已經以1.5億回購股權的真相,虛構鄭立鋼企業資不抵債、無法支付1.5億回購款的事實,加上劉悅的“配合”——不向公司真實匯報,尚選玉從而成功騙取北京人濟公司與其指定公司簽訂合同,導致北京人濟公司將1.5億元的出資份額,僅以5000萬元出讓給尚選玉掌控的海南谷盛公司。
起訴書顯示,尚選玉通過其公司向劉悅控制的公司支付了好處費2000萬元。劉悅收到2000萬元后,用于購買別墅和其他個人生活花銷。
2017年2月,海口市龍華區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劉悅收受了尚選玉的2000萬元賄賂,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劉悅判刑九年,沒收財產20萬元并追繳其贓款。一審宣判后,劉悅沒有上訴。
對于牽涉此案的尚選玉,海口警方當年以涉嫌合同詐騙“另案處理”,但一直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公安撤案后,檢察院介入監督要求再立案偵查
此案辦理過程中,從2014年至2024年,尚選玉經歷了警方的兩次立案、兩次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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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第一次撤案的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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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第二次撤案的決定書
2014年11月,北京人濟公司向海口警方報案,控告尚選玉合同詐騙、職務侵占和行賄,控告劉悅合同詐騙、受賄。當年12月,海口市公安局立案偵查。
此后,劉悅被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逮捕、起訴,尚選玉則被“另案處理”。劉悅受賄案宣判二十多天后,2017年3月,海口市公安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書》,認定尚選玉“沒有涉嫌合同詐騙的犯罪事實”,決定撤銷此案。
在《關于尚選玉涉嫌合同詐騙案偵辦情況的說明》中,海口市公安局經偵支隊稱,當年臨高思遠實業公司負責人鄭立鋼支付的1.5億(扣除稅款實付1.35億元),包含對“兩個股權”的收購:一個是北京人濟公司等在臨高思遠公司(深海養殖)的40%股權,另一個是尚選玉個人在船廠項目的40%股權——這起股權轉讓因股權剝離等原因未寫進協議。
在說明材料中,海口經偵支隊還稱,尚選玉當年支付了5000萬元給北京人濟公司,還支付2000萬元到劉悅指定賬戶,“共計支付股權轉讓款7000萬元”。也就是說,該支隊認為尚選玉付給劉悅的2000萬元是股權款而非行賄。
由此,海口警方認為尚選玉“不具備涉嫌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決定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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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悅受賄案的判決書 中國裁判文書網截圖
但海口經偵支隊的上述說明,與劉悅受賄案中的相關事實認定存在矛盾——海口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龍華區檢察院的起訴書、龍華區法院的判決書,均認定鄭立鋼支付1.5億僅是回購“一個股權”——關于深海養殖項目的40%股權;劉悅收到尚選玉的2000萬元,也認定為受賄贓款——并非海口經偵支隊所稱的“股權款”。
北京人濟公司不服撤案決定,向海口市檢察院申請監督。2019年6月,海口市檢察院書面答復稱,未發現公安機關撤案中的違法情況,“暫不能支持你公司的申訴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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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檢察院介入監督后的信訪答復
刑事控告受挫的北京人濟公司轉向民事訴訟。該公司損失投資本金1億元,但合伙協議中有規避投資風險的條款:海南中投公司的大股東杭州賽伯樂投資管理咨詢公司(以下簡稱“杭州賽伯樂公司”),以及其董事長朱敏,保證北京人濟公司能收回投資本金1.5億元,并承諾承擔連帶責任。
后來,經仲裁撤銷相關協議后,北京市高級法院判決海南中投公司支付北京人濟公司投資款1.5億元、利息6000萬元,由朱敏和杭州賽伯樂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朱敏在北京的房產被法院拍賣,在香港的上市公司股權被凍結。
“尚選玉違法搞了錢,卻由我來買單。”朱敏告訴澎湃新聞,作為曾與尚選玉合伙辦企業的大股東,他如今成為“最大的被害人”。
從2021年起,控告尚選玉的“接力棒”從北京人濟公司交到杭州賽伯樂公司,朱敏安排董事長助理林熾賢專門負責“跑案子”。
2021年6月,尚選玉涉嫌犯罪案件經海南省檢察院轉辦后,由海口市檢察院發出《立案通知書》。當年7月,海口市公安局以涉嫌職務侵占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尚選玉立案偵查。
此時,距警方上一次立案,已經過去了六年。
警方以“超期”再次撤案,控告方質疑案件被違規干預
尚選玉一案再次立案偵查,但進展并不順利。
兩年后的2024年,海口警方通過審計涉案資金之后,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延期繼續偵查。
當時,海南省公安廳有關部門組織開會討論此案。林熾賢了解到,在案件討論會上,辦案部門認為尚選玉已涉嫌構成犯罪,但被邀參會的大學教授、兼職律師童某認為“證據不足”。后來林熾賢查閱裁判文書發現,童某竟是尚選玉相關民事案件的代理律師。
2024年11月,海口市公安局作出撤銷案件決定。相關決定書載明,對于尚選玉涉嫌職務侵占、行賄一案,“因對犯罪嫌疑人未采取強制措施,自立案之日起2年內,仍然不能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作出其他處理”,警方決定撤銷此案。
海口警方的撤案依據來自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相關規定。根據規定,超過2年偵查期限仍需進一步偵查的,須經省級公安機關批準。
2025年2月,海口市公安局書面回復林熾賢稱,撤銷尚選玉一案是“根據省公安廳的批復意見”。朱敏、林熾賢等人后來認為,該案撤案是受到相關違規干預,遂進行了實名舉報。
2026年2月5日,在電話采訪中,尚選玉向澎湃新聞否認其行為構成經濟犯罪。他稱,當年鄭立鋼支付回購股權的1.5億(扣除稅款實付1.35億),收購的除了北京人濟公司參與深海養殖項目的40%股權,還包括他個人在船廠項目的40%股權。這跟警方2017年撤案時“兩個股權”的說法一致。
作為回購股權的付款方,臨思高遠實業公司負責人鄭立鋼當年與尚選玉到底是如何商議的?
“那1.5億的回購協議并不包括船廠項目的股權,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鄭立鋼向澎湃新聞證實,當年他付出1.5億只是回購關于北京人濟公司投資深海養殖的40%股權,“我配合公安調查時也一直這么說,我不可能作偽證。”
鄭立鋼的上述說法,與海口市龍華區法院審理劉悅受賄案認定的相關事實一致。
劉悅犯受賄罪涉及的2000萬元資金,被認定來自尚選玉。但尚選玉否認向劉悅行賄,他稱轉給劉悅的2000萬元,實際上是付給北京人濟公司的股權轉讓款的一部分。
而據劉悅供述,尚選玉給他2000萬元,是為了讓他不去調查股權收購資金來源。庭審時,劉悅對受賄事實和罪名也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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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悅受賄案的庭審現場 圖片來源:最高人民檢察院微信公眾號
尚選玉對法院判決表示質疑。堅持多年控告的林熾賢則稱,尚選玉的諸多說法是為了脫罪而“編造”,相關協議和資金流向均表明,尚選玉侵占了股權交易過程中約1億元的“差價”。
尚選玉一案被警方以“超過二年期限”再次撤銷后,2025年7月,杭州賽伯樂公司向海口市檢察院提出書面申請,請求對警方“再次撤案”進行監督。林熾賢介紹,數月后海口檢察機關仍未明確答復,他便向海南省檢察院提交了實名控告信。
蓋有公章的來訪回單顯示,2026年1月29日,海南省檢察院已經簽收相關控告材料。
2026年春節前,林熾賢向海口警方再次反映此案,希望能重啟調查。3月23日,他向澎湃新聞出示海口市公安局近日的書面《告知書》,上面顯示,警方對其提出的信訪事項“正在辦理中”。
